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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金訴字第 173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173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瑞麟選任辯護人 閻道至律師

劉興峯律師尤文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363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黃瑞麟犯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各編號罪刑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黃瑞麟於民國109年7月間某時許,在交友軟體認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經該女子介紹工作機會,依黃瑞麟之社會生活經驗,知悉一般人申辦金融機構帳戶、提領款項並無特殊限制,實無刻意支付報酬而委託他人代為提領、收取、轉交款項之必要,且所為極可能係詐欺集團使用他人帳戶遂行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並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該詐欺所得之所在及去向,而得預見從事之工作內容係提領、轉交詐欺集團詐騙犯罪之款項,猶為賺取報酬,基於縱使提領、轉交之款項為他人遭詐騙之贓款亦不違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應允擔任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而與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方式,對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匯入附表二所示款項,至附表一編號1所示帳戶,復經該詐欺集團成員將該等款項以附表二所示洗錢方式轉匯至各該人頭帳戶後(各該人頭帳戶帳號如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再由詐欺集團成員將人頭帳戶之提款卡交予黃瑞麟,由黃瑞麟於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時間、地點,出面提領款項,並於提領每日晚上,在其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住處附近統一超商,將該日提領之款項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製造金流之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所在暨去向,黃瑞麟並因此取得新臺幣(下同)4萬元之報酬。

二、案經賴詩萍、陳姵璇、劉建宏、張靜福、林書羽、蔡京津、劉佳羿、王精哲、蕭慶芸、林東詳、何芳葦、楊斯容、簡毓靜、李佳玲、吳雯君、莊淯雅、楊璧菁、羅文琪、楊濤瑋、陳奕彣、夏森、鄭宜婷、蘇靜瑜、官紜舟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瑞麟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偵卷一第16至17頁,偵卷二第333至335頁,本院卷第171、177、197頁),核與如附表三人證欄位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於偵查中分別證述在卷,並有如附表三各編號書證欄位所示之書證、被告提款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偵卷一第37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法律說明:

1、按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㊁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㊂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所稱特定犯罪,依照同法第3條第1款,包含最輕本刑為6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從而第14條第1項所規範之一般洗錢罪,必須有第3條規定之前置特定犯罪作為聯結,始能成立。同法第15條第1項則規定:「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㊀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㊁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㊂規避第7條至第10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係在無法證明前置犯罪之特定不法所得,而未能依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論處時,始予適用。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置之特定犯罪所得,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自無適用特殊洗錢罪之餘地。例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得逞,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新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至若無法將人頭帳戶內可疑資金與本案詐欺犯罪聯結,而不該當第2條洗錢行為之要件,當無從依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論處,僅能論以第15條第1項之特殊洗錢罪。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第2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2、查被告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前往提領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受詐欺匯入指定帳戶,並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至人頭帳戶之款項,再將款項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使詐欺集團得以掩飾、隱匿各該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犯行,確屬對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特定犯罪,而應就其洗錢犯行,以一般洗錢罪論處。

㈡、罪名: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㈢、共同正犯:被告就上開犯行,與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罪數:

1、查附表二編號1、3至6、8至11、16至18、20至22、24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告訴人、被害人雖因遭詐欺而有先後多次匯款財物,或詐欺集團成員、被告有多次轉匯、提領同一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之情事,然此係詐欺集團基於同一詐欺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地,詐騙同一告訴人、被害人而使之分次交付財物,及分次提領款項,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從而被告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3至6、8至11、16至18、20至22、24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2、又檢察官就附表二編號1所示部分,漏未論及被告於109年8月5日提領款項之事實,就附表二編號3所示部分,漏未論及詐欺集團成員及被告於109年8月6日轉匯、提領款項之事實,就附表二編號10所示部分,漏未論及被告於109年8月8日轉出款項之事實,就附表二編號17所示部分,漏未論及詐欺集團成員109年8月4日下午1時1分許轉匯款項之事實,然上開部分與業經起訴部分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3、按刑法第55條所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其規範意旨在於避免對於同一犯罪行為予以過度評價,所謂「同一行為」應指實行犯罪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具有同一性而言。法律分別規定之數個不同犯罪,倘其實行犯罪之行為,彼此間完全或局部具有同一性而難以分割,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1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所犯上開各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行為,各係基於單一之目的為之,且其行為分別具有局部同一性,皆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4、被告對各告訴人、被害人分別所犯各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適用之說明:按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行為人犯罪行為侵害數法益皆成立犯罪,僅因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科刑,而成為科刑一罪而已,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適度評價,始能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因此法院於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具體形成宣告刑時,亦應將輕罪之刑罰合併評價。基此,除非輕罪中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須以輕罪之最輕本刑形成處斷刑之情形以外,則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若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是法院倘依刑法第57條規定裁量宣告刑輕重時,一併具體審酌輕罪部分之量刑事由,應認其評價即已完足,尚無過度評價或評價不足之偏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要旨參照)。又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被告就上開洗錢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期間均坦承不諱,有如前述,依上開規定,原應依法減輕其刑,然被告所犯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依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㈥、量刑審酌:爰審酌被告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並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暨所在,使金流不透明,亦使不法之徒得藉此輕易詐欺並取得財物、隱匿真實身分,造成國家查緝犯罪受阻,並助長犯罪之猖獗,影響社會經濟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同時造成告訴人、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其所生危害非輕,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吳雯君、官紜舟經本院調解成立(其他告訴人、被害人均未到庭調解),有調解筆錄可參(本院卷第271至272頁),足認被告有填補其犯罪所生之部分損害,及被告於本案前,無其他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9頁),素行尚可;復斟酌被告如附表二所示參與提領之金額、其於該詐欺集團之角色分工非居於主導或核心地位、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被害人所受損失、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擔任廚師、獨居之生活狀況(本院卷第19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四罪刑主文欄所示之刑。並酌以被告所犯各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均係於109年8月3日至同年月9日間為之,時間密接,且係出於相同之犯罪動機,侵害同一種類法益,足見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大,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參酌上情,並就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等情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再按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此為最高法院近來一致之見解。

㈡、經查,被告因本案犯行共領得4萬元之報酬乙節,業據其於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本院卷第171頁),是其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即為4萬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而被告於此次犯行中其餘所提領之款項,均已上繳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其對該等款項自無事實上處分權及所有權,揆諸上開說明,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欣湉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婉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琬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鴻慈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附表一:洗錢帳戶表編號 帳戶 交易明細頁碼 1 林群豪申設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群豪台新帳戶) 偵卷一第91至100頁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9200帳戶) 偵卷一第101至106頁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3004帳戶) 偵卷一第107至109頁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5451帳戶) 偵卷一第111至114頁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3034帳戶) 偵卷二第375至376頁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1680帳戶) 偵卷二第378至385頁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第一層匯款(均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 第二層洗錢 第三層被告提領 匯、存款時間 金額 轉匯時間 金額 轉匯帳戶 提領時間 金額 地點 1 賴詩萍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9年7月26日凌晨2時36分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黑夜中的黎明」,向賴詩萍佯稱:可在福匯全球網站投資比特幣云云,致賴詩萍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109年8月4日上午11時15分許 10萬元 109年8月4日上午11時28分許 5萬2元 中信1680帳戶 109年8月4日上午11時29分許 3萬元 新北市板橋區區運路21號統一超商幸運門市 109年8月4日上午11時30分許 10萬元 109年8月4日上午11時20分許 10萬元 109年8月4日上午11時37分許 36萬元 國泰9200帳戶 109年8月4日上午11時38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板橋民族店 109年8月4日上午11時39分許 10萬元 109年8月5日凌晨1時14分許 10萬元 109年8月5日凌晨1時33分許 25萬元 國泰5451帳戶 109年8月5日凌晨1時34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全家超商中和員慶門市 109年8月5日凌晨1時35分許 10萬元 109年8月5 日凌晨1時37分許 5萬元 109年8月5日凌晨1時16分許 10萬元 ◎起訴書漏載此部分,應予補充 2 陳姵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7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與陳姵璇認識後,雙方互加為LINE好友,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OHNSEA」之帳號向陳姵璇佯稱:可加入「眾投APP」下單投資,能賺取高額獲利云云,致陳姵璇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109年8月6日晚上8時32分許 10萬元 109年8月6日晚上8時41分許 17萬元 國泰5451帳戶 109年8月7日凌晨0時14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和連福門市 3 劉建宏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賴建宏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9日下午4時23分許,以LINE暱稱「黃伊雯」之帳號向劉建宏佯稱:可至泰華金控網站投資云云,劉建宏因而參與投資,後泰華金控客服人員以LINE ID:taihua668向劉建宏佯稱:因其帳號遭凍結,須繳交保證金、風險金解除云云,致劉建宏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109年8月5日晚上9時41分許 5萬元 109年8月5日晚上9時43分許 16萬元 國泰5451帳戶 109年8月6日凌晨0時35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貞分行 109年8月6日凌晨0時11分許 5萬元 109年8月6日凌晨0時14分許 16萬元 國泰5451帳戶 109年8月6日凌晨0時36分許 10萬元 109年8月6日凌晨0時12分許 5萬元 ◎起訴書漏載此部分,應予補充 109年8月7日凌晨0時1分許 4萬元 109年8月7日凌晨0時59分許 23萬元 中信3034帳戶 109年8月7日凌晨1時1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街00號29號統一超商新積穗門市 109年8月7日凌晨0時1分許 4萬元 4 張靜福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2日下午2時20分許,以LINE暱稱「陳琳琳」之帳號向張靜福佯稱:可加入阿里巴巴國際站代購商品云云,而後佯裝客戶向張靜福佯稱有購買張靜福代購商品意願,張靜福轉詢阿里巴巴國際站客服人員,遭要求先行付款才出貨云云,致張靜福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109年8月5日晚上7時35分許 1萬5千元 109年8月5日晚上8時8分許 6萬元 國泰3004帳戶 109年8月6日凌晨0時30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貞分行 109年8月6日晚上7時44分許 1萬3,000元 109年8月6日晚上8時5分許 3萬元 中信1680帳戶 109年8月7日凌晨0時24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統一超商新連正門市 5 林書羽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9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Xiang」之帳號向林書羽佯稱:可至BXUS APP平台儲值本金進行投資云云,致林書羽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109年8月5日晚上11時16分許 5萬元 109年8月6日凌晨0時0分 50萬元 國泰9200帳戶 109年8月6日凌晨0時6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永和永平門市 109年8月5日晚上11時17分許 1萬4,205元 6 蔡京津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3日中午12時31分許,透過交友軟體與蔡京津認識後,雙方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LINE ID:vincent00000000之帳號向蔡京津佯稱:可至「m2dcoin」虛擬幣交易平台投資虛擬幣獲利云云,致蔡京津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109年8月5日上午11時27分許 5萬元 109年8月5日上午11時36分許 10萬元 國泰9200帳戶 109年8月5日上午11時37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和連勝門市 109年8月5日上午11時28分許 5萬元 109年8月5日下午4時36分許 3萬元 109年8月5日下午5時21分許 5萬元 國泰3004帳戶 109年8月6日凌晨0時29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貞分行 109年8月7日中午12時51分許 3萬元 109年8月7日中午12時57分許 9萬元 國泰3004帳戶 109年8月8日凌晨0時18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中和和玉門市 109年8月8日下午4時12分許 3萬元 109年8月8日下午4時28分許 12萬元 中信1680帳戶 109年8月9日凌晨0時5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樂鑫門市 109年8月8日下午4時39分許 3萬元 109年8月8日下午4時43分許 10萬元 7 劉佳羿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6日某時許,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與劉佳羿認識後,雙方互加為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放飞的风箏」向劉佳羿佯稱:可至NYSE投資平台參與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劉佳羿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109年8月8日晚上10時21分許 3萬元 109年8月8日晚上10時23分許 7萬元 國泰3004帳戶 109年8月9日凌晨0時18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中和新正門市 8 王精哲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3日中午12時許,透過LINE軟體與王精哲認識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韓雪兒(香港曼蒂絲海外代購-台灣站)」向王精哲佯稱:可加入代購賺取價差云云,致王精哲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109年8月4日上午10時6分許 1萬2千元 109年8月4日上午10時24分許 32萬2元 中信1680帳戶 109年8月4日上午11時27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板橋區區運路21號統一超商幸運門市 109年8月7日上午10時26分許 2萬3千元 109年8月7日上午10時56分許 5萬6千元 國泰9200帳戶 109年8月7日上午10時57分許 5萬6千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和連福門市 9 蕭慶芸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6日某時許,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與蕭慶芸認識後,即以Instagram暱稱「Martin」之帳號向蕭慶芸佯稱:可至Libra3.0網站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蕭慶芸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109年8月3日上午10時48分許 1萬元 109年8月3日上午11時9分許 8萬元 國泰9200帳戶 109年8月3日上午11時13分許 8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0號1樓全家超商中和世紀門市 109年8月4日上午11時25分許 3萬元 109年8月4日上午11時37分許 36萬元 國泰9200帳戶 109年8月4日上午11時41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板橋民族門市 109年8月7日下午1時56分許 5萬元 109年8月7日下午1時57分許 12萬元 中信1680帳戶 109年8月8日凌晨0時28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新生門市 109年8月7日下午1時58分許 5萬元 109年8月7日下午2時8分許 8萬元 10 林東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5日某時許,透過影音軟體抖音與林東詳認識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香港曼蒂斯海外代購-台灣站」向林東詳佯稱:可加入代購賺取價差云云,致林東詳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109年8月5日晚上8時25分許 2萬1千元 109年8月5日晚上9時28分許 5萬元 國泰5451帳戶 109年8月6日凌晨0時35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貞分行 109年8月6日下午4時34分許 2萬4千元 109年8月6日下午5時5分許 5萬元 中信1680帳戶 109年8月7日凌晨0時24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統一超商新連正門市 109年8月7日上午9時46分許 2萬5千元 109年8月7日上午9時58分許 15萬元 國泰9200帳戶 109年8月7日上午9時59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全聯福利中心中和新生門市 109年8月7日下午3時38分許 2萬9千元 109年8月7日下午3時52分許 6萬元 中信1680帳戶 109年8月8日凌晨0時29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新生門市 109年8月8日上午9時51分許 3萬元 109年8月8日上午11時37分許 5萬元 國泰5451帳戶 109年8月8日下午1時許 10萬元 電子轉出 ◎起訴書漏載此部分,應予補充 11 何芳葦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上旬透過交友軟體TINDER暱稱「RAIN」與何芳葦認識後,雙方互加為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向何芳葦佯稱:可至澳門金沙博奕APP參與投資云云,致何芳葦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109年8月4日上午10時36分許 2萬5000元 109年8月4日上午11時28分許 5萬2元 中信1680帳戶 109年8月4日上午11時29分許 3萬元 新北市板橋區區運路21號統一超商幸運門市 109年8月5日凌晨0時48分許 3萬元 109年8月5日凌晨1時1分許 10萬元 國泰5451帳戶 109年8月5日凌晨1時31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全家超商中和員慶門市 109年8月5日晚上10時37分許 1萬4500元 109年8月6日凌晨0時許 50萬元 國泰9200帳戶 109年8月6日凌晨0時6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永和永平門市 109年8月7日晚上8時12分許 3萬元 109年8月7日晚上8時14分許 5萬5000元 國泰9200帳戶 109年8月8日凌晨0時8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全家超商中和員慶門市 12 楊斯容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8日下午3時15分許,透過交友軟體SOUL與楊斯容認識後,雙方互加為通訊軟體WeChat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WeChat暱稱「sky」之帳號向楊斯容佯稱:可至「Robinhood」投資平台參與投資獲利穩健,穩賺不賠云云,致楊斯容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109年8月5日下午5時36分許 3萬元 109年8月5日下午6時44分許 32萬元 國泰3004帳戶 109年8月6日凌晨0時30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貞分行 13 涂郁旋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涂郁璇 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7日前某日,透過交友軟體與涂郁旋認識後,以通訊軟體WeChat暱稱「黃勝閎」之帳號向涂郁旋佯稱:可至銀河國際投資平台參與投資獲利,復佯稱帳戶遭凍結,需繳付保證金解凍帳戶云云,致涂郁旋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109年8月7日下午4時56分許 5萬元 109年8月7日下午5時11分許 8萬8千元 國泰5451帳戶 109年8月8日凌晨0時41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超商北縣員山門市 14 林榛雅 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間某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Paktor與林榛雅認識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東」之帳號向林榛雅佯稱:可至Crowd casting投資平台參與投資獲利云云,致林榛雅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109年8月3日上午9時17分許 4萬5,972元 109年8月3日上午10時44分許 12萬元 國泰3004帳戶 109年8月3日上午11時5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和連福門市 15 簡毓靜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透過交友軟體與簡毓靜認識後,雙方互加為通訊軟體QQ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QQ暱稱「丁建國」之帳號向簡毓靜佯稱:可在「螞蟻股份」虛擬貨幣投資平台投資「國際黃金」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簡毓靜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109年8月6日晚上10時23分許 2千元 109年8月6日晚上10時29分許 5萬元 國泰5451帳戶 109年8月7日凌晨0時16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和連福門市 16 李佳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1日某時許,以LINE 暱稱「薯條」之帳號向李佳玲佯稱:可至「Crowd casting」投資平台參與投資獲利,而後又以其交易違規要罰款、要繳保證金、所得稅、跨境手續費云云,致李佳玲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109年8月5日下午2時11分許 20萬元 109年8月5日下午4時19分許 13萬元 中信1680帳戶 109年8月6日凌晨0時15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仁愛路242號統一超商福愛門市 109年8月6日凌晨0時15分許 10萬元 109年8月5日下午4時20分許 7萬元 國泰3004帳戶 109年8月6日凌晨0時29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貞分行 17 林秋玲 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29日下午6時許,以LINE 暱稱「陳永仁」之帳號向林秋玲佯稱:可至指定之投資博奕遊戲平台參與投資獲利,而後又以系統遭鎖住無法返還投資款項,要求匯款解鎖云云,致林秋玲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109年8月4日中午12時51分許 42萬1100元 109年8月4日中午12時53分許 30萬元 國泰3004帳戶 109年8月4日下午1時4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板橋華雅門市 109年8月4日下午1時5分許 10萬元 109年8月4日下午1時6分許 10萬元 109年8月4日下午1時1分許 30萬元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中信3034帳戶 109年8月4日下午1時19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府運門市 109年8月4日下午1時21分許 10萬元 18 吳雯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以交友軟體拍拖結識吳雯君,以暱稱「鄭潮」之帳號向吳雯君佯稱:可至Fxcm外匯投資平台參與投資獲利云云,致吳雯君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109年8月5日晚上10時58分許 18萬元 109年8月6日凌晨0時0分許 50萬元 國泰9200帳戶 109年8月6日凌晨0時6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永和永平門市 109年8月6日凌晨0時7分許 10萬元 19 莊淯雅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Paktor與莊淯雅認識後,雙方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LINE暱稱「Kevin」之帳號向莊淯雅佯稱:下載「Crowd casting」APP參與投資獲利云云,致莊淯雅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109年8月6日晚上7時36分許 3000元 109年8月6日晚上7時41分許 5萬元 中信1680帳戶 109年8月7日凌晨0時24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統一超商新連正門市 20 楊璧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下旬某日,以LINE暱稱「王家屹」之帳號向楊璧菁佯稱:可加入指定之網路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楊璧菁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109年8月4日上午9 時16分許 5萬元 109年8月4日上午10時24分許 32萬2元 中信1680帳戶 109年8月4日上午11時27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板橋區區運路21號統一超商幸運門市 109年8月4日上午9時19分許 5萬元 109年8月5日上午8 時58分許 10萬元 109年8月5日上午9時44分許 10萬元 國泰5451帳戶 109年8月5日上午11時25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0號1樓全家超商中和世紀門市 109年8月5日上午8 時59分許 6萬元 109年8月5日上午11時16分許 15萬元 國泰9200帳戶 109年8月5日上午11時22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中和世紀門市 109年8月7日上午8 時23分許 10萬元 109年8月7日上午8時33分許 7萬元 中信3034帳戶 109年8月7日上午10時3分許 7萬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新生門市 109年8月7日上午8時35分許 12萬元 國泰3004帳戶 109年8月8日凌晨0時16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中和和玉門市 109年8月8日凌晨0時18分許 10萬元 109年8月7日上午8 時25分許 10萬元 109年8月7日上午9時58分許 15萬元 國泰9200帳戶 109年8月7日上午9時59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全聯福利中心中和新生門市 21 羅文琪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4日下午6時許,以LINE暱稱「陳浩」之帳號向羅文琪佯稱:可在澳門金沙娛樂城網站參與「五分時時彩」遊戲,保證能贏錢云云,致羅文琪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109年8月7日下午1 時14分許 5萬元 109年8月7日下午1時20分許 5萬元 國泰3004帳戶 109年8月8日凌晨0時18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中和和玉門市 109年8月7日下午6時28分許 9萬元 109年8月7日晚上7時14分許 20萬元 國泰9200帳戶 109年8月8日凌晨0時8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全家超商中和員慶門市 22 鄭貽珊 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4日晚上11時許,透過交友軟體全民PARTY與鄭貽珊認識後,雙方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聽風看海」之帳號向鄭貽珊佯稱:下載「羅賓漢」APP並儲值本金,可提供鄭貽珊保證獲利之下注資訊云云,致鄭貽珊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109年8月4日中午12時57分許 44萬元 109年8月4日下午1時1分、16分許 30萬元、10萬元 中信3034帳戶 109年8月4日下午1時21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路00號20號1樓統一超商府運門市 109年8月4日下午1時24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1樓統一超商耀心門市 109年8月5日凌晨0時7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11號統一超商全茂門市 109年8月4日下午1時7分許 20萬元 中信1680帳戶 109年8月5日凌晨0時24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120號1樓統一超商員和門市 109年8月5日凌晨0時26分許 10萬元 109年8月6日晚上7時39分許 3萬元 109年8月6日晚上7時41分許 5萬元 中信1680帳戶 109年8月7日凌晨0時24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統一超商新連正門市 109年8月6日晚上7時42分許 2萬元 109年8月6日晚上8時5分許 3萬元 中信1680帳戶 23 楊濤瑋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Pairs與楊濤瑋認識後,雙方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雪」之帳號向楊濤瑋佯稱:可至「PDK交易所」進行外匯貨幣投資獲利云云,致楊濤瑋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109年8月6日晚上11時28分許 1萬元 109年8月7日凌晨0時59分許 23萬元 中信3034帳戶 109年8月7日凌晨1時1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街00號29號統一超商新積穗門市 24 陳奕彣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6日下午5時9分許,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與陳奕彣認識後,雙方互加為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只愛依人」之帳號向陳奕彣佯稱:可提供「金鵬基金」網站之投資資訊予陳奕彣,使陳奕彣之獲利提高、速度增加云云,致陳奕彣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109年8月8日上午11時32分許 3萬元 109年8月8日上午11時37分許 5萬元 國泰5451帳戶 109年8月8日下午1時許 10萬元 電子轉出 109年8月8日中午12時33分許 1萬元 25 夏森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與夏森認識後,雙方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娜」之帳號向夏森佯稱:可至「MetaTrader 5」投資平台投資賺大錢云云,致夏森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109年8月7日上午11時53分許 6萬元 109年8月7日中午12時4分許 9萬元 國泰9200帳戶 109年8月7日中午12時5分許 9萬元 新北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中和和玉門市 26 鄭宜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9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 ID:niuqwebb私訊鄭宜婷,佯稱:有在Libra網站投資虛擬貨幣,能告知投資訊息云云,致鄭宜婷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109年8月3日上午11時7分許 5萬元 109年8月3日上午11時9分許 8萬元 國泰9200帳戶 109年8月3日上午11時13分許 8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0號1樓全家超商中和世紀門市 27 蘇靜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上旬某日,透過交友軟體SOUL與蘇靜瑜認識後,雙方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远兮」之帳號向蘇靜瑜佯稱:可至Robinhood投資平台參與投資獲利云云,致蘇靜瑜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109年8月7日晚上10時許 3萬元 109年8月7日晚上11時43分許 3萬元 中信1680帳戶 109年8月8日凌晨0時29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新生門市 28 官紜舟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與官紜舟認識後,雙方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天佑」之帳號向官紜舟佯稱:可下載Meta Trader 5進行美元投資獲利云云,致官紜舟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109年8月7日晚上9時55分許 1萬5千元 109年8月7日晚上11時43分許 3萬元 中信1680帳戶 109年8月8日凌晨0時28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新生門市附表三:

編號 事實 人證 書證 1 附表二編號1 證人即告訴人賴詩萍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142至146頁) 林群豪台新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91至100頁)、國泰9200、國泰5451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偵卷一第101至106、111至114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份(偵卷一第137至138、147至149頁)、中信1680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二第378至385頁) 2 附表二編號2 證人即告訴人陳姵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157至161頁) 林群豪台新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91至100頁)、國泰5451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111至114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卷一第152至153、162至163頁) 3 附表二編號3 證人即告訴人劉建宏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173至177頁) 林群豪台新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91至100頁)、國泰5451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111至114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官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份(偵卷一第168至169、178至179、181頁)、中信3034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二第375至376頁) 4 附表二編號4 證人即告訴人張靜福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186至189頁) 林群豪台新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91至100頁)、國泰3004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107至10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張靜福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截圖、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正反面影本各1份(偵卷一第182、190至196頁)、中信1680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二第378至385頁) 5 附表二編號5 證人即告訴人林書羽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201至205頁) 林群豪台新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91至100頁)、國泰9200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101至10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左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卷一第198至199、206至207頁) 6 附表二編號6 證人即告訴人蔡京津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215至217頁) 林群豪台新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91至100頁)、國泰9200、國泰3004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偵卷一第101至10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4張、國泰世華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張(偵卷一第210至211、218至223頁)、中信1680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二第378至385頁) 7 附表二編號7 證人即告訴人劉佳羿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229至232頁) 林群豪台新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91至100頁)、國泰3004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107至10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卷一第224至225、233頁) 8 附表二編號8 證人即告訴人王精哲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237至239頁) 林群豪台新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91至100頁)、國泰9200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101至10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竹滬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各1份、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偵卷一第234至235、240至241、243頁)、中信1680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二第378至385頁) 9 附表二編號9 證人即告訴人蕭慶芸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249至252頁) 林群豪台新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91至100頁)、國泰9200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101至10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4張、蕭慶芸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截圖1份(偵卷一第244至245、253至255、257至266頁)、中信1680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二第378至385頁) 10 附表二編號10 證人即告訴人林東詳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273至280頁) 林群豪台新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91至100頁)、國泰9200、國泰5451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偵卷一第101至106、111至114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卷一第268至269、281至282頁)、中信1680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二第378至385頁) 11 附表二編號11 證人即告訴人何芳葦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289至293頁) 林群豪台新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91至100頁)、國泰9200、國泰5451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偵卷一第101至106、111至114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何芳葦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截圖各1份、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3張(偵卷一第284至285、294至295、297至319頁)、中信1680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二第378至385頁) 12 附表二編號12 證人即告訴人楊斯容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二第5至8頁) 林群豪台新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91至100頁)、國泰3004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107至10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斯容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截圖各1份、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偵卷一第322頁、偵卷二第1、9至11、13頁) 13 附表二編號13 證人即被害人涂郁旋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二第19至22頁) 林群豪台新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91至100頁)、國泰5451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111至114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偵卷二第14至15、23至24、26頁) 14 附表二編號14 證人即被害人林榛雅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二第32至34頁) 林群豪台新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91至100頁)、國泰3004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107至10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林榛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林榛雅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截圖各1份、詐欺投資網頁截圖2張(偵卷二第28至29、35至45頁) 15 附表二編號15 證人即告訴人簡毓靜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二第51至58頁) 林群豪台新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91至100頁)、國泰5451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111至114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各1份、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偵卷二第46至47、59、63、65頁) 16 附表二編號16 證人即告訴人李佳玲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二第77至82頁) 林群豪台新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91至100頁)、國泰3004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107至10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李佳玲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截圖1份(偵卷二第72至73、83至84、89至96頁)、中信1680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二第378至385頁) 17 附表二編號17 證人即被害人林秋玲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二第103至107頁) 林群豪台新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91至100頁)、國泰3004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107至10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林秋玲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份、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1張(偵卷二第98至99、108、111至134、142頁)、中信3034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二第375至376頁) 18 附表二編號18 證人即告訴人吳雯君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二第150至152頁) 林群豪台新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91至100頁)、國泰9200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101至10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吳雯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截圖1份(偵卷二第146至147、153至154、158、162至175頁) 19 附表二編號19 證人即告訴人莊淯雅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二第181至183頁) 林群豪台新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91至100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莊淯雅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截圖、臺灣銀行存摺封面、金融卡影本各1份(偵卷二第176至177、185至186、189至194頁)、中信1680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二第378至385頁) 20 附表二編號20 證人即告訴人楊璧菁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二第199至202頁) 林群豪台新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91至100頁)、國泰9200、國泰3004、國泰5451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偵卷一第101至114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5張(偵卷二第196至197、203至204頁)、中信3034、中信1680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偵卷二第375至376、378至385頁) 21 附表二編號21 證人即告訴人羅文琪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二第211至214頁) 林群豪台新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91至100頁)、國泰9200、國泰3004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偵卷一第101至10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卷二第208至209、216至217頁) 22 附表二編號22 證人即被害人鄭貽珊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二第224至231頁) 林群豪台新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91至100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草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卷二第220至221、233至234頁)、中信3034、中信1680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偵卷二第375至376、378至385頁) 23 附表二編號23 證人即告訴人楊濤瑋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二第241至244頁) 林群豪台新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91至100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卷二第236至237、245至246頁)、中信3034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二第375至376頁) 24 附表二編號24 證人即告訴人陳奕彣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二第253至254、256至258頁) 林群豪台新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91至100頁)、國泰5451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111至114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份(偵卷二第248至249、259至260、262至263頁) 25 附表二編號25 證人即告訴人夏森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二第275至277頁) 林群豪台新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91至100頁)、國泰9200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101至10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偵卷二第270至271、278至279、281頁) 26 附表二編號26 證人即告訴人鄭宜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二第289至290頁) 林群豪台新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91至100頁)、國泰9200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101至10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2份(偵卷二第284至285、291至294頁) 27 附表二編號27 證人即告訴人蘇靜瑜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二第301至304頁) 林群豪台新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91至100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卷二第298至299、306至307頁)、中信1680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二第378至385頁) 28 附表二編號28 證人即告訴人官紜舟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二第314至317頁) 林群豪台新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一第91至100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官紜舟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截圖各1份(偵卷二第308至309、318至320、323、325至326頁)、中信1680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二第378至385頁)附表四:

編號 事實 罪刑主文 備註 1 附表二編號1 黃瑞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告訴人賴詩萍受詐欺金額40萬元 2 附表二編號2 黃瑞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告訴人陳姵璇受詐欺金額10萬元 3 附表二編號3 黃瑞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告訴人劉建宏受詐欺金額23萬元 4 附表二編號4 黃瑞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告訴人張靜福受詐欺金額2萬8千元 5 附表二編號5 黃瑞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告訴人林書羽受詐欺金額6萬4,205元 6 附表二編號6 黃瑞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告訴人蔡京津受詐欺金額22萬元 7 附表二編號7 黃瑞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告訴人劉佳羿受詐欺金額3萬元 8 附表二編號8 黃瑞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告訴人王精哲受詐欺金額3萬5千元 9 附表二編號9 黃瑞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告訴人蕭慶芸受詐欺金額14萬元 10 附表二編號10 黃瑞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告訴人林東詳受詐欺金額12萬9千元 11 附表二編號11 黃瑞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告訴人何芳葦受詐欺金額9萬9,500元 12 附表二編號12 黃瑞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告訴人楊斯容受詐欺金額3萬元 13 附表二編號13 黃瑞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被害人涂郁旋受詐欺金額5萬元 14 附表二編號14 黃瑞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被害人林榛雅受詐欺金額4萬5,972元 15 附表二編號15 黃瑞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告訴人簡毓靜受詐欺金額2千元 16 附表二編號16 黃瑞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告訴人李佳玲受詐欺金額20萬元 17 附表二編號17 黃瑞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被害人林秋玲受詐欺金額42萬1,100元 18 附表二編號18 黃瑞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告訴人吳雯君受詐欺金額18萬元(調解成立) 19 附表二編號19 黃瑞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告訴人莊淯雅受詐欺金額3千元 20 附表二編號20 黃瑞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告訴人楊璧菁受詐欺金額46萬元 21 附表二編號21 黃瑞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告訴人羅文琪受詐欺金額14萬元 22 附表二編號22 黃瑞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被害人鄭貽珊受詐欺金額49萬元 23 附表二編號23 黃瑞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告訴人楊濤瑋受詐欺金額1萬元 24 附表二編號24 黃瑞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告訴人陳奕彣受詐欺金額3萬元 25 附表二編號25 黃瑞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告訴人夏森受詐欺金額6萬元 26 附表二編號26 黃瑞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告訴人鄭宜婷受詐欺金額5萬元 27 附表二編號27 黃瑞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告訴人蘇靜瑜受詐欺金額3萬元 28 附表二編號28 黃瑞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告訴人官紜舟受詐欺金額1萬5千元(調解成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3-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