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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552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552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博豪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70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鄭博豪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鄭博豪係役齡男子,明知役齡男子有依法受徵集服兵役之義務,卻漠視徵集令,並未依時間報到入營,妨害國家兵役之管理,行為實應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衡酌被告之素行(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違反國家兵役制度之程度,及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112年度偵緝字第7050號偵查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朱曉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槿 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7050號被 告 鄭博豪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博豪知悉其係民國91年次之役齡男子,為應受徵集之人,依照新北市政府核發之民國112年6月27日新北府民徵字第1121186196號新北市112年第e0181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其應於112年8月3日前往嘉義中坑陸軍步兵第257旅營區入營服役,該徵集令於112年7月14日由其表姊簽收,並透過鄭博豪胞弟以通訊軟體微信聯繫,告知入伍日期及因家庭因素(中低收入戶)符合補充兵申請資格等情,但鄭博豪表示拒絕入伍且無意願申請家庭因素補充兵。嗣因「卡努」颱風過境,延後入營日期至112年8月7日,詎鄭博豪明知依法應接受常備兵現役之徵集,竟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基於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之妨害兵役犯意,未遵期前往收訓單位報到。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博豪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新北市政府112年6月27日新北府民徵字第1121186196號新北市112年第e0181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新北市應徵入營未報到役男查詢名冊(陸軍步兵第257旅)、新北市蘆洲區應徵入營未報到役男調查表、新北市蘆洲區公所公務電話紀錄及手機傳送簡訊通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意圖避免常備兵之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朱曉群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4-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