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529號原 告 陳奕成追加 被告 賴冠羽兼法定代理人 賴國昌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葉禹辰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606號),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06號刑事案件(刑事被告為葉禹辰),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7日辯論終結,定112年4月11日宣判。
原告遲至於112年4月6日始具狀追加賴冠羽、賴國昌為被告,有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之變更暨追加被告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印文可證。而訴之追加性質上亦屬另一獨立之起訴行為,原告提起本件追加之訴之時點,既係在刑事案件第一審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規定,此追加之訴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薛力慈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