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777號原 告 蔡佾穎訴訟代理人 彭康錦被 告 于子豪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莊惠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信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