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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附民字第 6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630號原 告 江欣怡被 告 曾銘達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參照)。

二、查原告所指被告對其犯罪,迄今未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亦無任何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1紙及本院刑事科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查無被告刑案紀錄之戳印可考。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其所指被告之犯罪事實部分尚無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依前開說明,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以,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楊展庚法 官 葉逸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莉涵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2-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