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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附民字第 4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被 告 楊悅如

蔡明翰劉秋香

陳佩琳楊文豪徐泰和曾淮安李軒宇 新北市○○區○○路00號8樓李文如 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上列被告楊悅如等因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沈威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鄔琬誼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