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7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5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周萬宗被 告 黃揚竣

住○○市○○區○○街○段000號(新北○○○○○○○○○)指定辯護人 周雅玲律師(義務辯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萬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揚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諭令准以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具保,由具保人於民國110年4月28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可稽。嗣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11年12月27日到庭進行審理程序未到庭,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遵期到庭,否則將依法沒收保證金,上開傳票及通知合法送達被告及具保人,詎被告未遵期到庭,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具保人戶籍資料、刑事報到單、筆錄可查(本院卷第147頁、第149頁、第153頁、第155頁、第161頁、第163至165頁),復經本院拘提,仍拘提無著等情,亦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拘票、報告書在卷可按,足認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瀚群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23-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