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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198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98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利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16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利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玩具鈔票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陳利瑋犯罪所得魚湯米線壹碗、現金新臺幣玖佰貳拾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

一、㈢、第2行「各1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竟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偽稱欲購買魚湯米線1碗,竟以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玩具鈔票1張,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上揭米線,及交付找零之現金920元,被告因此詐得被害人之財物,其詐欺行為實應譴責,兼衡被告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業工,被害人損失之金額,被告迄今未能賠償被害人或與之達成和解,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面額1,000元玩具鈔票1張,係被告所有,且係供其行使詐欺取財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承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次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查被告就其本案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魚湯米線1碗、現金920元,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郁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1648號被 告 陳利瑋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號居桃園市○○區○○街00號、新北市

○○區○○路0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利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1年9月19日8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由阮惠莉經營、位於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之小吃攤,向阮惠莉佯稱:欲購買價值新臺幣(下同)80元之魚湯米線1碗云云,並交付面額1,000元之玩具鈔票1張,致阮惠莉一時不察陷於錯誤,遂交付魚湯米線1碗及找回920元之金錢。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利瑋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阮惠莉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分、扣案玩具鈔票照片2張、沿途監視器照片4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本件犯罪所得即魚湯米線1碗、920元,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所為,另係涉犯刑法第196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貨幣罪嫌,然觀諸扣案之玩具鈔票1紙,正面印有「玩具印製廠」字樣,背面則印有「玩具銀行九十三年製」字樣,應係可以流通於娛樂或魔術使用之玩具鈔,而非偽造之通用貨幣,是難認被告有何行使偽造貨幣罪嫌,惟此部分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因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洪郁萱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