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480號原 告 張晴惠訴訟代理人 余宗鳴律師被 告 陳建宇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附字第10號、110年度台附字第2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張晴惠對被告陳建宇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並無相關之刑事案件存在,此有前開起訴狀1份及其上本院刑事科查核蓋印之「刑事科查無」章戳1 枚可憑,且有本院查列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足稽(均見本院卷)。揆諸前揭說明,其訴係屬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秀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