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06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文瑞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28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廖文瑞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而有妨害國家徵兵之管理,所為顯不足採,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依其個人戶籍資料所載)、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從事服務業,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之程度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丁維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男避免徵兵處理罪)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2835號被 告 廖文瑞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文瑞係役齡男子,原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2,經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11年12月9日以新北市112年第e0166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通知廖文瑞應於112年1月12日8時30分許,至臺鐵板橋車站地下1樓手扶梯旁集合,前往新竹關西陸軍步兵第206旅營區接受常備兵徵集。詎廖文瑞竟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遷移居住處所而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文瑞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111年12月9日新北市112年第e0166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新北市應徵入營未報到役男查詢名冊(陸軍步兵第206旅)、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新北市土城區公所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之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檢 察 官 丁維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