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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425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425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家安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39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更正、補充如下所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3-4行「對其配偶劉秀蘭」補充為「對其配偶劉秀蘭(業於民國111年3月17日經法院調解離婚)」。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認知教育輔導24週」更正為「認知教育輔導24小時」。

㈢犯罪事實欄一第12-13行「未每次遵期出席如附表所示之親職

教育輔導課程」更正為「均未遵期出席如附表所示之家庭暴力認知教育課程」。

㈣附表編號5「函文內容」欄第1行「於112年11月19日起」更正為「於112年1月19日起」。

㈤證據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交辦單4份」㈥應適用之法條補充「被告甲○○有如聲請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

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之罪名、類型均不同,犯罪手段、動機顯屬有別,難認被告具有一定特別惡性,而有加重其最低本刑之必要。復斟酌累犯規定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防止侵害之可能性及事後矯正行為人之必要性,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未依保護令內容完成處遇計畫,顯然有悖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為求積極有效防止家庭暴力事件再度發生之立法本旨,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自稱係因要工作扶養小孩,而未完成處遇計畫,審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全未出席認知教育輔導之情狀,並考量其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陳之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暨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存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家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3958號被 告 甲○○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交簡字第10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1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其前對其配偶劉秀蘭施以家庭暴力之不法侵害行為,經同法院於111年3月11日以110年度家護字第2721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裁定令甲○○不得對劉秀蘭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及騷擾之聯絡行為,並應完成下列處遇計劃:認知教育輔導24週,並應於111年4月8日前,前往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新北市家防中心)接受輔導之安排,且應於一年內完成輔導。詎甲○○竟基於違反本案保護令之犯意,經新北市家防中心以如附表所示之函文通知其應完成之處遇計畫,未每次遵期出席如附表所示之親職教育輔導課程,致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處遇計畫,而違反本案保護令。

二、案經新北市家防中心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本案保護令裁定書、新北市家防中心111年3月22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13418195號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111年5月17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13424111號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111年6月29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13428238號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111年9月28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13438405號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112年1月12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23391243號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新北市家防中心甲○○處遇計畫執行承辦人電話聯繫紀錄各1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送達證書3份、查訪紀錄表(相對人版)2份、送達照片4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家庭暴力案件相對人制約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書意旨,審酌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鄭存慈附表:

編號 函文案號 函文內容 被告履行狀況 1 新北市家防中心111年3月22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13418195號函 通知被告於111年3月30日起參加「新北市家庭暴力認知教育團體」,每次2小時,被告共需出席12次。 被告均未出席 2 新北市家防中心111年5月17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13424111號函 通知被告於111年5月26日起參加「新北市家庭暴力認知教育團體」,每次2小時,被告共需出席12次。 被告均未出席 3 新北市家防中心111年6月29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13428238號函 通知被告於111年7月6日起參加「新北市家庭暴力認知教育團體」,每次2小時,被告共需出席12次。 被告均未出席 4 新北市家防中心111年9月28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13438405號函 通知被告於111年10月12日起參加「新北市家庭暴力認知教育團體」,每次2小時,被告共需出席12次。 被告均未出席 5 新北市家防中心112年1月12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23391243號函 通知被告於112年11月19日起參加「新北市家庭暴力認知教育團體」,每次2小時,被告共需出席12次。 被告均未出席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裁判日期:2023-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