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符冠羣選任辯護人 許碧真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8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符冠羣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捌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符冠羣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2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72條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及同法第247條第1項、第250條毀損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名,為死刑、無期徒刑及逾十年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諭知羈押在案;嗣又經本院於111年6月14日以111年度重訴字第10號裁定,將被告之羈押期間自111年6月22日起延長2月。
二、茲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111年8月21日期滿,經本院於111年8月8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名,犯罪嫌疑重大,衡諸重罪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性,且被告於殺害被害人之後,有肢解屍體並外出丟棄於瓦窯溝之行為,足見其有規避查緝之心態,復以本案為弒親犯行,並有肢解屍體之聳動行為,社會關注度高,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為保全被告,完成後續之審判及可能之執行程序,並考量本案係最嚴重之剝奪生命法益犯罪,經權衡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繼續存在,應自111年8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蔡慧雯法 官 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