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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金訴字第 5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金訴字第524號111年度金訴第5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典熼選任辯護人 鍾承哲律師

林倩芸律師被 告 陳暄紜選任辯護人 陳學驊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721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367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謝典熼、陳暄紜均無罪。

理 由

一、檢察官起訴及追加起訴的主要內容為:

(一)被告謝典熼、陳暄紜與其他真實姓名不詳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陳乙慈(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名下板信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板信帳戶】(詐欺時間、方法、匯款時間、金額如附表)。

(二)陳乙慈依指示提領該款項以後,於民國109年7月27日12時4分,匯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至被告陳暄紜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信帳戶】,被告陳暄紜遂依被告謝典熼、詐騙集團成員「前男友」(起訴書誤載為「男朋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指示,於該日將10萬元換成人民幣,再轉入指定大陸地區帳戶。

(三)因此認為被告謝典熼、陳暄紜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

二、犯罪事實之認定,應該依據證據,如果無法發現相當證據,或者是證據不能夠證明,自然不可以用推測或者擬制的方法,當作裁判的基礎。而且檢察官對於起訴的犯罪事實,負有提出證據及說服的實質舉證責任,如果檢察官提出的證據,無法積極證明被告有罪,或者檢察官指出的證明方法,不能說服法院而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必須達到通常一般人都沒有合理懷疑的程度),在無罪推定原則的要求下,就應該判決被告為無罪。

三、檢察官起訴及追加起訴的主要依據是:㈠被告謝典熼、陳暄紜於警詢、偵查供述;㈡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證述及轉帳、對話紀錄;㈢板信帳戶、中信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㈣陳乙慈轉帳證明、監視器畫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各1份。

四、訊問被告謝典熼、陳暄紜以後,被告謝典熼、陳暄紜堅定地否認自己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洗錢的行為,並分別有以下的辯解:

(一)被告謝典熼辯稱:我與陳建翰一起投資美容理髮店,陳建翰說要購買大陸地區的商品,需要人民幣,我才找陳暄紜看看能不能提供人民幣給陳建翰作使用,根本不知道陳建翰要兌換的那筆錢是詐欺款項等語。

(二)被告陳暄紜辯稱:當初是謝典熼跟我說他的朋友需要人民幣代匯給廠商,但是他們沒有人民幣的帳戶,我才幫忙把錢匯給大陸地區的人,我不知道匯進我帳戶的錢是詐欺款項等語。

五、法院審理之後,有以下的判斷:

(一)沒有爭議的客觀事實:

1.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板信帳戶(詐欺時間、方法、匯款時間、金額如附表)的事實,經過告訴人柳美如、彭宇騰於警詢證述詳細(偵3721卷第9頁至第11頁;偵36731卷第99頁至第102頁),並有轉帳紀錄、存摺影本、板信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證(偵3721卷第15頁、第23頁至第30頁背面;偵36731卷第111頁)。

2.又陳乙慈依指示提領該款項以後,於109年7月27日12時4分,匯款10萬元至中信帳戶(含其他不明來源),被告陳暄紜遂依被告謝典熼、「前男友」指示,於該日將部分金額兌換成人民幣,再轉入「前男友」指定大陸地區帳戶,並將其餘款項退還被告謝典熼,再轉交「前男友」的事實,有轉帳證明、監視器畫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中信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佐(偵3721卷第12頁、第21頁、第35頁至第37頁、第128頁至第129頁;偵36731卷第33頁至第34頁)。

3.被告謝典熼、陳暄紜對於以上事實都不否認、爭執,這些事情應該可以先被確認清楚,並無爭議。

(二)指示被告陳暄紜兌換人民幣並轉入大陸地區帳戶的人為證人陳建翰:

1.根據被告陳暄紜提出的Line對話紀錄顯示,群組名稱「123」裡面(下稱「123」群組),進行對話的人有被告謝典熼、陳暄紜以及名稱顯示為「不明」之人(偵3721卷第128頁至第129頁)。

2.被告謝典熼於審理稱:這應該是我拉的群組,裡面從頭到尾就是3個人,有我、陳暄紜、陳建翰,我剛開始邀請陳建翰的時候,名稱是顯示「Kevin」,後來改成「前男友」,最後帳號刪除變成「不明」等語(本院卷第234 頁、第240頁至第241頁),與被告陳暄紜於審理稱:謝典熼在Line拉了一個群組,成員有我、謝典熼、「前男友」等語(本院卷第336頁至第337頁)大致相符。

3.而且該對話內容機械性記錄了「傑克(即被告謝典熼的暱稱)邀請Kevin,Mina(即被告陳暄紜的暱稱)加入群組」、「前男友已收回訊息」等文字,更是可以佐證被告謝典熼的說詞,也就是「123」群組中的「Kevin」、「前男友」、「不明」都是同一個人。

4.證人陳建翰雖然於審理證稱:我的Line暱稱是「Kevin」,對於暱稱「前男友」、「Mina」都沒有任何的印象,也不記得謝典熼曾經成立群組,卷內的對話記錄我沒有任何記憶,時間太久了等語(本院卷第211頁至第224頁、第228頁至第229頁),然而:

⑴本案是因為被告謝典熼、陳暄紜按照「123」群組內「不明

」之人的指示,兌換人民幣以後,轉入指定大陸地區帳戶,如果證人陳建翰承認當初曾經參與其中,日後很可能會受到刑事上的處罰,證人陳建翰的證詞不免存在避重就輕的疑慮。

⑵又證人陳建翰因為另案詐欺案件,遭到檢察官偵查(即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534號案件),證人陳建翰於偵查供稱:「阿紘」、「張晉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請我幫忙兌換人民幣等語(偵8534卷第5頁至第6頁、第12頁),並且提出與「張晉齊」的微信對話記錄1份作為依據(偵8534卷第8頁至第9頁)。該對話記錄中,證人陳建翰傳送了「123」群組的對話擷圖給「張晉齊」,並表示需要匯入帳戶的全名,而且「張晉齊」所指定的帳戶為:「福建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平潭農商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念霞)」,與「123」群組內「不明」之人要求被告陳暄紜轉入的大陸地區帳戶一致(連文字排版的方式都一模一樣),比對兩邊對話的時序,只有相差1分鐘,應該是「張晉齊」傳送帳號、戶名給證人陳建翰以後,證人陳建翰再立即轉傳至「123」群組。

⑶再加上證人陳建翰於審理證稱:我記得我好像有向謝典熼

說過進貨要人民幣,但實際上的金額、數目,以及到底有沒有真的兌換,我都忘記了等語(本院卷第226頁),並沒有完全否認被告謝典熼的說詞,可以證明「123」群組中,除了被告謝典熼、陳暄紜以外,第三個人應該就是證人陳建翰沒有錯,因此證人陳建翰肯定是透過被告謝典熼的引介,指示被告陳暄紜兌換人民幣並轉入大陸地區帳戶的人。

(三)被告謝典熼、陳暄紜對於證人陳建翰指示兌換成人民幣的款項為詐欺所得不一定可以預見:

1.被告謝典熼部分:⑴證人白瑜瑄(被告謝典熼、證人陳建翰共同朋友)於審理

證稱:我、謝典熼、陳建翰大概是109年7月20日開始一起合夥經營美容理髮事業,陳建翰是設計師負責剪頭髮,如果要進關於美髮所需要的商品,也都是陳建翰負責處理、採購,我和謝典熼主要是做行銷的部分等語(本院卷第20

2 頁、第208頁至第209頁)。⑵該證詞與證人陳建翰於審理證稱:109年7月間,我、白瑜

瑄、謝典熼共同合夥經營美髮理容事業,曾經由我向大陸地區進貨,購買美髮產品、用品和飾品等語(本院卷第211頁、第222頁至第223頁),以及被告謝典熼於審理稱:

我109年7月與其他人合夥從事美容美髮工作,大概9月中的時候我就先退出等語(本院卷第232 頁)一致。

⑶可以認為被告謝典熼、證人陳建翰於109年7月間,確實共

同合夥經營美容美髮事業,彼此具有一定程度的熟識,證人陳建翰對於被告謝典熼而言,並非完全不認識的陌生人,而且因為證人陳建翰具有設計師背景,店內所需要的貨品主要由證人陳建翰負責採購,那麼當證人陳建翰於109年7月間,以支付大陸地區廠商貨款為理由,請求被告謝典熼幫忙尋找可以兌換人民幣(包含轉帳)的管道時,被告謝典熼是否可以預見該款項實際上是詐欺所得,並非毫無疑問,尤其被告謝典熼自己也是美容美髮事業的合夥人,協助合夥事業順利進行是件再自然不過的事情。

2.被告陳暄紜部分:⑴被告謝典熼於偵查供稱:我跟陳暄紜是因為一起做直銷,

還有投資而認識的等語(偵3721卷第115頁),並於審理稱:因為陳暄紜有一些大陸地區的客戶,手上有一些人民幣,如果我要買淘寶的東西,會請陳暄紜幫我下單、付款等語(本院卷第246 頁至第247頁)。

⑵又被告陳暄紜於偵查供稱:謝典熼會請我代購大陸地區的

商品,所以我才會有謝典熼的地址等語(偵3721卷第80頁背面),並於審理稱:謝典熼會告訴我想要什麼商品,由我幫忙下單、付款,可能直接寄到他家,或是寄到我家後,再交付給謝典熼等語(本院卷第338 頁至第339頁)。

⑶由於被告謝典熼、陳暄紜的陳述一致,以及卷內被告謝典

熼、陳暄紜之間的Line對話記錄顯示,被告謝典熼確實曾經請託被告陳暄紜代購商品(偵3721卷第130頁至第133頁),被告陳暄紜甚至還提出寫有被告謝典熼真實地址的包裹照片1張作為佐證(偵3721卷第21頁),足以認為被告謝典熼、陳暄紜是現實生活中的朋友,彼此同樣具有一定程度的熟識,被告謝典熼對於被告陳暄紜而言,並非完全不認識的陌生人。

⑷更何況被告謝典熼於審理又稱:我跟陳暄紜說「前男友」

跟我是經營合夥事業的關係,所以陳暄紜才同意幫忙處理款項等語(本院卷第239 頁至第240頁),與被告陳暄紜於偵查供稱:謝典熼說有一筆貨款不知道如何打給廠商,找我幫忙他的朋友打貨款給廠商等語也是一致的(偵3721卷第124頁背面),那麼在被告謝典熼過去都依約給付代購商品費用的情況下,當被告陳暄紜面對被告謝典熼提出幫忙兌換人民幣的要求時,應該可以合理信賴被告謝典熼請託的款項真的是貨款,被告陳暄紜是否能預見該款項實際上是詐欺所得,不無疑問。

⑸如果被告陳暄紜知道該款項為詐欺所得,有意提供帳戶給

詐騙集團收受犯罪所得的話,不至於會在沒有獲得任何報酬或者是利益的情況下,便同意中信帳戶被使用,如此一來,將使犯罪者可以隱身於幕後享受高額報酬,自己卻必須承受被檢警追查而擔負刑責的高度危險,明顯不是一般理性的人會有的行為,更證明被告陳暄紜極有可能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利用的。

(四)檢察官固然以「不明」在「123」群組,傳送「10萬換232

55.81 我們匯22701 23255.00-00000=他要退 554.81我們的水錢22701*0.02=454.02 總共退我們454.02+554.81=1008.81」等文字(偵3721卷第128頁)作為依據,斷定被告謝典熼、陳暄紜知悉該款項為詐欺所得,但是:

1.被告謝典熼、陳暄紜並沒有針對該段文字回應,而且被告謝典熼、陳暄紜於審理都明白表示看不懂「不明」傳送的訊息,所以曾經私底下進行討論(本院卷第236頁至第238頁、第340頁)。

2.又被告陳暄紜實際為「前男友」轉帳人民幣2萬2,701元至指定的大陸地區帳戶,以匯率4.28進行計算,相當是9萬7,160元,匯進中信帳戶10萬元所剩下的2,840元,則由被告陳暄紜退還被告謝典熼,再轉交「前男友」(偵3721卷第22頁正背面;本院卷第341頁),被告陳暄紜沒有因此獲得任何的報酬或利益,並非如檢察官於交互詰問時所主張被告陳暄紜可以獲得0.02的匯差利益(本院卷第341 頁),尤其如果以「123」群組提到的匯率4.3進行計算,人民幣2萬2,701元相當是9萬7,614元,那麼被告陳暄紜再退還2,840元給「前男友」,即是賠本生意。

3.「不明」傳送的文字訊息如果真的是利益分配的方式,那麼負責提供帳戶、尋找人民幣兌換管道的被告陳暄紜,沒有道理不能拿到任何報酬,這段文字訊息很可能也是證人陳建翰直接複製、轉傳自與其他人之間的訊息(如同轉傳大陸地區帳戶號碼),所謂的「我們」不一定就是指被告謝典熼、陳暄紜,因此不能單以「123」群組內出現通常用來指涉利益的字句(即「水錢」),便直接認為被告謝典熼、陳暄紜參與詐欺犯罪。

4.至於檢察官質疑「前男友」原本要兌換9萬4,000元的人民幣,卻無緣無故變成其他金額的部分,則是因為「前男友」一開始是指示被告陳暄紜兌換人民幣2萬2,071元(確實相當於9萬4,000元),但是被告陳暄紜卻誤匯人民幣2萬2,701元至指定的大陸地區帳戶(偵3721卷第128頁),導致後續「前男友」、被告謝典熼、陳暄紜只能以人民幣2萬2,701元進行清算,並不存在任何破綻或是可疑的地方。

六、結論:

(一)綜合以上的說明,檢察官雖然起訴被告謝典熼、陳暄紜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等嫌,但是檢察官提出的事證與證明犯罪的方法,經過本院逐一審查,以及反覆思考之後,對於被告謝典熼、陳暄紜是否能夠預見被請託處理的款項為詐欺所得,仍然存在合理懷疑的空間,因此根據無罪推定的原則,應該判決被告謝典熼、陳暄紜無罪。

(二)本案既然是無罪判決,那麼檢察官另外認為被告謝典熼、陳暄紜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第29條第1項非法匯兌業務罪嫌,並主張與起訴部分存在裁判上一罪的想像競合關係,則不在起訴效力所及的範圍(有罪判決才有不可分的問題),法院無從一併審酌,該罪名也不屬於可以變更起訴法條的範疇(難以認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等罪與非法匯兌業務罪的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況且被告陳暄紜基於朋友之間的好意施惠,協助兌換人民幣進行商業活動,只是單一、偶然的行為,更未獲得任何對價,不符合銀行法所要求的「業務行為(反覆實施)」,法院針對這個部分一併說明清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啓聰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秉錡追加起訴,檢察官劉新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蔡慧雯法 官 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道欣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柳美如 交友網站「Asiandating.com」暱稱黃杰,添加柳美如為好友,佯稱操作淘寶商城肯定獲利云云,致柳美如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月7月23日13時55分 3萬元 2 彭宇騰 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品函」,添加彭宇騰為好友,佯稱加入投資APP「鹿島」肯定獲利云云,致彭宇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月7月22日16時21分 6,600元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2-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