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原 告 楊順發(兼楊金元之承受訴訟人)
黃寶儀(兼楊金元之承受訴訟人)
楊雅婕(兼楊金元之承受訴訟人)
楊雅茹(兼楊金元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林柏仰律師被 告 周建邦
寶護企業社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王智婷被 告 護老福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福財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728號),經原告楊金元、楊順發、黃寶儀、楊雅婕、楊雅茹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原告楊金元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死亡,業據其繼承人即原告楊順發、黃寶儀、楊雅婕、楊雅茹聲明承受訴訟,有個人除戶資料及親等關聯(二親等)查詢結果各1份及刑事附帶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狀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先予敘明。查本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鄧煜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秀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