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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附民字第 4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40號原 告 台灣環保寶實業有限公司被 告 謝麗英

江水馨上列被告因涉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第2頁),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梁家贏

法 官 鄭琬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鴻慈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