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575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游孟璋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69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游孟璋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
一、倒數第4、5行所載「個人戶籍資本資料查詢結果」,應更正為「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游孟璋明知服兵役係役齡男子應盡之義務,竟於核准出境後,長期滯留國外,而未如期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嚴重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考量其無前科紀錄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其自述研究所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何克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槿 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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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6985號被 告 游孟璋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6樓之4居新北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楊詠誼律師
廖于清律師管昱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孟璋係役齡男子,於民國94年7月13日,以就學名義申請出境,竟圖避免徵兵處理,於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嗣經新北市板橋區公所(下稱板橋區公所)於106年1月3日發函(新北板役字第1062010303號)催告於6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送達於游孟璋當時戶籍地址即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6樓之4,由社區管委會於106年1月5日簽收滿6月後,游孟璋仍未返國,板橋區公所復於106年9月11日以新北板役字第1062065964號函寄發徵兵檢查通知書,通知游孟璋應於106年10月31日至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板橋院區接受徵兵檢查,業於106年9月12日由上開住處社區管委會簽收,並於106年9月11日在板橋區公所公佈欄公告對游孟璋為公示送達,然游孟璋意圖避免徵兵處理,雖經催告並未返國如期到檢,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游孟璋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被告之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板橋區公所106年1月3日新北板役字第1062010303號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新北市板橋區106年9月11日新北板役字第1062065964號106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新北市板橋區公所送達證書、板橋區公所公示送達公告、被告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個人戶籍資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考,是被告明知自己身為役齡男子,卻以就學名義申請核准出境後,滯留國外不歸,足見其主觀上具有避免徵兵處理之意圖甚明,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檢 察 官 何克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