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170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俊銘選任辯護人 王信凱律師被 告 陳逢億選任辯護人 劉彥呈律師被 告 田宏浚選任辯護人 蕭棋云律師
彭彥植律師謝欣翰律師被 告 江珮琪選任辯護人 陳育騰律師
王聖傑律師被 告 張玉宣選任辯護人 蔡旻哲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陳建翰選任辯護人 黃健淋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5505號、110年度偵字第45506號、111年度偵字第10096號、111年度偵字第2722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3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宙○○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及電腦壹臺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參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之手機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壹佰壹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零玖佰陸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幫助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天○○幫助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幫助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捌佰肆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宙○○、C○○、庚○○、天○○、丁○○、A○○(下稱宙○○等人)明知依據銀行法第29條及第29條之1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經營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應以收受存款論之業務;又知悉「寵物星球平台」係以藉高投資報酬率吸引不特定人加入投資,但除上開新進投資者所交付之金錢外,實際上該網路平台別無其他真正營業獲利之資金來源,亦即後金養前金獲利方式(龐氏騙局,俗稱老鼠會),如無後金加入將致平台倒閉;亦知悉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所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宙○○、C○○、丁○○竟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詐欺及非法多層次傳銷之犯意,庚○○、天○○、A○○基於幫助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詐欺及非法多層次傳銷之犯意,於民國108年9月間某日至109年4月9日間,以後述投資方案對不特定投資人招攬而吸收資金,「寵物星球」投資方案略為:後手投資人支付寶石10元(與新台幣兌換比率為1:1),成功行使領養平台釋出或前手釋出寵物貓之權利時,需依前手投資人在「寵物星球平台」註冊之入金帳戶匯款,最低投資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0元,最高為8萬1000元。該方案「領養收益」即保證獲利每日8%至每18日40%不等(換算年化報酬率為811%至2920%,由後手匯款予前手),「推廣收益」為所推薦會員下線第一代10%、第二代5%、第三代5%(平台寶石),參加「寵物星球平台」方案之人,除可就其投資款項獲得相當於年化報酬率811%至2920%而與本金顯不相當之「領養收益」外,並可僅藉由介紹他人加入領取高額之「推廣收益」,並於後手向其購入寵物貓時,使上開「領養收益」得以變現。嗣該平台因會員後手投資情況不佳,後金漸無法支付前金,導致「卡貓」即無法如期取回本利,該平台乃另公告於109年1月14日至同年月28日實施保收制度(即保證回收投資本金)。渠等分工如下:
㈠相關招攬群組:
⒈宙○○(line暱稱「波賽頓」)擔任LINE通訊軟體「海神波賽
頓第1、2、3群組」(成員約500人)之負責人,並指示庚○○(line暱稱「peggy」)、天○○(line暱稱「潔思米」)擔任小幫手,負責說明投資方案、推廣遊戲、回答會員問題、協助出入金、保管發放寶石、活動企劃、張貼投資及活動訊息事宜,天○○另以其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宙○○以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投資人出入金使用,並招攬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
⒉陳逢憶(line暱稱「陳小貓」)擔任LINE通訊軟體「神運代
轉」群組之負責人,並負責說明投資方案、回答會員問題、協助出入金事宜,並使用不知情之玄○○(為陳逢憶之子,涉違反銀行法等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投資人出入金使用,並招攬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
⒊丁○○、A○○(line暱稱「kevin」)分別擔任LINE通訊軟體「
日日抓貓」群組之正副負責人,並負責說明投資方案、回答會員問題、協助出入金事宜,A○○另提供其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投資人出入金使用、丁○○另提供其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投資人出入金使用,並招攬附表四所示之投資人。
㈡召開說明會部分⒈宙○○、C○○分別於108年11月間某日、109年1月14日,在台中
市○○區○○路0段000號之1「阿杜國際餐飲餐廳」(下稱臺中場說明會)、高雄市不詳地點(下稱高雄場說明會)以舉辦餐會之方式召開說明會解說推廣「寵物星球平台」投資,並請於庚○○協助辦理活動贈送寶石(僅於臺中場說明會部分)、宙○○並贈送手機、抽現金紅包等獎品鼓吹投資加碼入金「寵物星球平台」。
⒉丁○○、A○○於108年12月22日,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雲林鵝肉城」(下稱新北場說明會)以舉辦餐會之方式召開說明會解說推廣「寵物星球平台」投資,並以贈送遊戲機、抽現金紅包等獎品鼓吹投資加碼入金「寵物星球平台」。
宙○○等人以上開分工方式招攬不特定對象註冊成為該網站之會員,並保證獲利,致使附表二至四所示之投資人,於附表所示時間,陸續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嗣該平台因後金無力支付前金,寵物星球平臺乃成立「寵物星球國際線」「寵物星球慈善護盤公益基金」等欲吸收後金使平台得以持續運作,宙○○、C○○亦仍於其等之LINE群組內推廣國際線之投資,惟仍因後金不足而於109年4月9日無預警倒閉,渠等始悉受騙。嗣經警持臺灣新方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於附表一所示時地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附表一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告訴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供述證據: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又詰問權係指訴訟上當事人有在審判庭輪流盤問證人,以求發現真實,辨明供述證據真偽之權利,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詰問制度之設計,以同法第166條以下規定之交互詰問為實踐,屬於人證調查證據程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資格,性質上並非相同。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被告犯罪證據,訊問證人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人證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尚屬有別。偵查中訊問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事實上亦難期被告必有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之機會。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經查,證人戌○○、V○○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固經被告C○○之辯護人爭執偵查中未經交互詰問而不具證據能力,然既無證據顯示有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等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且前開證人2人均經具結,復俱於審理時業經聲請傳喚到庭而為交互詰問,已保障被告C○○之對質詰問權。是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
㈡至被告宙○○、C○○、丁○○、庚○○、天○○、A○○(下稱被告6人)
之辯護人雖尚有爭執部分證人警詢、偵訊之證據能力,惟因本院並未引用上揭證據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自無庸贅述其有無證據能力之理由,附此敘明。
二、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業經本院說明如上,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與理由:㈠訊據被告6人固不否認「寵物星球平台」係以高投資報酬率吸
引不特定人加入投資,但除上開新進投資者所交付之金錢外,實際上該網路平台別無其他真正營業獲利之資金來源,亦即後金養前金獲利方式,如無後金加入將致平台倒閉,而「寵物星球」投資方案略為:後手投資人支付寶石10元(與新台幣兌換比率為1:1),成功行使領養平台釋出或前手釋出寵物貓之權利時,需依前手投資人在「寵物星球平台」註冊之入金帳戶匯款,最低投資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0元,最高為8萬1000元。該方案「領養收益」即每日8%至每18日40%不等(換算年化報酬率為811%至2920%,由後手匯款予前手),「推廣收益」為所推薦會員下線第一代10%、第二代5%、第三代5%(平台寶石),參加「寵物星球平台」方案之人,除可就其投資款項獲得相當於年化報酬率811%至2920%之「領養收益」外,並可僅藉由介紹他人加入領取高額之「推廣收益」,並於後手向其購入寵物貓時,使上開「領養收益」得以變現。嗣該平台因會員後手投資情況不佳,後金漸無法支付前金,導致「卡貓」即無法如期取回本利,該平台乃另公告於109年1月14日至同年月28日實施保收制度(即保證回收投資本金),然仍因後金不足而於109年4月9日無預警倒閉等情,惟均否認有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加重詐欺及非法多層次傳銷之犯行,並以下詞辯稱:
⒈被告宙○○辯稱:伊雖然有成立波賽頓群組,創立群組後伊會
捐贈寶石或做小遊戲,亦不爭執起訴書附表二匯入之金額,且其確於108年11月在臺中舉辦餐會,但本案遊戲沒有保證獲利,伊也沒有請被告庚○○或被告天○○幫忙在群組發文,他們都是自動自發幫忙;伊有在群組內教大家下載、使用寵物星球,但不會說明遊戲機制;108年11月舉辦之餐會有送禮物跟摸彩,但沒有主持人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87至388頁)。
⒉被告宙○○之辯護人為其辯稱:本案之寵物星球遊戲模式與一
般之龐氏騙局不同,並非保證獲利,被告宙○○亦於群組之公告中敘明此事,且被告宙○○既無違反銀行法或詐欺之主觀犯意,亦無招攬獲吸金之行為,也沒有提供自己之中國信託帳號給投資人出入金使用,而是自己用於買賣寵物;被告宙○○有參加臺中場之玩家聚餐,但聚餐中只有已是玩家之人,並未有推廣或招攬之行為,此業經證人L○○、壬○○、辰○○陳述在卷,至起訴書所載高雄場之聚餐,被告宙○○並未參加,其參加之高雄聚餐係舉辦於金鼎101餐廳;被告宙○○並非平台方,而僅係普通玩家,僅係將其所知之官方消息轉貼於群組中、與玩家意見交流,且平台推出之保收期間內,被告宙○○仍持續購買寵物,而因此虧損84萬。至附表二所列之受害人,均指出其等係因臉書或親友介紹而來,非是透過被告宙○○,是被告宙○○確無招攬之行為。另外,寵物星球平台初次釋出寵物時該等獲利均轉至證人宇○○及戊○○之帳戶,該2人亦於另案承認係受證人申○○所聘僱,依指示隱匿犯罪所得,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32382號起訴在案,顯見被告宙○○實非本案寵物星球平台之實際經營者等語(見本院卷一391至394、398至405頁、本院卷五第248至250頁、本院卷六第409至417頁)。
⒊被告C○○辯稱:雖然伊是神運代轉負責人,且有使用證人玄○○
之帳戶作為寵物星球平台之入金帳戶,亦不爭執起訴書附表三匯入之金額,然伊去的高雄場餐會是辦在苓雅區憲政路金鼎101餐廳,神運代轉群組是109年1月後為了處理卡貓問題成立的,討論本案投資方案的是神運抓貓群組等語(見本院卷一250至251頁)。
⒋被告C○○之辯護人為其辯稱:被告C○○成立群組只是為了統計
最佳販賣時間點、回答玩家問題,並非為了招攬,也沒有協助玩家出入金。被告C○○並非平台人員,無權釋出寵物,且該遊戲並未約定玩家退出遊戲時會返還本金、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已與銀行法所定要件不合;被告C○○於擔任神運代轉群組負責人期間,並未有何說明投資方案、協助出入金事宜等行為,只是轉貼公告或回答問題;本案臺中跟高雄場的活動並非被告C○○舉辦,而是被告宙○○,被告C○○只是以玩家身分參加,且所參加之高雄場活動是舉辦在金鼎101餐廳,又經證人L○○、壬○○、辰○○到庭證述,被告係因「很多玩家沒有見過面,所以想說哪一天有空一起吃飯見面」,方才提議被告宙○○舉辦餐會,實無發展組織之意思;且被告C○○亦因本案之抓貓遊戲而虧損124萬1,057元。至詐欺罪部分,該遊戲為玩家各自買賣,並無詐欺之貫穿因果關係存在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51、293至297頁、本院卷五第250至252頁、本院卷六第5至34頁)。
⒌被告丁○○辯稱:雖然本案日日抓貓群組是伊所開設,亦不爭
執起訴書附表四匯入之金額,且伊有參與108年12月22日之餐會,當時是證人申○○出錢請伊跟被告A○○去租場地、訂餐點,當天參與的人不用額外付費,也有抽獎品,但伊設立群組之目的只是找朋友一起,而伊在群組裡面看到有人問問題才會回答(見本院卷二第8至9頁)⒍被告丁○○之辯護人為其辯稱:寵物星球之獲利並非定期給予
或必然取得,且玩家均知悉此,本案亦非集中1人吸金,並不符合銀行法所定非法吸收存款罪之範疇,且被告丁○○於起訴書附表所列獲得之金額亦不到1萬餘元,殊難想像為吸金之規模。被告丁○○亦非本案遊戲平台之幕後決策者,也於平台公布保收期間內繼續抓貓;且縱認寵物星球有違法吸金之情事,被告丁○○亦無主觀犯意,被告丁○○成立日日抓貓群組只是為了促進玩家間之交流,另雖有召開於雲林鵝肉城之說明會,但該聚會僅是玩家間之聚會,並無有招攬之行為,被告丁○○於平台公布保收制度後仍持續購買寵物,以致後續有損失金額之情事;被告丁○○並非寵物星球國際盤之負責人,僅係創立國際線群組,供玩家間交流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至24頁、本院卷五第255至256頁)。
⒎被告庚○○辯稱:伊雖然有加入海神波賽頓群組,於108年11月
30日亦確實有一餐會,然成立海神波賽頓群組是因為有新人不知道怎麼玩,就聊抓貓的方式與收益,伊發現版主沒回答問題時就會幫忙回答,被告宙○○沒有希望伊幫忙張貼資訊,伊跟被告宙○○會私下聯繫,是為了買寶石、問問題,但不是招攬他人加入。伊傳EXCEL表格給陳俊明是因為要傳伊有幫被告宙○○代匯的部分給被告宙○○看,伊不太會用電腦,不知道其他分頁表格會一併傳送,而那張表格是聚餐時資深玩家說要捐寶石給摸彩用,所以伊統計後傳給被告宙○○。108年11月30日之餐會上沒有主持人,沒有說明寵物星球之投資,只是說好13時50分一起抓貓,是群組內大家希望辦,被告宙○○才登記、找地點,當天餐費是自費,有贈送寶石、手機、抽紅包、抽獎品,都是摸彩。伊沒有去109年1月14日之餐會等語(見本院卷一259至260頁)。
⒏被告庚○○之辯護人為其辯稱:寵物星球之遊戲機制,僅係單
次該寵物由下一位玩家領養時方能領取,並非定期給予,無類似利息之法定孳息性質,也非一定獲利,具有投資風險,推廣收益之寶石亦非一定會獲取,獲利之玩家也非集中於1人吸金,並非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之處罰範疇;被告庚○○並未有何招攬他人之行為,亦未從中獲益,甚至因寵物星球而虧損200多萬,也在109年5月前均有持續參與抓貓活動。被告庚○○僅是熱衷於遊戲,僅是希望有更多人遊玩之心態,而基於自身經驗去回答玩家之疑問,並無幫助之主觀犯意,其於108年11月30日之見面會僅係基於玩家身分參加,並未協助辦理活動贈送寶石。至多層次傳銷部分,此遊戲雖有上下線機制,然上線僅會因此取得寶石,寶石也僅是抓寵物之入場券,本案並非以介紹他人加入為主要來源之多層次傳銷模式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93至201頁、本院卷五第252至254頁)⒐被告天○○辯稱:伊雖然有加入波頓頓投資群組,且有依照被
告宙○○之指示在群組內張貼活動、比賽等相關貼文,但伊沒有招攬行為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66至267頁)。
⒑被告天○○之辯護人為其辯稱:被告天○○擁有正職工作,且係
以自身電話號碼註冊遊戲帳號,非以人頭之方式,且均自掏腰包購買寶石;被告天○○之同事係見其遊玩遊戲而主動詢問被告天○○,被告天○○並未主動招攬下線,且未從該等下線處獲利,又因本案亦受有損失,可見被告天○○僅是一普通玩家,對遊戲違法之事並無認識,亦未有主觀上幫助之犯意。且本案加入群組之成員均為已參與遊戲之玩家,與銀行法、多層次傳銷的成立要件不同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81至283頁、本院卷五第254至255頁)。
⒒被告A○○辯稱:伊曾受被告丁○○所託,購買辦活動需要的禮物
,且伊有加入寵物星球及日日抓貓群組並擔任小幫手,不爭執起訴書附表二三四之被害人匯款到伊彰化銀行帳戶內之情,而108年12月22日在雲林鵝肉城舉辦聚會,伊有參加,當時有其他人說明寵物星球投資,贈送遊戲機,抽紅包等活動,但伊也是投資人,伊不知道這是違法的,伊擔任群組的小幫手並不會因此得到好處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41至143、170至171頁)⒓被告A○○之辯護人為其辯稱:被告A○○雖有加入寵物星球及日
日抓貓群組,並陪同被告丁○○購買活動用之禮物,亦曾於群組中提醒會員活動事項,但群組內所有玩家均會互相提醒、聊天,故此皆非幫助之行為,被告A○○主觀上亦無幫助之犯意,且被告A○○均係自行購買寶石及匯款以購買虛擬寵物,於寵物星球平台關閉後亦損失150萬元,顯非本案之幫助犯。至餐會部分,參與之人均為已加入之玩家,並非招攬不特定之人,此亦與銀行法之規定有異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43至145頁、本院卷五第256頁)。
㈡經查,「寵物星球平台」係以高投資報酬率吸引不特定人加
入投資,但除上開新進投資者所交付之金錢外,實際上該網路平台別無其他真正營業獲利之資金來源,亦即後金養前金獲利方式,如無後金加入將致平台倒閉,而「寵物星球」投資方案略為:後手投資人支付寶石10元(與新台幣兌換比率為1:1),成功行使領養平台釋出或前手釋出寵物貓之權利時,需依前手投資人在「寵物星球平台」註冊之入金帳戶匯款,最低投資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0元,最高為8萬1000元。該方案「領養收益」即每日8%至每18日40%不等(換算年化報酬率為811%至2920%,由後手匯款予前手),「推廣收益」為所推薦會員下線第一代10%、第二代5%、第三代5%(平台寶石),參加「寵物星球平台」方案之人,除可就其投資款項獲得相當於年化報酬率811%至2920%之「領養收益」外,並可僅藉由介紹他人加入領取高額之「推廣收益」,並於後手向其購入寵物貓時,使上開「領養收益」得以變現。被告宙○○(LINE暱稱波賽頓)有成立LINE通訊軟體之波賽頓群組,創立群組後其會捐贈寶石或做小遊戲,被告庚○○(LINE暱稱Peggy)與被告天○○(LINE暱稱潔思米)均有參與前開群組,且被告宙○○確於108年11月在臺中舉辦餐會,被告庚○○亦有參加該餐會,被告C○○(LINE暱稱陳小貓)則成立神運代轉群組,被告丁○○成立日日抓貓群組,被告A○○(LINE暱稱Kevin)有加入前開群組,且被告丁○○、A○○均有參與土城區雲林鵝肉城之餐會,附表二三四所示之人均因遊玩寵物星球而將款項匯入附表所示之帳戶。嗣該平台因會員後手投資情況不佳,後金漸無法支付前金,導致「卡貓」即無法如期取回本利,該平台乃另公告於109年1月14日至同年月28日實施保收制度(即保證回收投資本金),然仍因後金不足而於109年4月9日無預警倒閉等情,為被告6人所不爭執,且有如附件所示之證據(除被告6人有所爭執證據能力,而未經本院認定有無證據能力之供述證據外)在卷足證,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㈢吸金附表更正之說明:
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之被害人午○○,起訴書雖將之參與之投
資群組列為海神波賽頓群組,然觀諸被害人午○○於偵查中證稱:伊是加入日日抓貓群組,主持人是被告丁○○與Kevin等語(見他7220卷二第174頁),此部分顯為誤載,爰更正為日日抓貓群組。
⒉其餘數額部分均更正如附表二、三、四所示。
⒊另被告6人出金於被害人部分亦增列於附表五,併予敘明。
㈣本件投資案係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高額利息,並有保本約
定,該當銀行法規範「收受存款」或「準收受存款」範疇:
⒈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
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29條參照)。所稱「收受存款」,係指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銀行法第5條之1參照)。此外,如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則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之1參照)。依此,銀行法所規範者有「收受存款」及「以收受存款論」之「準收受存款」:⑴所謂「收受存款」(銀行法第5條之1),係指行為人向不特定多數人承諾到期返還與本金相當或高於本金而吸收款項之行為,例如吸金者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之同時,除承諾給予一定利息等報酬外,更保證到期必定返還投資本金者是。此時與其他應自負血本無歸風險之常規投資相較,吸金者之「保本或兼保息」承諾,更易使不特定社會大眾輕信、低估投資風險,而輕率投入資金甚至蔚為風潮,進而對社會金融秩序穩定性造成潛在難測之高度負面風險,固有規範之必要。⑵又所謂「以收受存款論」之「準收受存款」(銀行法第29條之1),則指其行為態樣與收受存款之典型事實固非完全相同,但仍以該構成要件論擬。而「準收受存款」中所謂「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之解釋,經查本條立法原意係鑒於未經政府特許之違法吸金犯行所以能蔓延滋長,泰半係因吸金者以高額獲利為引誘,一般人難以分辨其是否係違法吸金,僅因利潤甚高,故願意棄銀行存款利率而加入吸金者之投資計畫,進而對社會金融秩序穩定性造成潛在難測之高度負面風險,故應與未經許可非法經營銀行存款業務罪等同視之。以此立場,所謂「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係指行為人所許諾之高額報酬,與當時當地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存款業務之合法金融機構利率相較,已達到足使社會大眾難以抗拒而輕忽低估風險之程度。換言之,原則上應以當時當地合法經營存款業務金融機構之存款利率作為基礎,視是否顯有特殊超額為斷。
⒉觀諸前開本案寵物星球之投資方案所定之「領養收益」為每
日8%至每18日40%不等(換算年化報酬率為811%至2920%,由後手匯款予前手),「推廣收益」為所推薦會員下線第一代10%、第二代5%、第三代5%(平台寶石),該等領養收益之利息已遠高於我國銀行定期存款利率數百倍以上,顯已達足使社會大眾難以抗拒而輕忽低估風險之程度,核屬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無訛,且該平台亦確有公告於109年1月14日至同年月28日實施保收(即保證回收投資本金)之制度。
⒊參以本案證人即投資人之證詞:
⑴證人子○○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剛開始投資是一個朋友介紹
,說這個投資進去之後過幾天就會返利多少%,不同的項目有對應不同的%數,等到天數到就可以領取對應%數的本利金,寵物星球的社群軟體FACEBOOK官方粉絲專業貼文有保證獲利之字樣,除了賣出寵物貓的獲利方式外,還可以藉由拉人進入該投資而獲利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55至165頁);於偵查中證稱:寵物星球平台的臉書網頁就有提到「無風險又保證獲利」、「最快當天可以拿回本金加獲利」,代表他們是保本的,又保證獲利等語(見他7220卷二第193頁)。
⑵證人O○○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參加寵物星球之投資時,有參
加辦在阿杜餐廳之說明會,該說明會上有提及寵物星球APP可以保證獲利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65至174頁)。
⑶證人陳毓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寵物星球之FACEBOOK粉絲專業有提及保證獲利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77頁)。
⑷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剛開始參與寵物星球之投資時
,伊覺得可能有風險,但團隊的領導在講這件事時又讓伊看到很多希望,因為伊本身有在玩虛擬貨幣,寵物星球又兼挖礦的概念,所以讓伊覺得是抓貓獲得1個商品,然後這個商品可挖礦,而且他們說可能會在12月成立1個交易所,之後還會有購物中心,反正就是有很多的利多,讓伊把原本覺得可能會有風險之疑慮打消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70至271頁)。
⑸證人B○○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寵物星球之平台有說保證寵物一定會有人買等語(見本院卷五第28頁)。
⑹證人V○○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有在寵物星球之臉書平台上看
到類似於保證獲利或保證回收之公告,應該是叫伊等不要擔心,投錢下去反正不會賠等語(見本院卷五第34頁)。
⑺證人丙○○、江玫君、李岳縣、李政忠、陳元慶、郭俊賢、歐
亭鈺、曹書銘、吳士杰、張鈺靆、陳淀溱、黃○○、H○○、劉育達、P○○、巳○○、T○○、U○○、K○○、Q○○、W○、子○○、午○○、Y○○、S○○、亥○○均於偵查中證稱:寵物星球之投資方案係平台保證寵物每日依不同時段,保證獲得8至40%之增值,價值高者保證12至18天或15至18天賣出,價值低者保證1至4天賣出。支付寶石即可領養投資,如其他玩家欲購買即將「購入成本+增值」匯入其所綁定帳號內等語(見他7220卷一第2
06、299、310、320、323頁、他7220卷二第49、109、121至
122、173至174、193頁、他7220卷三第284、300頁)。⒋綜合上開投資人之證述內容,及寵物星球之社群軟體FACEBOO
K臉書貼文頁面確實載有「無風險又保證獲利」、「每天18個機會」、「我們賣的都是稀有寵物,一定有增值性」、「最快當天抓到的寵物貓隔天賣出,拿回本金+獲益,現金連你的個人帳戶,沒抓到不會損失您半毛錢」等文字,在在可見本案寵物星球之投資方案,係具保本保值之性質,有該臉書貼文附卷足證(見他7220卷四第495、501頁),若以之對外招攬投資人收受款項吸收資金,自屬銀行法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行為。
㈤違反銀行法部分:
⒈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
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29條定有明文。所稱「收受存款」,依銀行法第5條之1係指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如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則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之1亦定有明文。違反上揭規定者,即屬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是行為人知悉並有意以「約定到期還本或併附加報酬」,或以「與本金顯不相當之高額報酬」為名義,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即具有本罪故意。
⒉銀行法第29條之1所稱之「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其中「多
數人」係指具有特定對象之多數人,所稱「不特定之人」,係指不特定對象,可得隨時增加者之謂。良以經營收受存款,屬於金融機構之專業,為現代國家銀行業務之常軌,金融機構之功能,在溝通儲蓄與投資,並使社會資金獲得有效之利用,而政府為保障存款人之權益,並確保金融政策之貫徹,對金融機構宜有相當之管理,如聽任非金融機構經營存款業務,極易導致擾亂金融,危害社會大眾。尤以當前社會所謂之地下投資公司,每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巧立各種名義,大量違法吸收社會資金,以遂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公司登記範圍以外之收受存款業務,危害社會投資大眾權益及經濟金融秩序,為期有效遏止,乃增定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規定,用杜爭議。其對象所以定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存款,自係認一般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容易受收受存款之人誘惑而追逐高利,且初時被招募之人又多向熟識之親友遊說加入投資,再以親友介紹親友之方式,不斷擴張投資對象成公眾,終因該等地下投資公司並非以營業實績賺取利潤、充實公司資本,投資人最後幾皆血本無歸,親友間反目成仇,影響整體金融秩序甚鉅,與一般特定少數人間之理財投資影響層面不同,故明定其犯罪對象為「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重在遏阻違法吸收資金之行為禍及國家金融市場秩序。換言之,銀行法第29條之1所謂之「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雖初時行為人多以身旁之親友作為招攬之對象,惟隨著投資規模不斷擴張壯大,就行為人個人而言,其招攬之對象亦會再召募其他人參與投資,而與行為人同時加入,形成犯罪共同體之其他行為人亦有各自之下線投資人,此類行為人自行招攬而再召募之各下層之投資人與其他共犯所招攬之投資人,所形成之如「蜘蛛網」狀結構體相對於行為人個人而言,已非特定之少數人,符合上開銀行法規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之要件,則行為人自不能以其僅召募少數特定之親友為由,認不應對於自己以外其他行為人之招攬行為負非法吸金之罪責(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9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⒊亦即,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之規範
目的在於嚇阻違法吸金禍及「國家金融市場秩序」、「社會投資大眾權益」及「經濟金融秩序」,因此關於本罪「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或不特定人」之解釋,應視個案中依社會上一般價值判斷是否已達維護國家正常金融、經濟秩序之保護必要性為斷。換言之,不應執著於「多數」字義之3、4或5人之特定數目,而應視行為人是否有以公開說明會、廣告或勸誘下線再行招募他人加入等一般性勸誘手段,欲不斷擴張招攬對象,來者不拒、多多益善,不特別限定加入對象,而處於隨時可得增加加入對象之狀態,此時社會一般公眾資金及金融市場秩序即有肇生損害之高度風險,即為本罪處罰範圍。申言之,只要行為人有以此等來者不拒、多多益善之手段招攬他人加入,即屬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為之;縱其加入之吸金組織並未成立公司法人、行為人並未在公司內擔任重要職務或不具有特殊權限、並未參與組織重要營運事項、並未領得高額獎金,或行為人自己亦有加入投資、係基於分享賺錢資訊心態而非賺取佣金等,俱無礙本罪主客觀構成要件之成立。蓋從事非法吸金行為人有可能一方面係以「投資人立場」加入吸金組織,同時亦為公司組織之發展壯大「為公司組織利益」而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招攬投資,二者可併存而不衝突,而本罪故意係指行為人知悉並有意欲以約定到期還本或併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高額報酬,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招攬投資;即使行為人係為賺取公司允諾之利益或爭取公司允諾之佣金而加入投資,亦僅屬其向不特定多數人招攬投資之背後動機,無礙本罪故意之認定。從而,只要行為人有以前述不特定限定且處於隨時可得增加對象,招攬他人加入投資,縱自己亦有投資,或僅係為賺取公司允諾之獎金或紅利,且不論使用「介紹」、「分享」或「推薦」等名目,均成立本罪。
⒋被告宙○○、庚○○及天○○有為犯罪事實欄一㈠⒈所示之行為:
⑴證人子○○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參與本案寵物星球投資時,
有加入「波賽頓」LINE群組,在該群組內,若講貓賣不掉就會被踢掉、移出群組,伊有看過被告宙○○踢掉一些人,踢完之後會說是別團要拉人之類的話。伊看過被告宙○○在群組內張貼他的團隊收益,是一個EXCEL檔。群組內的主要發言人是被告宙○○跟被告庚○○,他們會公告他們辦的官方活動,也會說他們賺了多少錢,還會曬出已經入帳的圖片,會鼓勵伊等人繼續拉其他朋友來賺取紅利,就可以一直無限套利,被告宙○○是版主,被告庚○○是輔助版主發言,版主會策劃活動,如果底下有貓賣不出去的人,被告庚○○會做安撫,叫我們不要慌,他們也有賠錢,要持續抓、繼續投入資金,否則如果沒人買貓,後金補不上前金,大家的錢就都無法套利出來。至於群組內「潔思米」(即被告天○○之暱稱)的角色跟被告庚○○有點像,類似小編,就是為被告宙○○補充說明,穩定抓貓系統的繼續運行。群組內張貼公告、講解投資方案、回答問題、舉辦活動的都是被告宙○○、庚○○與「潔思米」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55至165頁)。
⑶證人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投資寵物星球平台時,有加
入「波賽頓」群組,伊是先加入該群組才開始玩寵物星球,不然伊不知道該怎麼使用,該群內版主跟助理都有提到寵物星球是保證獲利的,如果在該群組內講一些負面的話就會被踢出群組,比如伊就說過伊虧了很多錢,就被踢過1次,伊後來有打電話給波賽頓,他們說不用擔心,好像到時候會有交易所,有跟國外合作等語(見本院卷五第41至43頁);於偵查中證稱:伊有加入波賽頓群組,版主是波賽頓,潔思米、Peggy是小幫手等語(見他7220卷一第206頁)。
⑷證人江玫君於偵查中證稱:伊有加入波賽頓2群,版主是波賽
頓(即被告宙○○之暱稱),群內大約有500人,版主會公告及講解投資方案、回答會員問題、辦活動鼓勵抓寵物。潔思米負責辦活動、送寶石,被告庚○○則在群組內鼓舞大家要有信心,她自己也投入1,000多萬元等語(見他7220卷一第299頁)。
⑸證人P○○於偵查中證稱:伊有加入波賽頓群組,成員大約3、4
00人以上,版主是波賽頓,負責公告及講解投資方案、回答會員問題,潔思米跟Peggy(即被告庚○○之暱稱)在群組內一搭一唱,如果會員有問題,他們也會負責解答,也介紹如何投資等語(見他7220卷一第310頁)。
⑹證人黃○○於偵查中證稱:伊是加入波賽頓3群,版主是波賽頓
,負責公告及講解投資方案、回答會員問題、辦活動及抓寵物,小幫手為潔思米、被告庚○○,潔思米負責發寶石,被告庚○○負責幫波賽頓說話等語(見他7220卷一第320頁)。
⑺證人T○○於偵查中證稱:伊有加入波賽頓群組,波賽頓群組總
共有3群,伊在第3群,大約有500人,另外2群也是。群組內主持人是被告宙○○、潔思米、Peggy,被告宙○○負責辦活動,潔思米跟Peggy負責轉寶石,他們這幾個說有1個人去報案,帳號會被鎖住,叫伊等不要報案,不然連伊等之帳戶都會被鎖住。如果有人發問有關投資制度的問題,他們也會負責解決問題等語(見他7220卷二第122頁)。
⑻證人U○○於偵查中證稱:伊有加入波賽頓群組3群,被告宙○○
、潔思米、Peggy會鼓吹大家來抓貓,還有辦活動送寶石,會員如果對投資制度有問題,他們也會負責解答等語(見他7220卷二第122頁)。
⑼證人Q○○於偵查中證稱:伊有加入波賽頓群組,主持人是被告
宙○○,Peggy是小幫手,主持人負責公告及講解投資方案、回答會員問題、配合抓寵物,他們有一直宣傳抓寵物的活動等語(見他7220卷二第193至194頁)。
⑽證人W○於偵查中證稱:伊有加入波賽頓群組,群組之主持人
是被告宙○○,負責講解投資方案、回答會員問題、配合抓寵物等語(見他7220卷二第194頁)。
⑾證人Y○○於偵查中證稱:伊有加入波賽頓群組,主持人是波賽
頓,群組內大約有400多人,主持人負責公告及講解投資方案、回答會員問題,也會教學及辦活動群組內小幫手是潔思米跟Peggy,如果波賽頓不在,就會找小幫手負責主持人之工作等語(見他7220卷二第194頁)。
⑿證人戌○○於偵查中證稱:伊有加入波賽頓群組,版主是波賽
頓,會推廣宣傳投資方案,辦活動給寶石的獎勵,回答會員的問題等語(見他7220卷一第206頁)。
⒀被告宙○○警詢時自承:伊會在群組內辦活動,比如玩家已經
抓到的貓,合約編號符合特定數字就送寶石等語(偵45506卷二第199頁)⒁參諸被告宙○○在本案所涉之波賽頓群組內,曾傳送「寵物星
球從去年11/20就有人在傳謠言了!要聽謠言聽不完!我們卡貓變轉存,也不是只有寵物星球卡,現在是全台皆卡!寵物星球是撐最久的,平台一直努力在改革、救市場,如今國際盤出來了。馬來西亞、越南、台灣一起抓,外面的盤有這樣嗎?選擇相信國際盤,就有可能救轉存。選擇不相信的人,就是跟你講五四三的人,我們尊重每個人的決定!」之訊息,有前開對話紀錄截圖在卷足證(見他7220卷一第60頁),足見被告宙○○、庚○○及天○○確有在LINE群組內為為寵物星球招攬投資或幫助招攬投資之行為,且被告宙○○直至寵物星球平台出現「卡貓」之後金無力支付前金之狀況時,仍持續鼓吹玩家加碼投入等情,甚為明確。
⒌被告C○○有為犯罪事實欄一㈠⒉所示之行為:
⑴證人丙○○於偵查中證稱:伊有加入神運代轉群組,版主是「
陳小貓」(即被告C○○之暱稱),群組內大約3、400人,版主會公告及講解投資方案、回答會員問題、辦活動鼓勵抓寵物等語(見他7220卷一第299頁)。
⑵證人H○○於偵查中證稱:伊是加入神運代轉群組,版主是陳小
貓,負責講解投資方案、回答會員問題、辦活動等語(見他7220卷一第320頁)。
⑶證人V○○於本院審理及偵查中證稱:伊有加入神運代轉群組,
版主是陳小貓,負責推廣宣傳投資方案,辦活動給寶石的獎勵等語(見本院卷五第36頁、他7220卷一第207頁)。
⑷證人S○○於偵查中證稱:伊有加入神運代轉群組,陳小貓負責
推廣宣傳投資方案,辦活動給寶石的獎勵,回答會員問題等語(見他7220卷一第207頁)。
⑸證人B○○於審理中證稱:伊有加入神運代轉群組,群組內較常
發言之玩家就是「陳小貓」即被告C○○等語(見本院卷第30至31)。
⑹參諸被告C○○在群組內,曾傳送「現在寵物星球已經走向國際
盤,個人覺得平台的方向不再是以台灣玩家為主,因為國外團隊人數比台灣多,所以要抓我不抓看個人」、「聽說某團隊已經註冊5000馬來西亞的會員了!」、「目前國外的是越南,新加坡,馬來西亞,已知馬來西亞其中一個團隊註冊超過5000人」、「詳細的數字不清楚,只知道總會有人數破萬人」、「對接去國際盤是早就規劃好的方式了,資金盤本來就要靠新會員來消泡沫,台灣區人數有限所以要靠國際盤」之訊息,有前開對話紀錄截圖在卷足證(見他7220卷一第401至403頁),足見被告C○○確有在LINE群組內為為寵物星球招攬投資之行為,且直至寵物星球平台出現「卡貓」之後金無力支付前金之狀況時,仍持續鼓吹玩家加碼投入等情,甚為明確。
⒍被告丁○○、A○○有為犯罪事實欄一㈠⒊所示之行為:
⑴證人陳毓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有參加「日日抓貓」群組
,伊不確定版主是誰,但被告丁○○與被告A○○常在群組內發言,大部分是說抓了幾隻貓,比較誰抓得多,或是回答其他人的問題,也曾經辦過賓果遊戲,想讓大家相信寵物星球之APP是真的,而不是詐欺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75至179頁)。
⑵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有參加「日日抓貓」群組,
被告丁○○及被告A○○是群主,他們會做代抓,也就是幫忙抓貓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63至277頁)。
⑶證人W○於偵查中證稱:伊有加入日日抓貓群組,群組之主持
人負責講解投資方案、回答會員問題、配合抓寵物等語(見他7220卷二第194頁)。
⑷證人午○○於偵查中證稱:伊有加入日日抓貓群組,主持人是
被告丁○○,另外一位叫Kevin,他們會公告及講解投資方案、回答會員問題,也會教學及辦活動等語(見他7220卷二第174頁),足見被告丁○○、A○○確有在LINE群組內為為寵物星球招攬投資或幫助招攬投資之行為等情,甚為明確。
⒎被告宙○○、C○○、庚○○、丁○○、A○○有為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之行為:
⑴被告宙○○自承:伊有於108年11月在臺中舉辦餐會,也有在10
9年1月份在高雄的1個婚宴會館舉辦(見偵45506卷二第196頁、本院卷一第387頁);被告C○○自承:伊參加過3場聚餐,臺中跟高雄的是伊發起等語(見偵45506卷二第391頁);被告庚○○自承:108年11月30日亦確實有一餐會,聚餐時資深玩家說要捐寶石給摸彩用,所以伊有統計表格後傳給被告宙○○,當天說好13時50分一起抓貓,有贈送寶石、手機、抽紅包、抽獎品,都是摸彩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59至260頁);被告丁○○自承:伊有參與108年12月22日之餐會,當時是證人申○○出錢請伊跟被告A○○去租場地、訂餐點,當天參與的人不用額外付費,也有抽獎品等語(見本院卷二第8至9頁);被告A○○辯稱:伊曾受被告丁○○所託,購買辦活動需要的禮物,而108年12月22日在雲林鵝肉城舉辦聚會,伊有參加,當時有其他人說明寵物星球投資,贈送遊戲機,抽紅包等活動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41至143、170至171頁)。
⑵證人O○○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參加寵物星球之投資時,有參
加辦在阿杜餐廳之說明會,該說明會是伊姐姐的上線「陳小貓」所舉辦及主持,當天有舉辦抽獎活動,也有讓大家一起抓貓,有人抓到貓就可以獲得額外的獎品,現場有在介紹與推廣寵物星球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65至174頁)。
⑶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參與寵物星球之投資時,有
參加過土城跟高雄的說明會,現場有抽獎的活動,大群主如被告宙○○、被告丁○○等人會贊助一些經費或商品舉辦活動,土城那場被告宙○○有上台頒獎,另外還有1位主持人、1位男性上台說明寵物星球之投資制度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63至277頁)。
⑷證人X○○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加入寵物星球之投資時,有參
加過在土城之說明會,現場有抓貓、抽獎等活動,有1個女性主持人,現場也有講解如何去抓貓投資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73至382頁)。
⑸證人李承真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有參加過寵物星球之說明
會,臺北、臺中、高雄3場都有參加,都有抓貓、贈送贈品的活動,也有人講解怎麼抓貓,臺北場的主持人是1位女性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91至393頁)。⑹證人Q○○於偵查中證稱:伊有參加過辦在台中阿杜餐廳之說明
會,當時台上之主持人有被告宙○○等語(見他7220卷二第194頁)。
⑺證人李承真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有參加過寵物星球之說明
會,臺北、臺中、高雄3場都有參加,都有抓貓、贈送贈品的活動,也有人講解怎麼抓貓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91至393頁)。
⑻參諸被告宙○○在本案所涉之波賽頓群組內,曾傳送「感覺做
團隊真的很累!做活動都在燒錢,北中南聚餐,一次都2-30萬,底下團隊都可以到處玩到處跑!只有我不行(手掌之表情符號)我要撤退,必須佔盡天時地利人和!因為寵盤一開跑,每天都有一堆人要抓貓賣貓!一個時間點,我切入,說不玩了要撤退!各團隊的眼線一看,也都不當抬轎了,不抓了!」之訊息,有前開對話紀錄截圖在卷足證(見他7220卷一第61頁),足見被告宙○○、C○○、庚○○、丁○○、A○○確有以聚餐等形式為寵物星球招攬投資或幫助招攬投資之情,甚為明確。
⒏由上可知,被告6人並非單純向投資人分享寵物星球之投資方
案,而是分別於數百人之群組內LINE群組內轉傳、張貼投資方案之時,尚有講解方案、回答問題等行為,且有自行在群組內舉辦與寵物星球相關之活動,鼓吹、遊說不特定投資人參與寵物星球之投資方案,並鼓勵投資人持續加碼投資,並有舉辦餐會為招攬投資之行為,被告宙○○也於每次餐會均自行支出數十萬元,而被告宙○○、C○○甚於寵物星球即將因後金無力支付前金而行將倒閉之時,仍在群組內鼓勵不特定之投資人加入寵物星球之國際版本,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人則因寵物星球之投資而將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投資款項交付被告6人,應堪認定。從而,被告6人縱非寵物星球平臺之負責人,然被告6人確實有招攬或幫助招攬不特定投資人參與寵物星球投資方式之行為,其非但未限定加入對象,且處於隨時得增加之狀態,顯然非僅止單純投資人於特定親友間之投資分享,揆之上開說明,自符合銀行法之主、客觀構成要件,被告6人均辯稱其僅係投資人,基於分享之心態於本案各LINE群組內分享寵物星球之投資資訊、方案,並無招攬行為等語,顯屬臨訟卸責之詞,尚難憑採。
㈥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非法多層次傳銷部分:
⒈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規定,該法所稱多層次傳銷,係指
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故多層次傳銷制度,係由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會員推薦他人加入,建立其多層級之銷售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亦即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實務上,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與多層次傳銷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是以發展具多層次之組織體系及獎金制度為主;惟具有多層次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之行銷活動,實非多層次傳銷事業所獨有,故具有該等特徵者,尚非當然即為多層次傳銷。因此,多層次傳銷契約與一般經銷商或代銷商係給付一定代價給供應商,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服務)之權利,並無類型上之特殊性。再者,在業務人員或經銷商尋覓不易時,介紹他人加入供應商,爾後得自該事業取得佣金(獎金)者,亦屬常見。然介紹他人加入,本係有利於營利事業之行為,從而,理應由享受利益者給付佣金,是故,多層次傳銷契約之特徵,在於當事人之一方先行支付他方權利金,始取得媒介營利、以取得佣金之權利,此實有悖於一般事理之安排,因此必須加以規範,其構成要素為:1.須給付一定代價,始得成為正式會員;2.係以由已入會之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其主要之招募會員方式(此即所謂平行擴散性);3.給付代價之目的,與取得介紹佣金之權利間,具有因果關係。
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
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此因正常多層次傳銷之目的,應是在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惟倘若在多層次傳銷組織中,「上線」只靠不斷介紹「下線」加入,而收取未合於商品或服務價值之代價,並將部分代價充為「上線」之酬勞(獎金),「下線」之加入亦非為取得商品或服務之使用,僅係圖謀再介紹「下線」後得收取之酬勞(獎金),亦即「上線」僅係藉由介紹「下線」之加入,來獲得報酬,則該多層次傳銷組織一旦解體,勢將破壞市場機制,甚或造成社會問題,故將此種非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之多層次傳銷行為,予以明文禁止,並於同法第29條課予刑事責任。亦即,倘若多層次傳銷行為中所推廣、銷售之商品或服務僅流於形式,並無實質內涵,或屬可有可無,而有虛化之現象,卻仍以介紹他人參加繳納一定代價作為收入來源,實際上不在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自屬變質之多層次傳銷之核心類型,而為法所不許(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64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觀諸前述寵物星球平臺經營方式,可見除領養收益外,尚可
獲得推廣收益,即所推薦會員下線第一代10%、第二代5%、第三代5%(基數為該下線之領養收益,單位為平台之寶石,該寶石與新臺幣之兌換比率為1:1,且為每次領養寵物前所必須支付之物),以獲取利潤,並藉由此利潤再行吸引下線加入,以建立自初代投資人以降之多層級組織,使組織得不斷發展而獲取利益。申言之,依其投資模式觀之,加入寵物星球平臺後,若想領養寵物獲利,均須投資至少寶石10元,而取得招攬他人成為下線及發展組織之資格,顯具有所謂「平行擴散性」之要件。又依如前開資方案,投資人介紹新投資人加入寵物星球投資方案,與各該先加入之投資者取得推廣收益間,具有因果關係,且投資者之收入來源即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之舉動即能領取,而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勞(服)務之合理市價,則依該等招攬投資及運作模式所示,因為加入組織之投資者人數愈益增加,所需發放之獎金將快速累積,如此一來,該投資方案必將因加入之人數漸多,終致無法繼續發放各種獎金而無以為繼,故寵物星球投資方案之運作,實乃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禁止之變質多層次傳銷方式甚明。
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之規定,係以非法多層次傳銷事業
中之「行為人」為規範對象,而多層次傳銷既係以透過傳銷商不斷地介紹他人參加,而形成「多層級組織」,始得以平行擴散,若非憑多人以上之分工合作,難以成其事業,本質上應屬必要共犯。是以,除傳銷事業之主體負責人外,從事介紹、推廣、銷售業務之參加人,或未參加而擔任傳銷事業重要職務之人,或共同決定重大事項之人等,而可認定與傳銷事業主體負責人間彼此就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者,均應認該當於上開規定中「行為人」之構成要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6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6人有招攬或幫助招攬行為一節,已如前述,而被告6人對於其等之下線,及下線投資人再介紹新投資人加入寵物星球投資方案,可取得推廣收益等情,並不爭執,益證認被告6人確實因招攬下線投資人及下線投資人再招攬其他投資人加入寵物星球投資方案而獲得寵物星球平臺核發之寶石。被告6人既從事介紹、推廣寵物星球投資方案,或為幫助之行為,即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項所稱之「行為人」,其所為自屬非法多層次傳銷之犯行。
㈦詐欺犯行部分:
就前所述之寵物星球制度設計,應可一望即知:倘若無後金,或是後金無大於前金,則該群組之營運資金必然不足,而將造成最後之參與者不但無法獲得約定之利息,甚或因其所投入之金錢,均已作為購買虛擬寵物貓之對價,而產生最後參與者本金亦無法取回之結果(其所購買之寵物貓無法再賣出,即本案所稱之「卡貓」),此乃自明知理。被告6人既均知悉該平臺之制度設計,卻仍透過其等經營之LINE群組宣傳保收制度、將推出國際盤等吸引資金話術而為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行,鼓動不特定人參與投資,自已構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罪無訛。
㈧被告6人雖以前詞辯稱,然查:
⒈被告宙○○之辯護人雖稱:被告C○○雖有參加臺中場之玩家聚餐
,但聚餐中只有已是玩家之人,並未有推廣或招攬之行為,此業經證人L○○、壬○○、辰○○陳述在卷等語。然查,證人L○○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有參加本案臺中之聚餐,餐費是自費,好像是600元等語(見本院卷四第41頁);證人壬○○於辯護人就本案高雄、臺中之聚餐詢問:該餐會的餐費是自己出錢,還是有人贊助等語時,證稱:自己出錢等語(見本院卷四第64頁),然參諸被告宙○○於LINE群組之貼文,可見上有記載:「11/30(六)中午12:00 地點:香港阿杜婚宴會館
台中市○○路○段00000號……版主當天 會抽獎……讓抽中的家人可以雙開 雙中 貓王……費用:每人300元 另一半 版主吸收」等文字,有該截圖在卷足證(見他7220卷一第445頁),再參諸被告宙○○扣案之電腦內之EXCEL檔案內有有記載「1/18高雄活動餐費 93500」、「1/18高雄贈現金 25000」、「1/18高雄活動贈寶石 15000」、「1/18高雄活動紅米機 0000
0 0000*3支」、「1/18高雄活動收取 00000 000*150人」等文字,有該檔案在卷足證(見偵27228卷A第65頁),可見被告宙○○所舉辦聚會之參費有一半均由其自掏腰包,前開2位證人所述與客觀事證顯然相悖。而證人辰○○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之所以會知悉寵物星球,是從臉書看到的,伊開始玩寵後星球後,伊1個朋友說玩這個要參加群組才知道玩家的訊息,所以才把伊邀進波賽頓群組等語(見本院卷四78至80頁),然其於警詢中稱:伊會加入投資寵物星球是因為被告宙○○用LINE群組傳送寵物星球之連結等語(見偵27228卷B第445頁),可見其於審理中之證詞與警詢時之陳述完全相悖,其證詞之證明力亦足存疑。綜合上情以觀,前開3位證人之證詞似有袒護被告宙○○之情,而無可採,不足作為有利被告宙○○之認定。
⒉被告6人雖均稱其等均因自身亦有投資寵物星球而受有金錢損
害,也非平台之負責人,僅為普通之投資人等語。然銀行法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係為防免行為人以高額獲利為引誘,使一般人難以分辨其是否係違法吸金,僅因利潤甚高,故願意棄銀行存款利率而加入吸金者之投資計畫,進而對社會金融秩序穩定性造成潛在難測之高度負面風險,只要行為人以公開說明會、廣告或勸誘下線再行招募他人加入等一般性勸誘手段,欲不斷擴張招攬對象,來者不拒、多多益善,不特別限定加入對象,而處於隨時可增加加入對象之狀態,此時社會一般公眾資金及金融市場秩序即有肇生損害之高度風險,即為本罪處罰範圍。縱使行為人並未在公司內擔任重要職務,或行為人自己亦有加入投資、係基於分享賺錢資訊心態而非賺取佣金等,俱無礙本罪主客觀構成要件之成立。蓋從事非法吸金行為人有可能一方面係以「投資人立場」加入吸金組織,同時亦為公司組織之發展壯大「為公司組織利益」而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招攬投資,二者本不互相衝突,而本罪故意係指行為人知悉並有意欲以約定到期還本或併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高額報酬,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招攬投資;即使行為人係為賺取公司允諾之利益或爭取公司允諾之佣金而加入投資,亦僅屬其向不特定多數人招攬投資之背後動機,核與本罪故意無關。是以,被告6人既有以上述各項犯罪行為,原不受其等是否為平臺之負責人等節而影響犯罪之成立,尤不因其為投機獲利而參與犯罪,卻終招致自身財產受損之結果而有異,是被告6人上開辯解,自無可採。㈨至起訴書雖認被告宙○○、C○○於109年1月14日在高雄所舉辦之
餐會地點係在高雄國際會議中心、被告庚○○有出席前開餐會,並認被告宙○○等人於平臺後金無力支付前金後便成立「寵物星球國際線」、「寵物星球慈善護盤公益基金」以吸收後金繼續運作平臺等情,惟既經被告6人否認,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故本案爰不認定前情,附此敘明。㈩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6人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6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
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惟修正後規定僅增列第1項第4款之加重處罰事由,對於被告6人本案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處罰事由並無影響,自無須為新舊法比較而逕行適用修正後規定論處。
⒉被告6人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
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而詐欺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如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58號判決意旨參照),自應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㈡核被告宙○○、C○○、丁○○所為,係違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
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本案所招攬投資之總額未達1億元)、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項之經營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被告天○○、庚○○、A○○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本案所招攬投資之總額未達1億元)、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項之幫助經營非法多層次傳銷罪。
㈢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天○○、庚○○、A○○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罪,然此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罪(見本院卷五第247頁),無礙前開被告攻擊防禦權之行使,自逕依檢察官更正後之法條為論罪科刑,無庸另行變更起訴法條;至公訴意旨就被告宙○○、C○○、丁○○所犯經營非法多層次傳銷罪、就被告天○○、庚○○、A○○所犯幫助經營非法多層次傳銷罪部分雖漏未論及,惟此部分已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敘明,且與被告6人上開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又本院已於審理中均告知被告6人上開罪名(見本院卷五第247頁),當無礙於被告6人訴訟上防禦權之行使,併此敘明。
㈣共同正犯之行為人已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彼此相互利用,
並以其行為互為補充,以完成共同之犯罪目的。故其所實行之行為,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此即所謂「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法理(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92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而此犯意之聯絡,不僅限於明示,縱屬默示,亦無不可,且無論事前或事中皆同,因出於共同犯罪的意思,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1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查被告宙○○、C○○、丁○○就上開寵物修球投資方案之非法吸金、詐欺及非法多層次傳銷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㈤被告宙○○、C○○、丁○○先後多次所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
非法多層次傳銷行為,被告庚○○、天○○、A○○並為幫助之行為,均係於密集之時間、地點,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且依社會通念,前揭犯罪形態及銀行法第29條第1項條文構成要件「經營」、「辦理」之內涵,在本質上即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質,屬具有預定多數同種類行為將反覆實行特質之集合犯,在刑法評價上為包括一罪,均應以一罪論。又被告所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行與違法多層次傳銷犯行間,有局部行為同一關係,且係基於單一決意所為,是依社會通念,整體應可評價為一犯罪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斷。
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2382號併辦意旨
書移送併辦部分,與前述據起訴並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予以審理。
㈦被告庚○○、天○○、A○○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
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6人知不得以收受投資或
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為投機拓展自己之獲利管道及規模等動機,竟仍違反銀行法等規定,以前述方式參與不肖人士在台吸收大眾資金之作為,助紂為虐,破壞國內金融秩序;並衡諸被告天○○、庚○○、A○○並非參與主導違法吸金決策之角色地位;又本案吸金行為不僅破壞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有害國家正常金融交易秩序及經濟安定,更使投資人蒙受財產損失,不宜輕縱;另參酌被告6人均否認犯行,始終以被害人自居,並執自身亦受有若何損失,及在案發後為撇清與其他共同犯罪者之關係而有如何之追究作為等語資為託辭,對於所犯行徑毫無愧色,犯後態度非佳;並考量被告6人之素行、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犯罪之程度與分工情節,暨被告宙○○於審理中自陳:高中畢業,離婚,從事防水抓漏工程工作,要扶養2個小孩,經濟狀況勉持;被告C○○於審理中自陳:高中肄業,離婚,從事防水抓漏工程工作,沒有要扶養之人,經濟狀況勉持;被告丁○○於審理中自陳:高中畢業,已婚,從事美髮行業工作,要扶養小孩與配偶,並照顧父母,經濟狀況勉持;被告天○○於審理中自陳:大學畢業,未婚,從事飯店工作,沒有要扶養之人,經濟狀況勉持;被告庚○○於審理中自陳:大學肄業,已婚,家管,沒有要扶養之人,經濟狀況小康;被告A○○於審理中自陳:高職畢業,離婚,從事美髮行業工作,要扶養小孩及父母,經濟狀況勉持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五第245至246頁),兼衡檢察官、被害人對本案量刑所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㈠犯罪所用之物⒈查被告宙○○遭扣案之電腦、手機內均有與本案寵物星球相關
之海報或對話紀錄,有前開海報及記錄在卷足證(見偵45506卷二第241至248頁),該等扣案物核屬被告宙○○所有,且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對被告宙○○宣告沒收之。
⒉查被告C○○自承:遭扣案之手機是伊一般工作及私人使用等語
(偵45506卷二第389頁),而本案涉及之寵物星球之APP及社群軟體均需以手機操作,是該手機核屬被告C○○所有,且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對被告C○○宣告沒收之。
⒊查被告天○○自承:扣案之手機為本案使用寵物星球APP之手機
,被告宙○○會提議他想要的活動內容,伊再把活動內容文字化後回傳給被告宙○○,內容在扣案之IPhone手機裡面等語(見偵45505卷第437頁),是該手機核屬被告天○○所有,且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對被告天○○宣告沒收之。
⒋查被告庚○○自承:扣案之手機為伊所持用(見偵45506卷一第
212頁),而本案涉及之寵物星球之APP及社群軟體均需以手機操作,是該手機核屬被告庚○○所有,且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對被告庚○○宣告沒收之。
⒌查被告丁○○於偵查中稱:本案扣案之手機為伊110年8月才買
的新手機,裡面沒有和寵物星球相關之資料等語(見偵45506卷二第466頁),參諸卷內無其他證據可認與本案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⒍至其餘扣案物,經核性質均非違禁物,又該等物品或非被告6
人所有之物;或縱屬被告6人所有之物,惟均無刑法上應予沒收之重要性,而僅具證據之性質,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㈡犯罪所得
被告6人因前述招攬投資人可獲得之推廣收益,係以點數形式給付,且尚難認被告6人實際獲取之數額,是本案就被告6人之犯罪所得,爰以被告實際所獲得之犯罪所得,再扣除投資人匯款之投資款項,即以附表二、三、四各投資人實際匯款予被告6人之金額,分別扣除附表五被告6人匯款予個別投資人之金額,即可算得附表二、三、四之「投資人尚未自被告處取回之金額」欄,再以附表二、三、四「曾入金之帳戶」欄為區隔,各自加總各被告6人之犯罪所得,可得被告宙○○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為9萬3,100元;被告C○○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為27萬3,117元;被告丁○○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為2萬0,962元;被告庚○○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為3萬9,934元;被告天○○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為7萬2,720元;被告A○○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為33萬8,842元。另審酌本件已有投資人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且容有應發還之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之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宣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應予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癸○○偵查起訴,檢察官王江濱、顏汝羽、程彥凱、詹啟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怡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銀行法第29條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條之1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違反第18條規定者,處行為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18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附表一:卷宗目錄對照表編號 卷宗名稱 卷宗簡稱 1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7220號卷卷一 他7220卷一 2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7220號卷卷二 他7220卷二 3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7220號卷卷三 他7220卷三 4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7220號卷卷四 他7220卷四 5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7220號卷卷五 他7220卷五 6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7220號卷卷六 他7220卷六 7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7220號卷卷七 他7220卷七 8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5505號卷 偵45505卷 9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5506號卷卷一 偵45506卷一 10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5506號卷卷二 偵45506卷二 11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096號卷 偵10096卷 12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097號卷卷一 偵10097卷一 13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097號卷卷二 偵10097卷二 14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228號卷卷A 偵27228卷A 15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228號卷卷B 偵27228卷B 16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09號卷卷一 本院卷一 17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09號卷卷二 本院卷二 18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09號卷卷三 本院卷三 19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09號卷卷四 本院卷四 20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09號卷卷五 本院卷五 21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09號卷卷六 本院卷六附表二編號 投資人 投資日期 投資金額(新台幣) 所屬招攬不特定對象之投資群組 匯出帳戶 匯出日期 匯出金額 曾入金帳戶(即投資人之上線前手) 投資人尚未自被告處取回之金額 1 江玫君(提告) 109年1月13日至109年4月間 約50萬元 海神波賽頓第2群組 上手「曉柏」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2 寅○○(未提告) 108年11月間至109年1月12日 約130萬元 海神波賽頓群組 3 P○○(未提告) 108年11月間至109年4月間 約5000元 海神波賽頓群組 4 黃○○(提告) 108年11月間至109年3月中旬 約40萬元 海神波賽頓第2群組 台新商業銀行帳戶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 5 H○○(提告) 109年1月間至109年4月間 約40萬元 海神波賽頓第2群組 國泰銀行帳戶 6 卯○○(提告) 108年12月間至109年3月間 約10萬元 海神波賽頓第2群組 台新商業銀行帳戶 7 E○○(未提告) 108年11月間至109年2月間 60萬元 海神波賽頓群組 網銀及街口支付 8 T○○(提告) 108年10月間 約50萬元 海神波賽頓第3群組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11月21日 8280元 宙○○申設之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280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12日 4,704元 A○○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704元 9 U○○(未提告) 108年11、12月間 約20萬元 海神波賽頓群組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08年11月27日 1000元 宙○○申設之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元 108年12月4日 1000元 10 K○○(提告) 108年12月下旬至109年4月間 約70萬元 海悅群組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16日 11,182元 A○○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82元 109年3月30日 7,439元 宙○○申設之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439元 11 J○○(未提告) 108年10月間至109年4月間 約30萬元 海神波賽頓群組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15日 4,501元 丁○○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501元 109年3月18日 6,055元 宙○○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6,055元 12 Q○○(未提告) 108年9月間至109年2月間 約30萬元 海神波賽頓群組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30日 18,322元 天○○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8,322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108年11月19日 5,233元 A○○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233元 13 Y○○(未提告) 108年12月間至109年3月間 約20萬元 海神波賽頓第2群組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3月5日 3,897元 丁○○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897元 14 子○○(提告) 108年11月間至109年2月間 約60萬元 海神波賽頓群組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1日 7,350元 A○○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72,916元 108年12月10日 6,000元 109年1月2日 14,358元 109年1月3日 28,980元 108年12月4日 10,647元 A○○所有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25日 5,581元 A○○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M○○ (未提告) 108年10月間至109年2月間 約50萬元 不詳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08年12月10日 4,853元 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928元 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月2日 11,604元 109年1月2日 14,471元 玄○○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17日 9,373元 天○○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9,373元扣除附表五所示被告天○○匯款予投資人M○○之6,959元=2,414元 16 辰○○ (未提告) 108年9月間至108年12月間 約30萬元 海神波賽頓群組 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 108年9月13日 36,001元 宙○○申設之上宸防水抓漏工程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6,001元扣除附表五所示被告宙○○匯款予投資人辰○○之15,750元=20,251元 108年11月25日 8,500元 宙○○申設之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403元 109年1月21日 903元 108年11月9日 6,468元 A○○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6,693元扣除附表五所示被告A○○匯款予投資人辰○○之11,025元=45,668元 108年11月10日 6,178元 108年11月12日 9,203元 108年11月14日 12,876元 108年11月16日 6,530元 108年12月12日 9,188元 109年1月2日 6,250元 17 巳○○(未提告) 108年10月間至109年4月間 約10萬元 無 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 108年11月20日 6,176元 宙○○申設之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176元 18 G○○ (未提告) 108年8月間至109年3月間 約50萬元 不詳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08年12月30日 2,231元 天○○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231元 108年11月11日 2,000元 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元 19 W○ (未提告) 108年9月間至108年12月間 約60萬 不詳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27日 5,880元 天○○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6,110元 108年12月18日 9,241元 109年3月26日 10,989元 108年10月31日 1,974元 玄○○申設對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9324元 108年12月2日 7,350元 108年12月11日 4,560元 A○○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270元 3,710元 20 戌○○ (提告) 108年12月間至109年3月30日 約55萬元 海神波賽頓群組 21 酉○○ (提告) 108年11月底至109年4月 約130至140萬元 海神波賽頓第3群組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108年12月21日 9,000元 A○○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14,661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 108年12月5日 5,661元 A○○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3日 5,100元 庚○○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5,100元扣除附表五所示被告庚○○匯款予投資人酉○○之18,926元,並無剩餘未取回之金額 22 O○○ 109年1月7日 2萬3643元 不詳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108年12月6日 6,078元 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3,156元 108年12月27日 7,078元 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月7日 23,643元 天○○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3,643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109年1月2日 12,955元 宙○○申設之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703元 109年1月26日 5,748元 108年11月17日 4,704元 A○○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704元扣除附表五所示被告A○○匯款予投資人O○○之5,929元,並無剩餘未取回之金額附表三編號 投資人 投資日期 投資金額 (新台幣) 所屬招攬不特定對象之投資群組 匯出帳戶 匯出日期 匯出金額 曾入金帳戶(即投資人之上線前手) 投資人尚未自被告處取回之金額 1 F○○ (未提告) 108年10月間至109年3月間 約80萬元 不詳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0月14日 1,000元 玄○○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545元 108年10月21日 1,000元 108年12月23日 5,765元 109年4月6日 99,780元 108年11月24日 9,383元 A○○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0,458元 109年1月2日 15,729元 109年1月7日 15,346元 109年2月28日 4,250元 庚○○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250元 108年12月13日 8,738元 宙○○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8,738元 109年1月3日 15,729元 A○○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729元 108年11月17日 4,704元 A○○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969元 108年12月8日 5661元 108年12月9日 20,604元 2 Z○○(未提告) 108年11月間至109年2月間 約20萬元 不詳 國桊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08年12月23日 11,485元 玄○○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85元 108年12月31日 5,267元 A○○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267元 3 亥○○(未提告) 108年11月間至108年12月間 約2萬元 不詳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24日 8,066元 玄○○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8,066元 4 B○○(未提告) 108年10月間至109年2月間 約20萬元 不詳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0月7日 1,900元 玄○○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2,229元 108年10月15日 1,900元 108年11月1日 900元 108年12月12日 9,529元 108年12月17日 18,000元 108年10月25日 1,267元 A○○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267元 5 地○○(提告) 108年12月間至109年4月間 約3萬元 不詳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23日 250元 玄○○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639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23日 4,389元 6 V○○(提告) 108年12月3日起至109年4月間 約13萬9164元 「神運代轉」群組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月21日 901元 玄○○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166元 109年3月30日 5,265元 玄○○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7 S○○(提告) 108年10月間至109年4月3日 約100多萬元 「神運代轉」群組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0月21日 600元 玄○○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2,236元 108年11月25日 5,880元 109年1月7日 5756元 109年5月18日 500元 玄○○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560元 109年5月19日 3,060元 108年11月20日 7,596元 A○○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596元 108年11月17日 7,376元 A○○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6,785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月15日 7,818元 109年1月16日 11,591元 8 丙○○(提告) 108年11月間至109年3月中旬 約130萬元 「神運代轉」群組 玄○○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四編號 投資人 投資日期 投資金額(新台幣) 所屬招攬不特定對象之投資群組 匯出帳戶 匯出日期 匯出金額 曾入金帳戶(即投資人之上線前手) 投資人尚未自被告處取回之金額 1 辛○○(未提告) 108年11月間 約50萬元 某群組主持人為Kevin(A○○) 中國信託帳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11月20日 6,055元 宙○○申設之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055元 108年11月30日 6,921元 A○○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921元扣除附表五所示被告A○○匯款予投資人辛○○之757,000元,並無剩餘未取回之金額 108年11月27日 5,100元 庚○○申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43,414元扣除附表五所示被告庚○○匯款予投資人辛○○之14,004元=29,410元 108年12月4日 4,027元 109年1月2日 34,287元 2 甲○○(提告) 109年2月間至109年3月間 約40萬元 某群組主持人為Kevin(A○○)、老田(丁○○) 國泰世華銀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9年3月7日 3,620元 丁○○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620元 3 丑○○(未提告) 108年11月起至109年3、4月間 約40萬 不詳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 109年3月13日 5,324元 丁○○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324元 109年1月6日 10,942元 A○○所有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42元 4 未○○(未提告) 108年至109年年初 約100萬元 無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5日 6,365元 A○○所有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365元 108年11月20日 1元 A○○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255元 108年12月2日 6,250元 108年12月3日 14,004元 108年11月25日 6,668元 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668元 108年11月15日 6,274元 庚○○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6,274元 5 O○○ 108年12月5日 5233元 不詳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5日 5,233元 A○○所有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937元扣除附表五所示被告A○○匯款予投資人O○○之5,929元=4,008元 108年11月17日 4,704元 A○○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 D○○(提告) 108年12月8日起 約63萬4656元 某群組主持人為Kevin(A○○)、丁○○ 109年1月4日 25,115元 玄○○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5,11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11日 6,567元 A○○所有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567元 7 午○○(未提告) 108年10月間至109年4月間 約30萬元 日日抓貓群組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5日 3,620元 丁○○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620元附表五被告 銀行帳號 匯入帳號 匯入日期 匯入金額 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投資人黃○○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3月23日 11,569元 投資人子○○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月2日 5,406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投資人午○○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30日 6,164元 上宸防水抓漏工程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投資人辰○○之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8月3日 4,500元 108年8月21日 9,000元 109年9月12日 2,250元 C○○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投資人F○○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 月21日 2,760元 109年5月7日 8,227元 投資人S○○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15日 3,000元 A○○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投資人午○○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2月24日 6,191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投資人辰○○之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3日 2,525元 108年11月4日 8,500元 投資人O○○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月3日 5,929元 投資人辛○○之中國信託帳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0月2日 2,000元 108年10月3日 2,000元 108年10月4日 2,000元 109年1月2日 650,000元 109年1月6日 1,000元 109年1月21日 100,000元 庚○○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 投資人子○○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20日 4,530元 投資人辰○○之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20日 4,305元 投資人辛○○之中國信託帳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27日 14,004元 配偶王文章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投資人酉○○之國泰世華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月13日 18,926元 天○○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投資人M○○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05日 6,959元【附件】
壹、供述證據◆被告⒈被告【天○○】(暱稱:潔思米)
①110.11.16警詢(偵45505卷p61-86)②110.11.16偵訊(偵45505卷p435-443)③112.09.21準備(本院卷p245-255)④112.09.21準備(本院卷p265-270)⒉被告【庚○○】(暱稱:Peggy)
①110.11.16警詢(偵45506卷一p209-229)②110.11.17警詢(偵45506卷一p239-243)③110.11.17偵訊【具結】(偵45506卷一p187-198)④111.06.30偵訊(偵27228卷Ap77-82)⑤112.06.08準備(本院卷p163-176)⑥112.06.20偵詢(他5382卷p9-12)⑦112.09.21準備(本院卷p245-255)⑧112.09.21準備(本院卷p257-263)⑨113.6.18審理(本院卷三p135-137)⑩113.12.19審理(本院卷五p7-50)⒊被告【宙○○】(暱稱:波賽頓)
①110.11.16警詢(偵45506卷二p189-205)②110.11.17警詢(偵45506卷二p207-218)③110.11.17偵訊(偵45506卷二p153-169)④110.01.18聲押訊(偵45506卷二p305-309)⑤111.03.21警詢(偵27228卷Ap5-24、他7220卷七p33-52)⑥111.06.16偵訊(偵27228卷Ap29-37)⑦112.06.08準備(本院卷p163-176)⑧112.06.20偵詢(他5382卷p9-12)⑨112.10.05準備(本院卷p383-390)⑩112.10.16偵訊(偵32382號卷一p47-49)⑪112.10.30準備(本院卷二p43-47)⑫113.7.16審理(本院卷四p33-85)⑬113.8.1審判(中院113金訴2044卷P.95-103)⑭113.12.5審理(本院卷四第387-444)⒋被告【C○○】(暱稱:陳小貓)
①110.11.16警詢(偵45506卷二p387-399)②110.11.17警詢(偵45506卷二p401-415)③110.11.17偵訊【具結】(偵45506卷二p365-372)④112.06.08準備(本院卷p163-176)⑤112.06.20偵詢(他5382卷p9-12)⑥112.09.21準備(本院卷p245-255)⑦112.10.16偵訊(偵32382號卷一p47-49)⑧113.6.18審理(本院卷三p135-137)⑨113.7.11審理(本院卷三p317-404)⑩113.8.1準備(中院113金訴2044卷P.95-103)⑪113.12.19審理(本院卷五p7-50)⒌被告【丁○○】
①110.11.16警詢(偵45506卷二p483-485)②110.11.17警詢(偵45506卷二p487-502)③110.11.17偵訊【具結】(偵45506卷二p459-469)④112.06.08準備(本院卷p163-176)⑤112.10.19準備(本院卷⼆p7-10)⑥112.11.27準備(本院卷二p53-58)⑦113.6.25審判(本院卷三p151-193)⑧113.7.9審判(本院卷三p251-287)⑨113.7.11審理(本院卷三p317-404)⑩113.7.16審理(本院卷四p33-57)⑪113.12.5審理(本院卷四第387-444)⒍被告【A○○】
①111.02.23警詢(偵27228卷Bp33-35、偵10096卷p13-15)②111.02.24警詢(偵27228卷Bp37-59、偵10096卷p17-39)③111.02.24警詢(偵27228卷Bp61-63、偵10096卷p61-63)④111.02.24偵訊(偵10096卷p145-151)⑤112.06.08準備(本院卷p163-176)⑥113.6.25審理(本院卷三p151-193)⑦113.7.16審理(本院卷四p33-90)⑧113.12.5審理(本院卷四第387-444)◆證人⒈證人【I○○】
①111.02.23警詢(偵27228卷Bp103-118、偵10097卷一p64-72)②111.02.24警詢(偵27228卷Bp119-130、偵10097卷一p73-79)③111.02.24偵訊【具結】(偵10097卷二p18-22)④113.7.11審判【具結】(本院卷三p320-354)⒉證人【戊○○】
①110.11.16警詢(偵45505卷p11-31)②110.11.16偵訊(偵45505卷p471-479)③112.10.16偵訊(偵32382號卷一p47-49)④113.7.9審判(本院卷三p263-287)⑤113.8.1審判(中院113金訴2044卷P.81-82)⑥113.8.1審判(中院113金訴2044卷P.95-103)⒊證人【N○○】
①110.11.16警詢(偵45505卷p115-139)②110.11.16偵訊【限制住居】(偵45505卷p449-455)③113.12.5審理【具結】(本院卷四第387-444、451)⒋證人【林孝惠】
①110.11.16警詢(偵45505卷p167-177)②110.11.16偵訊【限制住居】(偵45505卷p461-467)⒌證人【玄○○】
①110.11.16警詢(偵45506卷一p103-122)②110.11.17警詢(偵45506卷一p149-159)③110.11.17偵訊【限制住居】(偵45506卷一p97-99)④112.06.20偵詢(他5382卷p9-12)⑤112.10.16偵訊(偵32382號卷一p47-49)⑥113.7.9審判【具結】(本院卷三p251-287)⒍證人【宇○○】(暱稱:妞妞grace )
①110.11.16警詢(偵45506卷一p327-336、偵10097卷一p185-18
9)②110.11.17警詢(偵45506卷一p337-359、偵10097卷一p190-20
1)③110.11.17偵訊【具結】(偵45506卷一p293-301)④110.11.17偵訊(偵45506卷一p305-317)⑤113.8.14準備(中院113金訴2044卷P.273-283)⒎證人【申○○】(暱稱:ALLEN)
①110.11.16警詢(偵45506卷二p23-31)②110.11.17警詢(偵45506卷二p33-54)③110.11.17【具結】(偵45506卷二p5-14)④110.01.18聲押訊(偵45506卷二p311-316)⑤113.12.5審理【具結】(本院卷四第387-444、449)⒏證人【何剛榮】
①111.10.06偵訊【具結】(偵27228卷Ap143-144)⒐證人【李承真】
①111.02.23警詢(偵27228卷Bp65-77、偵10097卷一p156-167)②111.02.24警詢(偵27228卷Bp79-80、偵10097卷一p168正反)③111.02.24偵訊【限制住居】(偵10097卷二p28-29)④113.7.11審判【具結】(本院卷三p390-404)⒑證人【乙○○】
①111.02.23警詢(偵27228卷Bp81-90)②111.02.23警詢(偵10097卷一p7-12)③111.02.24警詢(偵27228卷Bp93-101)④111.02.24警詢(偵10097卷一p13-17)⑤111.02.24偵訊(偵10097卷二p3-5)⑥113.7.11審判【具結】(本院卷三p355-372)⒒證人【X○○】
①111.02.23警詢(偵27228卷Bp133-146、偵10097卷一p113-119
)②111.02.24警詢(偵27228卷Bp147-159、偵10097卷一p130-136
)③111.02.24偵訊(偵10097卷二p9-13)④113.7.11審判【具結】(本院卷三p373-390)⒓證人【廖偉君】
①109.11.20警詢(他7220卷四p19-20)②110.03.02偵訊【具結】(他7220卷一p297-300)⒔證人【李政忠】
①110.03.20警詢(他7220卷四p297-300)②110.04.22偵訊【具結】(他7220卷二p41-51)⒕證人【林玉梅】
①109.11.20警詢(他7220卷四p3-4)⒖證人【張佳華】
①109.12.14警詢(偵27228卷Bp179-183、他7220卷四p229-233
、他7220卷四p241-245)⒗證人【張鈺靆】
①109.12.13警詢(偵27228卷Bp185-189、他7220卷四p165-169
、他7220卷四p211-215)②110.03.04偵訊【具結】(他7220卷一p321-324)③110.04.29偵訊【具結】(他7220卷二p107-110)⒘證人【吳士杰】
①109.12.13警詢(偵27228卷Bp191-195、他7220卷四p60-64、
他7220卷四p145-149)②110.03.04偵訊【具結】(他7220卷一p321-324)③110.04.29偵訊【具結】(他7220卷二p107-110)⒙證人【陳志成】
①109.12.09警詢(偵27228卷Bp197-201、他7220卷四p115-119
、他7220卷四p201-205)②110.04.29偵訊【具結】(他7220卷二p107-110)⒚證人【李嘉倫】
①109.12.09警詢(偵27228卷Bp203-207、他7220卷四p127-131
、他7220卷四p183-187)⒛證人【陳淀溱】①109.12.16警詢(偵27228卷Bp235-238、他7220卷四p275-278)②110.03.04偵訊【具結】(他7220卷一p317-324)
21.證人【陳元慶】①110.04.01警詢(偵27228卷Bp263-266、他7220卷四p309-312
)②110.04.22偵訊【具結】(他7220卷二p41-51)
22.證人【曹書銘】①110.04.01警詢(偵27228卷Bp267-271、他7220卷四p321-325
)②110.04.22偵訊【具結】(他7220卷二p45-51)
23.證人【李岳縣】①110.04.01警詢(偵27228卷Bp273-277、他7220卷四p335-339
)②110.04.22偵訊【具結】(他7220卷二p41-51)
24.證人【歐亭鈺】①110.04.01警詢(偵27228卷Bp279-283、他7220卷四p347-351
)②110.04.22偵訊【具結】(他7220卷二p43-51)
25.證人【郭俊賢】①110.04.01警詢(偵27228卷Bp285-289、他7220卷四p359-363
)②110.04.22偵訊【具結】(他7220卷二p43-51)
26.證人【劉冠廷】①110.04.09警詢(偵27228卷Bp291-294)
27.證人【凃怡如】①110.04.23警詢(偵27228卷Bp295-298、他7220卷四p533-537
)
28.證人【陳孟甲】①110.04.28警詢(偵27228卷Bp379-382)
29.證人【蘇盈如】①110.04.28警詢(偵27228卷Bp383-387)
30.證人【吳源家】①110.03.29警詢(偵27228卷Bp397-400、他7220卷四p285-288
)
31.證人【劉育達】①110.06.26警詢(偵27228卷Bp409-412、他7220卷四p641-644
)②110.08.26偵訊【具結】(他7220卷三p299-301)
32.證人【簡偉勝】①110.06.26警詢(偵27228卷Bp421-424、他7220卷四p625-628
)
33.證人【羅亞萍】①109.07.16警詢(他7220卷一p77-80)
34.證人【田麗萍】①109.03.02警詢(他7220卷一p85-86)②109.03.03警詢(他7220卷一p93-98)③109.03.11警詢(他7220卷一p99-102)
35.證人L○○①113.7.16審理【具結】(本院卷四p36-56)
36.證人壬○○①113.7.16審理【具結】(本院卷四p57-77)
37.證人R○○①113.7.16審理【具結】(本院卷四p85-90)證人己○○
①113.12.5審理【具結】(本院卷四p387-444、453)◆附表二投資人(海神波賽頓群組)⒈投資人【江玫君】
①109.11.02警詢(他7220卷一p161-166、偵27228卷Bp161-166
、他7220卷四p107-112、偵10097卷一p234-236)②110.03.02偵訊【具結】(他7220卷一p297-300)⒉投資人【寅○○】
①109.09.29警詢(偵27228卷Bp167-172、偵10097卷一p225-227
)⒊投資人【P○○】
①109.11.20警詢(偵27228卷Bp173-177、他7220卷四p9-13)②110.03.02偵訊【具結】(他7220卷一p309-311)⒋投資人【黃○○】
①109.12.24警詢(偵27228卷Bp209-214、他7220卷四p269-274
、偵10097卷一p255-257)②110.03.04偵訊【具結】(他7220卷一p317-324)③113.6.25審判(本院卷三p192)⒌投資人【H○○】
①109.12.25警詢(偵27228卷Bp215-219、他7220卷四p263-268
)②110.03.04偵訊【具結】(他7220卷一p317-324)⒍投資人【卯○○】
①110.01.08警詢(偵27228卷Bp221-226)②113.6.25審判(本院卷三p192)⒎投資人【E○○】
①109.12.23警詢(偵27228卷Bp227-230、他7220卷四p255-259
、他7220卷四p、他7220卷四p)②110.03.04偵訊【具結】(他7220卷一p317-324)⒏投資人【T○○】
①110.04.11警詢(偵27228卷Bp243-246、他7220卷四p407-410
)②110.04.29偵訊【具結】(他7220卷二p119-123)⒐投資人【U○○】
①110.04.11警詢(偵27228卷Bp255-258、他7220卷四p413-416
)②110.04.29偵訊【具結】(他7220卷二p119-123)⒑投資人【K○○】
①110.04.01警詢(偵27228卷Bp259-262、他7220卷四p371-374
)②110.04.29偵訊【具結】(他7220卷二p119-123)⒒投資人【J○○】
①110.04.13警詢(偵27228卷Bp301-304、他7220卷四p505-508
)⒓投資人【Q○○】
①110.04.13警詢(偵27228卷Bp313-321、他7220卷四p443-451
)②110.05.11偵訊【具結】(他7220卷二p191-195)⒔投資人【午○○】
①110.04.22警詢(偵27228卷Bp345-349、他7220卷四p517-521
)②110.05.11偵訊【具結】(他7220卷二p171-175)⒕投資人【Y○○】
①110.04.23警詢(偵27228卷Bp357-360、他7220卷四p525-528
)②110.05.11偵訊【具結】(他7220卷二p171-175)⒖投資人【子○○】
①110.04.22警詢(偵27228卷Bp373-377、他7220卷四p481-485
)②110.05.11偵訊【具結】(他7220卷二p191-195)③113.6.25審理【具結】(本院卷三p154-164)⒗投資人【M○○】
①110.04.16警詢(偵27228卷Bp427-431、他7220卷四p429-433
)⒘投資人【辰○○】
①109.11.22警詢(偵27228卷Bp445-449)②113.7.16審理【具結】(本院卷四p77-84)⒙投資人【巳○○】
①110.04.11警詢(偵27228卷Bp249-252、他7220卷四p395-398
)②110.04.29偵訊【具結】(他7220卷二p119-123)⒚投資人【G○○】
①110.04.16警詢(偵27228卷Bp323-326、他7220卷四p421-424
)⒛投資人【W○】
①110.04.11警詢(偵27228卷Bp309-312、他7220卷四p453-456
)②110.05.11偵訊【具結】(他7220卷二p191-195)
38.投資人【戌○○】①109.04.06警詢(他7220卷一p39-41)②109.08.14警詢(偵10096卷p85-91、偵10097卷一p202-205)③109.11.23警詢(他7220卷四p21-25)④110.03.02偵訊【具結】(他7220卷一p203-208)⑤113.12.19審理【具結】(本院卷五p7-51)
39.投資人【酉○○】①109.04.27警詢(他7220卷一p45-48)②109.08.20警詢(偵10096卷p111-116、他7220卷一p49-54、
偵10097卷一p215-217)③110.03.02偵訊【具結】(他7220卷一p203-208)④113.12.19審理【具結】(本院卷五p7-50、53)
40.投資人【O○○】①110.04.04警詢(偵27228卷Bp363-、他7220卷四p473-)②113.6.25審理【具結】(本院卷三p165-175)◆附表三投資人(C○○「陳小貓」群組)⒈投資人【F○○】
①110.04.21警詢(偵27228卷Bp327-330、他7220卷四p599-602
)⒉投資人【Z○○】
①110.04.21警詢(偵27228卷Bp331-334、他7220卷四p613-616
)⒊投資人【亥○○】
①110.04.21警詢(偵27228卷Bp335-339、他7220卷四p585-589
)②110.08.26偵訊【具結】(他7220卷三p283-285)⒋投資人【B○○】
①110.04.28警詢(偵27228卷Bp341-344、他7220卷四p631-634
)②113.12.19審理【具結】(本院卷五p7-50、55)⒌投資人【地○○】
①110.04.15警詢(偵27228卷Bp442-444、他7220卷四p574-576
)⒍投資人【V○○】
①109.06.05警詢(他7220卷一p71-76)②110.03.02偵訊【具結】(他7220卷一p203-208)③113.6.25審判(本院卷三p192)④113.12.19審理【具結】(本院卷五p7-50、57)⒎投資人【S○○】
①109.08.19警詢(他7220卷一p104-106)②110.03.02偵訊【具結】(他7220卷一p203-208)③113.6.25審判(本院卷三p193)⒏投資人【丙○○】
①109.10.13警詢(他7220卷一p109-114)②110.03.02偵訊【具結】(他7220卷一p297-300)◆附表四投資人(丁○○群組)⒈投資人【辛○○】
①110.04.02警詢(偵27228卷Bp239-242、他7220卷四p401-404
)⒉投資人【甲○○】
①110.04.15警詢(偵27228卷Bp305-308、他7220卷四p549-552
)②110.05.11偵訊【具結】(他7220卷二p171-175)⒊投資人【丑○○】
①110.04.22警詢(偵27228卷Bp351-354、他7220卷四p565-569
)②110.05.11偵訊【具結】(他7220卷二p171-175)③113.12.5審理【具結】(本院卷四第387-445)⒋投資人【沈芬岑】
①110.04.15警詢(偵27228卷Bp369-372、他7220卷四p461-464
)②113.12.5審理【具結】(本院卷四第387-444、447)⒌投資人【O○○】
①110.04.04警詢(偵27228卷Bp363-、他7220卷四p473-)⒍投資人【D○○】
①109.07.10警詢(他7220卷一p67-68)②110.03.04偵訊【具結】(他7220卷一p317-324)③113.6.25審理【具結】(本院卷三p175-191)
貳、非供述證據□交易明細◆被告
一、被告【陳建銘】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宙○○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
及交易明細(他7220卷五p71-145、他7220卷六p109-271)①他7220卷五p71-145②他7220卷六p109-271
●自動化交易LOG資料(他7220卷六p273-354)③偵32382卷一P.267-283
※非完整版⒉上宸防水抓漏工程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
交易明細(他7220卷五p147-202)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銀行往來交易明細
(112偵32382號卷二第155-197頁)
二、被告【庚○○】⒈庚○○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他7220卷六p355-397、他7220卷六p399-421)●他7220卷六p355-397●他7220卷六p399-421
※108.09.08~108.11.15(他5382卷p13-19)⒉庚○○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他7
220卷六p431-445)
※108.11.12~108.11.20(他5382卷p21)⒊庚○○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他7
220卷六p447-457)⒋庚○○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客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他5382卷p23-27、他7220卷六p617-629)●他5382卷p23-27●他7220卷六p619-629⒌庚○○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號000
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他7220卷六p635-662)⒍庚○○街口電子支付之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他7220卷六
p667-737)●庚○○街口帳號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他7220卷六p669-
700)
三、被告【天○○】⒈天○○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他7220卷六p511-614)
四、被告【丁○○】⒈丁○○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
交易明細(他7220卷一p123-128、他7220卷四p509-511、他7220卷四p557-559)
●他7220卷一p127-128●他7220卷四p509-511●他7220卷四p000-000○、被告【A○○】
⒈A○○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他7220卷四p45-50、他7220卷五p393-474、本院卷三第51至129頁)●他7220卷四p45-50●他7220卷五p393-474●本院卷三p51至129⒉A○○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
戶之存款交易明細(本院卷二p67至383)●【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本院卷二p67-3
82)●【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本院卷二p383
)◆證人
一、證人【戊○○】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他7220卷五p9-70、偵32382號卷一p33-238、偵32382卷p309-366、中院113金訴2044卷P.213-225頁)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32382卷
一p369-397)
二、證人【王文章】⒈王文章街口電子支付之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他7220卷
六p667-737)●王文章街口帳號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他7220卷六p701
-738)⒉王文章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他7220卷六p459-489)⒊王文章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他7220卷六p491-509)
三、證人【林金地】⒈林金地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
交易明細(他7220卷五p203-211)
四、證人【宇○○】⒈宇○○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偵45506卷一p399-462●偵32382卷一p000-000○、證人【何剛榮】
⒈何剛榮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
交易明細、票據紀錄查詢明細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偵27228卷Ap105-136)
六、證人【玄○○】⒈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
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他7220卷五p215-387)●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他7220卷五p219
-336)●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他7220卷五p337
-387)
七、證人【顏崇明】⒈顏崇明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他7220卷六p11-32)
八、證人【乙○○】⒈乙○○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0
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他7220卷六p37-54)⒉乙○○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
交易明細(他7220卷六p61-66)⒊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
料及交易明細(他7220卷六p75-93)
九、證人【I○○】⒈I○○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
及交易明細(他7220卷六p99-101)
十、證人【林孝惠】⒈林孝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
資料及交易明細(他7220卷二p11-30)
十一、證人【廖呈祥】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銀行往來交易明
細(中院113金訴2044卷P.155-203頁)◆函文(函文完整字號)
⒈110.11.17C○○庭呈臺中地檢署110年2月23日中檢增昃109他894
0字第1109017648號之函文(偵45506卷二p375-376)⒉Google LLC函暨所附電子郵件angeli000000\@gmail.com之用
戶註冊資料及IP位址(他7220卷三p351-359)⒊Google LLC函暨所附電子郵件Z0000000000\@gmail.com之用戶
註冊資訊及IP位址(他7220卷三p373-375)◆照片(簡要內容描述)
⒈【證人申○○】書立之承諾書及本票、遭扣案之存簿及手機、診
斷證明書、存證信函相片(偵45506卷二p77-82)⒉警方查扣【證人申○○】手機內「神奇怪獸台灣區」群組、「小
艾」、「天天打波利哈拉」群組、「Pak水境Key」、「陳小貓」、「妞妞grace」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相片(偵45506卷二p101-128)⒊【證人宇○○(妞妞 grace)】與申○○(Allen)之Line對話紀
錄擷圖(偵45506卷二p92-98)⒋【證人何剛榮】與宇○○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7228卷Ap147
-153)⒌【證人I○○】手機內之暱稱「大銘」及與「阿水」之Line對話
紀錄、EXCEL表格翻拍相片(偵10097卷一p99-103)⒍【被告宙○○】扣案電腦裡存放「波賽頓X寵物星球團隊聚餐」
之圖檔(偵45506卷二p241)⒎【被告宙○○】與原暱稱「寵物星球客服中心」之Line對話紀錄
擷圖(偵45506卷二p243-248)⒏「星自救討論」、「寵物星球玩家自救會」之Line群組對話擷
圖、「寵物星球國際線」之貼文擷圖(偵45506卷二p86-91)⒐寵物星球於推出保收制度之臉書貼文(偵45506卷二p99)⒑寵物星球之投資說明會相片(偵45506卷二p249-251、偵45506
卷二p83-85)◆其他證據(依個案分類)
一、搜索扣押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1月16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證人戊○○】(偵45505卷p221-227)●扣押物品目錄表(偵45505卷p225)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1月16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被告天○○】(偵45505卷p229-235)●扣押物品目錄表(偵45505卷p233)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1月16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證人N○○】(偵45505卷p237-243)●扣押物品目錄表(偵45505卷p241)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1月16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扣押物品目錄表【證人林孝惠】(偵45505卷p245-ㄧㄠ253)
●扣押物品目錄表(偵45505卷p251)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1月16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證人玄○○】(偵45506卷一p175-179)
●扣押物品目錄表(偵45506卷一p179)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1月16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被告庚○○】(偵45506卷一p273-277)
●扣押物品目錄表(偵45506卷一p275)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1月16日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自
願受搜索同意書【被告庚○○】(偵45506卷一p283-287)●扣押物品目錄表(偵45506卷一p286)⑧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1月16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證人宇○○】(偵45506卷一p473-479)●扣押物品目錄表(偵45506卷一p479)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證人宇○○】(偵45506卷一p481-485)●扣押物品目錄表(偵45506卷一p485)⑩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1月16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證人申○○】(偵45506卷二p139-147)
●扣押物品目錄表(偵45506卷二p143-147)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1月16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被告宙○○】(偵45506卷二p263-267)
●扣押物品目錄表(偵45506卷二p267)⑫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1月16日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
目錄表【被告C○○】(偵45506卷二p449-456)
●扣押物品目錄表(偵45506卷二p453)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1月16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被告丁○○】(偵45506卷二p531-535)
●扣押物品目錄表(偵45506卷二p535)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2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品目錄表【被告A○○】(偵10096卷p77-81)●扣押物品目錄表(偵10096卷p81)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2月23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品目錄表【證人乙○○】(偵10097卷一p60-62)●扣押物品目錄表(偵10097卷一p62)⑯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2月23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品目錄表【證人I○○】(偵10097卷一p109-111)●扣押物品目錄表(偵10097卷一p111)⑰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2月23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品目錄表【證人X○○】(偵10097卷一p152-154)●扣押物品目錄表(偵10097卷一p154)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2月23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品目錄表【證人李承真】(偵10097卷一p181-183)
●扣押物品目錄表(偵10097卷一p183)
二、報案資料附表二:投資人(海神波賽頓群組)報案資料⒈江玫君
①與「波賽頓」之Line對話紀錄(他7220卷四p98-102、偵10097
卷一p239-241)②「潔思米:寶石」之Line首頁翻拍相片、與「潔思米:寶石」
之Line對話紀錄(他7220卷四p87-96、偵10097卷一p242-246)③「ED 曉柏」之Line首頁翻拍相片、與「ED 曉柏」之Line對話
紀錄(他7220卷四p77-86、偵10097卷一p247-251)④匯款資料(他7220卷四p71-76、偵10097卷一p252-254)⒉寅○○
①寅○○手機內之Line對話紀錄及照片擷圖(偵10097卷一p230-23
2)⒊T○○
●中國信託銀行、玉山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他7220卷二p133-135)⒋K○○
●「余耕惠」之Line頭貼相片、與「海悅」、「Jacy Huang」之
Line對話紀錄擷圖(他7220卷二p137-151)●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他7220卷四p375-377)●「海悅」、「余耕慧」之Line頭貼相片、與「海悅」之Line對
話紀錄翻拍相片、寵物星球平台之公告(他7220卷四p379-382)●與「海悅」之Line對話紀錄(他7220卷四p383-394)⒌J○○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他7220卷四p513-516)⒍Q○○
●中國信託銀行、富邦銀行之存簿交易明細影本(他7220卷二p
203-207)●與宙○○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相片、街口支付明細(他7220卷
二p209-215)●手寫之交易筆記(他7220卷二p217-229)⒎子○○
●匯款紀錄(他7220卷四p493)●寵物星球之臉書貼文擷圖、「靠北星球~~日日抓貓」之Li
ne對話紀錄擷圖(他7220卷四p495-503)⒏M○○
●手寫之交易筆記及存簿內頁之交易明細影本(他7220卷三p
9-42)⒐W○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他7220卷四p457-459)⒑戌○○
●宙○○之Line對話紀錄(偵10096卷p103)●寵物星球遊戲畫面及IMAX假交易所資料(偵10096卷p105)●寵物星球遊戲平台保收制度公告(偵10096卷p107、他7220
卷一p42-43)●寵物星球國際線募股名單及募股方式(偵10096卷p109)●宙○○於Line記事本張貼之推廣收益制度圖、宙○○於「寵物星
球」Line群組記事本之貼文(他7220卷一p134-137)●「小白團隊–綜合交流群」之Line成員及頭貼相片、陳伊
薰與Allen之Line對話紀錄、李承真、N○○、戊○○之相片(他7220卷四p27-32)●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宙○○講解推廣收益制度之
貼文擷圖(他7220卷四p33-35)●D○○與「Kevin」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丁○○之相片、陳凱文
提供之帳戶擷圖、「凱文」之Line首頁、相片及 對話紀錄擷圖(他7220卷四p36-40)⒒酉○○
●「波賽頓項目分享群3」之Line群組對話紀錄、相關成員之L
ine頭貼相片、「星自救討論」群組之Line對話紀錄、庚○○發布之國際版頁面訂單交易資料(偵10096卷p121-127、他7220卷一p59-65、偵10097卷一p220-223)⒓O○○
●國泰世華銀行存簿封面影本及交易明細(他7220卷三p49-67
)●寵物星球之獲利計算表(他7220卷三p69)●中國信託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他7220卷三p71-107)●匯款紀錄(他7220卷四p479)附表三:投資人(C○○「陳小貓」群組)報案資料
⒈F○○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他7220卷四p607
- 611)⒉Z○○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他7220卷四p621
-623)⒊亥○○
●110.06.02刑事陳報狀(他7220卷三p257)●寵物星球之領養紀錄(他7220卷三p259、他7220卷三p295)●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介紹人傳送之分析圖(他7220卷三
p261-263)●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他7220卷三p291)●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他7220卷四p595
-597)⒋B○○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他7220卷四p635
-636)⒌地○○
●110.08.17刑事陳報狀(他7220卷三p277-279)●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他7220卷四p577
-579)⒍V○○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他7220卷一p343)●提告寵物星球平台及line神韻1群版主吸金詐欺(他7220卷
一p217-221)●寵物星球版主:陳小貓檔案補充資料(他7220卷一p223-225
)●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他7220卷一p227-237)●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他7220卷一p2
39-242)⒎S○○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簿封面影本及
交易明細※日期:2019/11/25-2019/12/31)(他7220卷一p000-0
00)※日期:2020/01/02-2020/06/21)(他7220卷一p000-0
00)●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他7220卷
一p253-269、他7220卷一p289-293)⒏丙○○
●丙○○手機內之Line相片擷圖、與「陳小貓」之Line對話紀
錄擷圖、領養紀錄擷圖(他7220卷一p119-121)附表四:投資人(丁○○群組)報案資料⒈甲○○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他7220卷四p561-5
63)⒉李秀妤
●國泰世華銀行存簿封面影本及交易明細(他7220卷二p185-18
7)⒊未○○
●匯款紀錄(他7220卷四p471)⒋O○○
●國泰世華銀行存簿封面影本及交易明細(他7220卷三p49-67
)●寵物星球之獲利計算表(他7220卷三p69)●中國信託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他7220卷三p71-107)●匯款紀錄(他7220卷四p479)⒌D○○
●D○○提出之匯款紀錄(他7220卷一p69-70)其他人報案資料:⒈劉育達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資料(偵27228卷Bp419、他7220卷四p
651)●匯款紀錄(他7220卷四p420、他7220卷四p652)●寵物星球之領養及轉讓紀錄擷圖(他7220卷四p653-658)●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轉讓及領養詳細擷圖(他7220
卷四p659-667)⒉簡偉勝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資料(偵27228卷Bp425、他7220卷四p
629)●匯款紀錄(他7220卷四p426、他7220卷四p630)⒊羅亞萍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他7220卷一p81)●羅亞萍提供之交易明細表(他7220卷一p82-83)●陳報狀(他7220卷一p193-195)●遊戲網址及畫面擷圖(他7220卷一p197)⒋田麗萍
●合作金庫銀行封面及內頁影本(他7220卷一p88-92)⒌郭俊賢
●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他7220卷二p67-69)⒍歐亭鈺
●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他7220卷二p71-76)●台新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他7220卷二p77-89)⒎曹書銘
●呈報狀(他7220卷三p109-110)●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他7220卷三
p111-127)●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他7220
卷三p129-142)●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他7220
卷三p143-151)●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他7220卷三
p153-155)●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他7220
卷三p157-167)●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他7220
卷三p169-197)●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他7220卷三
p199-217)●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明細(他7220卷三p2
19-243)⒏李岳縣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他7220卷三
p245-250)⒐吳士杰
●玉山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他7220卷四p51-52)●玉山銀行存簿內頁影本(他7220卷四p69-70、他7220卷四p15
7-160)●中國信託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他7220卷四p65-68、他7
220卷四p161-164)⒑李嘉倫
●中國信託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他7220卷四p139-144、
他7220卷四p195-200)⒒張鈺靆
●中國信託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他7220卷四p177-182、
他7220卷四p223-228)⒓陳淀溱
●「敖哥」、「海悅」之Line貼文擷圖(他7220卷四p281-283
)⒔陳元慶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他7220卷四p319)⒕涂怡如
●匯款紀錄(他7220卷四p545)⒖N○○
●110.12.17刑事答辯暨調查證據聲請狀(偵45505卷p491-497
)◎被證一:N○○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45505卷
p499-523)◎被證二:N○○之國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45505卷p000
-000)◎附表:統計一覽表(偵45505卷p561-566)
三、本案各一覽表⒈宙○○等人涉嫌違反銀行法、詐欺案被害人一覽表(偵27228卷B
p21)⒉宙○○等人涉嫌違反銀行法、詐欺案犯嫌一覽表(偵27228卷Bp2
3-28)⒊宙○○等人涉嫌偉反銀行法、詐欺案犯罪事實一覽表(偵27228
卷Bp29)⒋犯嫌宙○○等人寵物星球吸金詐騙一覽表(偵27228卷Bp31)
四、本案偵查報告、犯罪組織架構圖、數位鑑識報告⒈109.10.07刑事警察局偵辦宙○○等人涉嫌銀行法、詐欺案偵查
報告(他7220卷一p7-12)⒉偵辦宙○○等人涉嫌銀行法、詐欺案犯罪組織架構圖(他7220
卷一p133)⒊109.11.05刑事警察局偵辦宙○○等人涉嫌銀行法、詐欺案偵查
報告(調取票聲請)(他7220卷一p145-150)⒋110.08.24刑事警察局偵辦宙○○等人涉嫌銀行法、詐欺案偵查
報告(調取票聲請)(他7220卷三p315-323)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數位鑑識報告(他7220卷七p17-29
)
五、證人I○○提出之資料⒈I○○提出之宸新科技有限公司零用金支出明細(偵10097卷二p
31-67、偵10097卷二p80-120、偵10097卷二p133-142)⒉I○○提出之宸新科技有限公司薪資表(偵10097卷二p68-79)ο109年(偵10097卷二p121-132)ο110年(偵10097卷二p143-148)
六、宸新科技有限公司相關資料ο宸新科技有限公司大額通貨資料(偵10097卷一p104-107)ο宸新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偵45
506卷二p273-277)
七、宙○○扣案電腦內Excel檔「寵物星球11-1」、「寵物星球徹查」之資料(他7220卷七p53-327)
八、星自救討論的Line聊天紀錄(偵45506卷一p463-468)
九、「寵物星球徹查」主要紀錄、工作表7之Excel表格(偵27228卷Ap41-43)
十、「收益」Excel表(偵27228卷Ap47-51)
十一、「轉存收益」表(偵27228卷Ap69)□其他事證
⒊寵物星球遊戲頁面、金流、line對話紀錄、(偵32382卷一p285
-301)⒋區塊鏈及虛擬貨幣分析平台之個資調閱結果(乙○○)(他7220
卷三p369-370)⒌丑○○身心障礙證明影本、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乙種)(
本院卷二第391至399頁)⒍寵物星球官方粉絲頁面及宙○○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頁面影本
(中院113金訴2044卷P.205-211)
參、當事人書狀□檢察官⒈檢察官110.11.17新北地檢署羈押聲請書(申○○、宙○○)(偵45
506卷二p291-301)□被告⒈被告【宙○○】
①111.06.11刑事答辯狀(偵45506卷二p321-327)
●被證一:上宸防水公司資料(偵45506卷二p329-333)●被證二:宙○○109.11.06台中市警察局報案三聯單(偵45506
卷二p335)●被證三:110.10.31台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304號不起訴
處分書(偵45506卷二p337-341)●被證四:宙○○與「小薰」之Line對話紀錄(偵45506卷二p343
-351)●被證五:宙○○整理「寵物星球」之詐騙時程經過及相關平台
之網路公告(偵45506卷二p353-361)②112.06.20臺灣台中地方檢察署申告單暨申告補充狀(他5382卷
p3-5)③112.06.20刑事告訴狀暨所附相關資料(他5382卷p29-79)
●寵物場次(他5382卷P31)●領養成功畫面(他5382卷P33)●宙○○整理之與「寵物貓」相關轉帳明細(他5382卷P35)●含「儲值寶石」之LINE對話紀錄搜尋結果及寵物星球活動文
宣(他5382卷P37)●LINE群組對話紀錄翻拍照(他5382卷P39-41)●寵物星球玩家體驗會臉書打卡貼文及活動現場照片(他5382卷
P43)●宙○○整理之與「寵物狗」相關轉帳明細及平台領養詳細(他53
82卷P45)●平台收款及付款相關信息(他5382卷P47)●寵物星球官方粉絲團貼文(他5382卷P49)●宙○○整理之宇○○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8.11.10
與本案相關交易明細(他5382卷P51-53)●宙○○整理之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8.0
9.18~109.09.27與本案相關交易明細(他5382卷P53-57)●寵物星球遊戲公告(他5382卷P61)●出售推廣收益時兌換寵物貓或寶石之畫面擷圖(他5382卷P65
、他5382卷P141)●寵物星球平台官方客服公告及臉書粉專貼文(他5382卷P67-71
)●寵物星球平台訂單狀態及累計收益畫面(他5382卷P73-75)●「寵物星...樂園」LINE群組對話紀錄擷圖(他5382卷P77)●宙○○整理之宇○○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出紀錄(
他5382卷P81-83)●宙○○整理之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轉出紀錄(他5382卷P85-87)●宙○○整理之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轉出紀錄(他5382卷P89-99)●宙○○整理之各帳號轉出總額(他5382卷P99-111)●宙○○整理之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轉入明細(他5382卷P113-115)●建請調查玩家A○○之原因(他5382卷P117)●A○○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明細(他5382卷P119-12
7)●下列非常有問題的帳號~列表(他5382卷P129-133)●寵物星球官方客服及遊戲公告(他5382卷P135-137)●與「寵物星球-客服中心」之LINE對話紀錄(他5382卷P139)●寵物星球臉書粉專有關「購物星球試營運」、「寵物場次」
之貼文(他5382卷P141)●轉帳交易明細(他5382卷P143)●訂單信息及轉讓方收款帳號信息(他5382卷p145-147)●介紹寵物星球遊戲及騙局歷史(他5382卷p149-203)●寵物合約(他5382卷p149-151)●領養詳細(他5382卷p153)●領養成功畫面(他5382卷p155)●原始貓之平台帳號金流整理表(他5382卷p157-159)●原始狗之平台帳號金流整理表(他5382卷p161)●與寵物星球客服之對話紀錄擷圖(他5382卷p163)●遊戲平台-我的帳號頁面擷圖(他5382卷p165)●購物星球活動文宣及相關資訊頁面(他5382卷p167-171)●娛樂星球活動文宣(他5382卷p173)●寵物星球救市公告(他5382卷p175-177)●寵物星球推出國際版相關公告(他5382卷p179)●寵物星球臉書粉專貼文(他5382卷p181-183)●寵物星球系統異常相關公告及對話紀錄擷圖(他5382卷p185-1
87)●強制轉存收益相關畫面(他5382卷p191-193)●寵物星球平台訂單狀態畫面(他5382卷p195)●平台轉存收益畫面(他5382卷p197)●台灣版寵物星球遊戲畫面(他5382卷p199)●國際版寵物星球遊戲畫面(他5382卷p201)●宙○○使用本人中國信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及鄭旬汎中國信
託銀行帳戶轉出之明細(他5382卷P205-241)●轉入明細(他5382卷P241-243)●收款代購寶石明細(他5382卷P243-253)●賣貓收款明細(他5382卷P253-293)●抓貓遊戲投資總計(他5382卷P293)●宙○○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他
5382卷P297-517)④112.10.05刑事準備程序狀(一)(本院卷p391-407)
●被證1:被告宙○○與網友「小薰」LINE對語紀錄(本院卷p409
-423)●被證2:112/10/3以關鍵字「寵物星球」搜尋Youtube之相關
影片結果(本院卷p425-431)⑤112.10.05被告庭呈資料
Ⓞ參寵物星球事件時間軸(本院卷p433-479)
●卡貓-日期-金額-帳號等相關資訊一覽表(本院卷p481-489
)●證人陳伊薫(LINE暱稱妞妞)之對話、證人謝典鑽(LINE暱
稱門徒)於群組發言紀錄等相關資料(本院卷p491-503)●抓貓匯款資訊一覽表(本院卷p505-541)Ⓞ抓到寵物星球遊戲平台吸金(本院卷p543-593)
●玩家(LINE妞妞)陳伊薫銀行帳號出入之明細(本院卷p565
-567)●玩家(改名前白宥睿)戊○○銀行帳號出入之明細)(本院卷
p567-571)●附件1:本人宙○○的銀行轉帳明細●附件2:寵物星球平台~釋放寵物的銀行轉帳明細製作表格
◇LINE(妞妞)宇○○華南銀行008帳號00000000000轉出
紀錄(本院卷p599)◇戊○○國泰世華013帳號0000000000000000轉出紀錄(本院卷
p601-605)◇戊○○中國信託822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轉出紀錄(本
院卷p607-617)◇各帳號轉出總額(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轉
出)(本院卷p617-629)◇戊○○中國信託822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轉入該帳號
明細)(本院卷p631-633)◇建請調查玩家A○○之原因、A○○彰化銀行009帳號0000000000
0000帳戶明細(本院卷p635-645)◇下列非常有問題的帳號~列表(本院卷p647-651)⑥112.10.24刑事準備程序狀(二)(本院卷二p37-39)⑦112.10.26陳報「分析寵物星球平台吸金模式」及戊○○中 國
信託822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 (偵32382卷p55-1115)⑧112.10.30庭呈自製之初始貓整理表格(本院卷二p49)⑨113.7.5所提之刑事陳報暨聲請調查證據狀(一)狀(本院卷
三p209-211)●被證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382號起訴
書影本(本院卷三p213-221)●被證2:被告宙○○與證人劉振偉LINE對話截圖影本(本院卷
三p223)●被證3:宙○○擔任「寵物星球自救會LINE群組」版主之截圖
影本(本院卷三p225)⒉被告【庚○○】
①111.07.21刑事陳報狀(偵27228卷Ap87)
●寵物星球11-1(王后)匯出款對應銀行(偵27228卷Ap89-95
)②112.06.15刑事答辯狀(本院卷p191-202)
●附件1:「寵物星球11-1」内「王后」頁面整理表格。(本院
卷p203-207)●被證1:109年3月30日被告領養中寵物紀錄、109年3月31日被
告於遊戲内與客服聯繫對話截圖。(本院卷p209-210)●被證2:109年5月間被告參與「抓3放1」活動,與遊戲内與客
服聯繫對話截圖。(本院卷p211-213)●112.06.20臺灣台中地方檢察署申告單暨申告補充狀(他5382
卷p3-5)③112.09.21陳述意見狀(本院卷p379-380)⒊被告【丁○○】
①112.02.07刑事變更送達地址狀(本院卷p101)②112.10.19刑事準備狀(本院卷⼆p11-27)③113.03.08【蕭棋云律師】閱卷聲請書(本院卷二P59)④113.03.15【蕭棋云律師】閱卷聲請書(本院卷二P63)⒋被告【A○○】
①112.06.05刑事答辯暨聲請調查證據狀(本院卷p141-147)⒌被告【天○○】
①112.09.18刑事答辯狀(本院卷p271-285)⒍被告【C○○】
①112.06.20臺灣台中地方檢察署申告單暨申告補充狀(他5382卷
p3-5)②112.09.18刑事答辯暨調查證據聲請狀(本院卷p287-298)
●被證一號:抓寵出金統計一欄表(本院卷p299-341)●被證二號:賣寵入金統計一攔表(本院卷p343-363)●被證三號:合約未出售統計一攔表(本院卷p365-369)●被證四號:被告購買寶石統計一欄表(本院卷p371-377)□告訴人⒈告訴人即投資人【戌○○】
①陳報狀:提告寵物星球平台及line神韻1群版主吸金詐欺(他7
220卷一p347-393)●附件1: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他7220卷一p379-381)●附件2:相關之Line對話紀錄(他7220卷一p383-393)●附件3: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及領養紀錄(他7220卷一p
395-397)●附件4:相關之Line對話紀錄(他7220卷一p401-403)●附件5:相關之Line對話紀錄(他7220卷一p405-407)●附件6:相關之Line對話紀錄(他7220卷一p409-411)②陳報狀:寵物星球版主:陳小貓檔案補充資料(他7220卷一p3
75-380)③110.03.15刑事陳報狀(他7220卷一p413)
●寵物星球平台遊戲規則及遊戲畫面翻拍相片(他7220卷一p41
5-423)●戌○○之匯款紀錄【平台經營證據收集】(他7220卷一p425-43
9)●相關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宙○○於Line記事本之貼文(他722
0卷一p441-449)●說明會及相關人員之相片及Line對話紀錄(他7220卷一p451-
467)●寵物星球之客服公告擷圖(他7220卷一p469-473)⒉告訴人【曹書銘】
①呈報狀(他7220卷三p109-110)⒊告訴人【亥○○】
①110.06.02刑事陳報狀(他7220卷三p257)⒋告訴人【地○○】
①110.08.17刑事陳報狀(他7220卷三p277-279)⒌告訴人【N○○】
①110.12.17刑事答辯暨調查證據聲請狀(偵45505卷p491-497)
●被證一:N○○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45505卷p499-
523)●被證二:N○○之國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45505卷p525-559
)●附表:統計一覽表(偵45505卷p561-566)⒍告訴人【玄○○】
①112.06.20臺灣台中地方檢察署申告單暨申告補充狀(他5382卷
p3-5)⒎證人【戊○○】
①台中地院公設辯護辯護書及相關附件(中院113金訴2044卷P.10
5-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