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034號原 告 樂樂榮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郁憲被 告 郭峻榮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判決諭知部分有罪、部分無罪之判決。茲以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罪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又本件無罪部分(含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另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孟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