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18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舜如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3677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原受理案號:112年度訴緝字第17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甲○○幫助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至於被告何雲鵬等人,業由本院判決或通緝在案)。
㈠、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第4行之「180年9月23日」,應更正為「108年9月23日」。
㈡、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第3項之「載送地點」欄誤載為「新北市○○區○○路00號風尚商務汽車旅館」,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0號風尚商務汽車旅館」。
㈢、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第2項之「載送時間」、「載送地點」欄,分別誤載為「25日」、「新北市○○區○○路000號金莎汽車旅館3087號房」,各應更正為「24日」、「新北市○○區○○路000號金莎汽車旅館307號房」。
㈣、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第2至4項「性交易金額」欄均略載為「不詳」,各應依序補充為「3,000元」、「3,000元」、「3,200元」。
㈤、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第1、2項「載送時間」欄各載為「108年5月29日14:50」、「108年5月29日21:10」、第3項「載送地點」欄載為「雅柏菁至汽車旅館」,各應更正為「108年5月29日15時40分許」、「108年5月29日21時30分許」、「雅柏精緻汽車旅館」。又附表編號6第3項所載應召女子「不詳」部分,應補充為「如意」。
㈥、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之「應召女子」欄所載「咪咪」,應更正為「李美超(綽號小米)」。
㈦、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第1、3項之「應召女子」欄所載「寶寶」部分,均應更正為「晶晶」。
㈧、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第3項之「應召女子」欄所載「天使」,應更正為「小天使」;第4項「載送時間」欄部分,應更正為「108年8月19日某時」。
㈨、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6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交易明細之光碟1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行112年3月28日北富銀土城字第1120000018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6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交易明細資料1份」。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查被告雖有提供其名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資料,供本案百事應召集團遂行圖利媒介性交之犯行,惟其單純提供前開本案帳戶資料供人使用,並不等同於實際參與圖利媒介性交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圖利媒介性交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被告所為應僅止於幫助。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圖利媒介性交罪。被告幫助他人犯圖利媒介性交罪,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爰審酌被告曾犯有妨害風化相類案件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理應謹慎自持,避免再犯,竟仍為本案犯行,而將本案帳戶供本案應召集團成員作為存入、提領媒介他人性交行為對價之用,不顧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之可能性,助長社會犯罪風氣及性交易歪風,且增添犯罪偵查之困難,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態度尚可,復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述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監視器光纖佈纜工程之收入情形、獨自居住、無需扶養他人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訴緝卷第62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案參與情節、所生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及參酌檢察官對於量刑之意見,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本案並無充分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交付本案帳戶後已實際取得任何對價,或因而獲取犯罪所得,是本院就此部分自無庸對其諭知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乙○○追加起訴,檢察官鄭心慈、鄭皓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翊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36779號被 告 (按前略)
甲○○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前經起訴之108年度偵字第36120號案件(現由貴院109年度訴字第646號案件審理中),為相牽連之案件,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雲鵬(綽號小鵬)、游嘉興(綽號37山怪)、黃耀琨(綽號豆漿)、黃懷德(綽號維尼)、林聖傑(綽號小傑)、黃登福(綽號九月)、簡湧峻、邱明宏、邱俊銘、郭榮福(綽號三元)、江志勳(綽號寬容)、楊勝雄(綽號雄)、吳林俐(綽號大林姐)、陳世秀(綽號千千、陳秀)、張麗華(綽號丽丽)明知陳彬城(另提起公訴)經營之「百事應召站」媒介大陸女子陳小蘭、李美超、李明珠(綽號小小/瑤瑤)、莫增眉(綽號薇薇)、劉丹丹(綽號茉莉)等成年女子與不特定男子為性交易,竟仍基於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加入上開應召集團,由陳彬城負責聯繫男客與應召女子,吳林俐、陳世秀、張麗華負責應召女子派編、聯繫;何雲鵬、游嘉興、黃耀琨、黃懷德、林聖傑、黃登福、簡湧峻、邱明宏、邱俊銘、郭榮福、江志勳、楊勝雄擔任「馬伕」接送應召女子應召從事性交易。渠等之具體分工如下:先由陳彬城將應召女子照片及招攬廣告發送給皮條客(即吳林俐、陳世秀、張麗華),皮條客招攬男客並洽商後,將尋芳客、應召人選與交易地點等資訊回報陳彬城,再由陳彬城以通訊軟體(如微信)發送訊息,將應召女子、應召地通知皮條客後,指派何雲鵬、游嘉興、黃耀琨、黃懷德、林聖傑、黃登福、簡湧峻、邱明宏、邱俊銘、郭榮福、江志勳、楊勝雄載送應召女子前往如附表所示之性交易地點,由應召女子以每次新臺幣(下同)3至4千元之對價,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何雲鵬、游嘉興、黃耀琨、黃懷德、林聖傑、黃登福、簡湧峻、邱明宏、邱俊銘、郭榮福、江志勳、楊勝雄則於應召女子扣除應得部分及自己之報酬後,收取其餘性交易所得,再依陳彬城之指示匯入其所使用之銀行帳戶以集中收回應召站做分配。陳彬城可由每次性交易對價中抽取250元分紅、何雲鵬、游嘉興、黃耀琨、黃懷德、林聖傑、黃登福、簡湧峻、邱明宏、邱俊銘、郭榮福、江志勳、楊勝雄則支領如附表所示之日薪,吳林俐、陳世秀、張麗華則按件收取約400元之報酬,15人均藉此營利。
二、甲○○可預見將自己所使用之金融帳戶交付與他人使用,將可能使應召站利用該金融帳戶做為媒介女子與他人性交易以營利使用,仍基於幫助不特定應召站集團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於民國180年9月23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永豐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百事應召站集團成員,以幫助該等成員所屬之應召集團,利用該行動電話門號及帳戶經營應召站之用。嗣該應召集團成員即陳彬城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於媒介性交易後,指示百事應召集站集團所屬之馬伕即何雲鵬等人於應召女子為性交易後,由應召女子扣除應得部分及馬伕之報酬後,收取其餘性交易所得,再依陳彬城之指示匯入甲○○之上開2帳戶內以集中收回應召站做分配。嗣於108年9月25日,由警員持搜索票搜索陳彬城住處後發現上開2帳戶,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何雲鵬、游嘉興、黃耀琨、黃懷德、林聖傑、黃登福、簡湧峻、邱明宏、邱俊銘、郭榮福、江志勳、楊勝雄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有擔任馬伕載送應召女 子以獲利之事實。 2 被告吳林俐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有與陳彬城聯繫,負責調派應召女子、安排應召地點之事實 3 被告陳世秀、張麗華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否認犯行 4 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有將上開2帳戶交付不詳之應召集團成員之事實。 5 共犯陳彬城於偵查中之供述 一、佐證被告何雲鵬、游嘉興、黃耀琨、黃懷德、林聖傑、黃登福、簡湧峻、邱明宏、邱俊銘、郭榮福、江志勳、楊勝雄有擔任馬伕載送其經營之百事應召站旗下應召女子賣淫之事實。 6 證人即應召女子劉丹丹於偵查中之證述(卷二第01026頁至01027頁) 一、佐證百事應召站媒介女子賣淫之事實。 二、佐證被告黃維德之犯行 7 證人即被告邱明宏友人王彥文於偵查中之證述(卷二第01166頁至01170頁) 佐證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係被告邱明宏使用之事實。 8 證人即應召女子陳小蘭於偵查中之證述 佐證其受百世應召站即陳彬城指派從事賣淫工作之事實 9 證人即應召女子李美超於偵查中之證述 佐證其受百世應召站即陳彬城指派從事賣淫工作之事實 10 證人即應召女子李明珠於偵查中之證述 佐證其受百世應召站即陳彬城指派從事賣淫工作之事實 11 證人即應召女子莫增眉於偵查中之證述 佐證其受百世應召站即陳彬城指派從事賣淫工作之事實 12 證人即嫖客謝允涵於偵查中之證述 佐證其與應召女子陳小蘭性交易之事實。 13 證人即嫖客黃順源於偵查中之證述 佐證其與應召女子李美超性交易之事實。 14 (1)被告何雲鵬與陳彬城間之手機訊息翻拍照片即被告何雲鵬存款照片1份(卷一第00168頁至00182頁) (2)被告何雲鵬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卷二第00827頁至00831頁、第834頁) (3)警方蒐證照片1份(卷二第00830頁至00833頁、第00835至00837頁) 佐證被告何雲鵬之全部犯行 15 (1)被告游嘉興與陳彬城間之手機訊息翻拍照片即被告游嘉興存款照片1份(卷一第00183頁至00206頁) (2)被告游嘉興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卷二第00862、第00864至00866頁、第870頁) (3)警方蒐證照片1份(卷二第00867至00869頁、第00871頁至第00878頁) 佐證被告游嘉興之全部犯行 16 (1)被告黃耀琨與陳彬城間之手機訊息翻拍照片即被告黃耀琨存款照片1份(卷一第00207頁至00219頁) (2)警方蒐證照片1份(卷二第00913頁至00925頁) (3)被告黃耀琨與應召女子千千之手機訊息翻拍照片1份(卷二第00926頁至00929頁) (4)被告黃耀琨與陳彬城間之通聯譯文1份(卷二第00918頁至00919頁) 佐證被告黃耀琨之全部犯行 17 (1)被告黃懷德與陳彬城間之手機訊息翻拍照片即被告黃懷德存款照片1份(卷一第00220頁至00251頁) (2)警方蒐證照片1份(卷二第00954頁至00967頁) (3)被告自108年7月23日至同年9月25日代存入應召女子米朵、小雪、香香賣淫費用之明細表1份(卷二第00969頁) 佐證被告黃懷德之全部犯行 18 (1)被告林聖傑與陳彬城間之手機訊息翻拍照片及被告林聖傑存款照片1份(卷一第00252頁至00282頁) (2)警方蒐證照片1份(卷二第01010頁至01018頁) (3)應召站line通聯翻拍照片1份(卷二第01033頁至01044頁) (4)證人劉丹丹手資翻拍照片、資料1份(卷二第01045頁至01048頁) 佐證被告林聖傑之全部犯行 19 (1)被告黃登福與陳彬城間之手機訊息翻拍照片即被告黃登福存款照片1份(卷一第00283頁至00295頁) (2)應召站line通聯翻拍照片1份(卷二第01095頁至01098頁) 佐證被告黃登福之全部犯行 20 (1)被告簡泳峻存款照片1份(卷二第01118頁至01122頁) (2)警方蒐證照片1份(卷二第01124頁至01131頁) 佐證被告簡泳峻之全部犯行 21 (1)被告邱明宏存款照片1份(卷二第01156頁至01157頁、第1162頁) (2)警方蒐證照片1份(卷二第01158頁至01161頁) 佐證被告邱明宏之全部犯行 22 (1)警方蒐證照片1份(卷三第01196頁至01199頁) 佐證被告邱俊銘之全部犯行 23 被告郭榮福與陳彬城間之手機訊息翻拍照片即被告郭榮福存款照片1份(卷一第00296頁至00318頁、卷三第01225頁至01246頁) 佐證被告郭榮福之全部犯行 24 (1)被告江志勳與陳彬城間之手機訊息翻拍照片即被告江志勳存款照片1份(卷一第00319頁至00326頁) (2)警方蒐證照片1份(卷三第01261頁至01270頁) 佐證被告江志勳之全部犯行 25 (1)被告楊勝雄與陳彬城間之手機訊息翻拍照片1份(卷一第00327頁至00333頁) (2)警方蒐證照片1份(卷三第01285頁至01287頁) 佐證被告楊勝雄之全部犯行 26 (1)被告陳世秀與陳彬城間之手機訊息翻拍照片(卷三第01403頁至01409頁) (2)被告陳世秀派工記錄1份(卷三第01410頁至01411頁) 佐證被告陳世秀之全部犯行 27 (1)被告張麗華與陳彬城間之手機訊息翻拍照片(卷三第01415頁至01419頁) (2)被告張麗華微型攝影機器蒐證影片譯文1份(卷三第01423頁至01425頁) 佐證被告張麗華之全部犯行 28 證人陳小蘭手機訊息翻拍照片1份(卷三第01457頁至01470頁) (1)佐證其在百事應召站指派下從事性交易之事實 (2)佐證其與馬伕小傑(即被告林聖傑)聯繫之事實。 29 證人李美超手機訊息翻拍照片1份(卷三第01498頁至01509頁) (1)佐證其在百事應召站指派下從事性交易之事實 (2)佐證其與馬伕小傑(即被告林聖傑)聯繫之事實。 30 證人莫增眉手機訊息翻拍照片及警方蒐證照片1份(卷三第01590頁至01607頁) (1)佐證其在百事應召站指派下從事性交易之事實 (2)佐證其由馬伕即被告游嘉興載送從事性交易之事實。 3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報告單1份、查獲現場及嫖客黃順源手機訊息翻拍照片1份 佐證證人李美超曾遭警查獲從事性交易之事實。 32 警方蒐證照片1份(卷三第01550頁至01567頁) 佐證應召女子李明珠受百世應召站即陳彬城指派從事賣淫工作之事實 33 百事應召站派工單影本1份(卷一第00334頁至00373頁) 佐證百事應召站的經營狀況及獲利情形 34 百事應召站帳冊影本1份(卷一第00374頁至00645頁) 佐證百事應召站的經營狀況 35 百事應召站旗下馬伕將性交易所得存入陳彬城使用以收取性交易所得之銀行帳號一覽表1份(卷一第00146頁至00150頁) 1.佐證被告何雲鵬、游嘉興、黃耀琨、黃懷德、林聖傑、黃登福、簡湧峻、邱明宏、邱俊銘、郭榮福、江志勳、楊勝雄等人擔任馬伕並代為收取性交易所得之事實。 2.佐證被告甲○○上開2帳戶係百事應召站用以收取媒介性交易所得之事實。 36 (1)警方跟監蒐證照片1份(卷一第00089頁至00123頁) (2)百事應召站賣淫女子廣告照片1份(卷一第00124頁至00137頁) (3)百事應召站旗下馬伕(司)通訊錄翻拍照片1份(卷一第00138頁至00145頁) (4)跟監日誌1份 佐證百事應召站之經營結構及運作情形 37 (1)被告吳林俐與陳彬城間之手機訊息翻拍照片(卷三第01388頁) (2)被告吳林俐予陳彬城間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卷三第01389頁至01397頁) 佐證被告吳林俐之全部犯行 38 被告甲○○之上開台北富邦銀行、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份 佐證被告甲○○上開2銀行帳戶係供百事應召站集團使用之事實。
二、核被告何雲鵬、游嘉興、黃耀琨、黃懷德、林聖傑、黃登福、簡湧峻、邱明宏、邱俊銘、郭榮福、江志勳、楊勝雄、吳林俐、陳世秀、張麗華等15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嫌。渠等於附表所示期間,多次使證人陳小蘭、李美超、李明珠、莫增眉、劉丹丹等應召小姐與不特定男客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在時間及空間上均具有密切關連性,且係基於同一營利意圖,侵害同一法益之接續動作,其前開多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健全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1行為,請論以接續犯之1罪。又被告等15人與陳彬城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30條第1項、第231條第1項之幫助圖利使人為性交罪嫌。至移送意旨認被告甲○○另提供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供百事應召站收取媒介性交易所得之幫助罪嫌部分,經比對卷內之百事應召站馬伕游家興等人存款之監視器畫面及入帳資料,並發現有存入被告甲○○前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之情形,有中國信託銀行監視畫面一覽表(卷一第00147頁)在卷可稽,是此部分尚難認定被告甲○○有提供前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予百事應召站使用之行為。而此部分與被告甲○○前述幫助應召集團從事色情性交易之妨害風化罪嫌案件部分,具想像競合犯之同一案件關係,為前開追加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同案被告陳彬城、凃明煌、黃碧枝涉犯本案妨害風化犯嫌,經本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1964、36120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貴院109年度訴字第646號案件審理中,被告等上開行為,與上開提起公訴案件係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檢 察 官 乙○○附表(按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編號 被告 載送時間 載送地點 應召女子 性交易 金額(新台幣) 馬夫薪水 1 何雲鵬 (綽號小鵬,車號0000-00) 108年4月15日17:27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0號 安安 3000元 一日3000元 何雲鵬 108年5月7日14:50 新北市○○區○○路000號凱帝賓館(卷二第00832頁至00833頁) 安安 不詳 同上 何雲鵬 108年5月8日19:05 新北市○○區○○路00號風尚商務汽車旅館(卷二第00835頁) 安安 不詳 同上 2 游嘉興 (綽號37山怪,車號00-0000) 108年5月7日15時 松山立建商務旅館(卷二第00863頁) 莫增眉(綽號薇薇) 不詳 一小時250元 108年6月25日22:35 新北市○○區○○路000號金莎汽車旅館3087號房(卷二第00867頁至00868頁) 莫增眉(綽號薇薇) 3200元 同上 108年6月25日00:40 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卷二第00869頁) 莫增眉(綽號薇薇) 3000元 同上 108年7月3日15:40 新北市○○區○○路00號(卷二第00871頁至00874頁) 莫增眉(綽號薇薇) 3000元 同上 3 黃耀琨 (綽號豆漿,車號000-0000) 108年4月18日19:40 台北市○○區○○街00號西門星辰大飯店 陳世秀(綽號千千) 不詳 12小時3400元(1小時250元) 108年5月21日14:30 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陳世秀(綽號千千) 不詳 同上 108年7月9日23:35 新北市○○區○○路0段0號6樓之5 陳世秀(綽號千千) 不詳 同上 108年7月25日14:20 新北市○○區○○路00號888hotel 土城館 陳世秀(綽號千千) 不詳 同上 4 黃懷德 (綽號維尼,車號0000-00) 108年4月18日14:50 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松山一等好旅館507號房 米朵 2500元 1小時300元(超過12小時部分1小時200元) 108年4月24日14:30 新北市○○區○○○街000○○○○○○○○○000號房 米朵 3000元 同上 108年5月23日14:45 台北市○○區○○街000號a棟 米朵 2800元 同上 108年5月31日14:10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香亭商務旅館 米朵 不詳 同上 108年5月31日16:50 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米朵 不詳 同上 108年9月6日14:00 新北市○○區○○路00000號威尼斯大廈內 米朵 不詳 同上 5 林聖傑 (綽號小傑,車號00-0000、1606-M7) 108年6月5日22:40 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劉丹丹(綽號茉莉) 不詳 1天14小時2500元 108年8月3日13:45 台北市○○區○○街00巷0號瑪奇文旅旅館511號房 劉丹丹(綽號茉莉) 5000元 同上 108年5月15日22:40 台北市○○區○○街00號長春商務旅館B110號房 李明珠(綽號小小/瑤瑤) 4500元 同上 108年5月15日23:50 新北市○○區○○○路00號萬熹大飯店 李明珠(綽號小小/瑤瑤) 不詳 同上 108年5月29日23:16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艾莉亞汽車旅館311號房 李明珠(綽號小小/瑤瑤) 3200元 同上 108年6月6日14:15 台北市○○區○○路0段00號多郎明哥旅店 李明珠(綽號小小/瑤瑤) 不詳 同上 6 邱明宏(車號000-0000) 108年5月29日14:50 新北市永和區探索HOTEL永和館 如意 不詳 日薪3400元 108年5月29日21:10 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如意 不詳 同上 108年7月2日14:30分 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雅柏菁至汽車旅館 不詳 不詳 同上 7 邱俊銘 (車號0000-00) 108年4月29日18:30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新加玻汽車旅館 李明珠(綽號小小/瑤瑤) 3000元 日薪3200元 108年4月29日20:10 新北市○○區○○路000巷0000號龍田大廈內 李明珠(綽號小小/瑤瑤) 不詳 同上 180年4月17日15:30 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李明珠(綽號小小/瑤瑤) 不詳 同上 8 江志勳(綽號寬容,車號000-0000) 108年4月18日15:50 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咪咪 不詳 一天3000元到3400元不等 108年6月20日15:05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艾莉亞汽車旅館310號房 寶兒 3200元 同上 108年6月20日17:00 台北市○○區○○路000號 寶兒 3000元 同上 9 楊勝雄(綽號雄,車號000-0000) 108年6月21日20:50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新加玻汽車旅館303號房 咪咪 3000元 一天1000元 10 黃登福(綽號九月車號0000-00) 108年9月8日某時 不詳 寶寶 總額不詳(應召站部分所得為1200) 一天3400元 108年9月23日2:40前某時 不詳 寶寶 總額不詳(應召站部分所得為1900) 同上 108年9月9日2:44前某時 不詳 寶寶 總額不詳(應召站部分所得為800) 同上 11 郭榮福 (綽號三元,車號000-0000) 108年8月25日3:42前某時 不詳 小天使 總額不詳(應召站部分所得為8500) 1小時300元 108年8月25日3:44前某時 小天使 總額不詳(應召站部分所得為1900) 同上 108年8月26日00:54前某時 天使 總額不詳(應召站部分所得為600) 同上 108年8月20日1:43前某時 天使 總額不詳(應召站部分所得為6500) 同上 108年8月18日13:09 天使 總額不詳(應召站部分所得為8000) 同上 12 簡湧峻 (車號000-0000) 108年5月3日13:20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大樓內 不詳 不詳 一天3400元 108年5月30日14:25 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小雅旅店 不詳 不詳 同上 108年5月30日15:00 新北市○○區○○路00號萊閣時尚會館 不詳 不詳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