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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587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587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憲瑋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756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何憲瑋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財物之價值,以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本件被告侵占之現金新臺幣1,600元,為其犯罪所得之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其餘侵占之物品,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據,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蓓、陳君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仕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佔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75675號被 告 何憲瑋 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0巷00弄00

號居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憲瑋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21時3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內靠門口第1台「頭文字D」遊戲機座位旁,拾獲何玟苹遺失之零錢包1個【價值約新臺幣(下同)300元,內含現金1,600元、身分證及健保卡各1張、國立清水高中冷氣卡1張(價值約700元)、悠遊卡3張(價值約300元),共價值約2,900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該零錢包侵占入己。嗣何玟苹察覺零錢包遺失,返回上址調閱監視器後報警,始悉上情。

二、案經何玟苹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何憲瑋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拾獲上開零錢包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侵占遺失物犯行,辯稱:我本來要將上開零錢包送交警方,但因我當時遭通緝,無法去警察局,所以將上開零錢包放在機台側面就離開,後來我又折返回店內,看見1對情侶在內,我想想不對,又將上開零錢包拿走,因我已經來回出入,若折返回去又怕外面攤販認為我行跡怪異,於是先拿回家放在抽屜裡,打算隔天上午再拿回原店家,後來忙碌就忘記了,到警方聯繫我之前我都沒打開過上開零錢包等語。經查,被告若因遭通緝無法前往警局,本可將上開零錢包交付店家或置於原位,自無將之取走之必要,且被告既已將上開零錢包重新放置於機台側面並離去,何以又返回該店家,且僅因見無關之人在店內,即復將上開零錢包取走,被告前開辯詞顯與常理有異,是其所述內容是否為真,已有可疑,且觀之監視器錄影畫面顯示,被告於機台上方拾獲上開零錢包時,隨即將上開零錢包拿至雙腿間,彎腰翻找內容物,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編號1、2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於拾獲當下即已確認過上開零錢包內之財物,又被告拾獲上開零錢包之時間為112年10月18日,經警聯繫而交付上開零錢包之時間則為112年10月23日,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扣押筆錄在卷可憑,若其確有將上開零錢包復放回上開店家之意,自無將之置於身邊長達5日而毫無作為之理,綜上,被告應有侵占遺失物之主觀犯意至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至上開零錢包內之現金1,600元,為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而上開零錢包及其餘內容物,均已發還告訴人何玟苹,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另聲請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周欣蓓

陳君彌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2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