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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附民字第 1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00號原 告 戴偉恩被 告 陳羿廷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莊惠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信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