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539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539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曹晏銣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23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曹晏銣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零肆佰參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於附件附表所示之時間所為多次業務侵占犯行間,乃係本於同一侵占之犯意,於密接時間、相同地點實施上開侵占之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圖私利,利用職務之便而為本件犯行,所為實不足取,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財物之價值以及犯後坦承犯行,惟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本件被告因本案犯行而取得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432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許宏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仕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佔罪、業務侵佔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2359號被 告 曹晏銣 女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址詳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曹晏銣於民國112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在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由李欣彤擔任店長之超商擔任店員,負責結帳、收銀,管理店內貨品,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故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利用工作機會,將其個人或友人所訂購,尚未付款而仍屬前開店家管領之包裹,偽以刷取包裹上條碼,製造已經收款之假象,而將之侵占入己。

二、案經李欣彤訴由新北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曹晏銣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李欣彤警詢所陳相符,並有前開超商之商品資料一覽表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張等在卷可據,被告自白足認與事實相符。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檢 察 官 許 宏 緯附表:編號 時間 領取物品 金額新臺幣(下同)元 1 112年1月12日8時11分許 蝦皮購物00000000000 408 2 同年月30日7時15分許 蝦皮購物00000000000 231 3 同年2月3日2時23分許 依柏有限公司00000000000 2,000 4 同年月6日7時14分許 蝦皮購物00000000000 245 5 同日7時14分許 蝦皮跨境街口0000000000000 153 6 同日7時14分許 蝦皮購物00000000000 1,920 7 同日7時15分許 蝦皮購物00000000000 265 8 同年月11日7時20分許 蝦皮跨境街口0000000000000 494 9 同年月12日7時16分許 蝦皮購物00000000000 337 10 同年月13日7時17分許 蝦皮購物00000000000 245 11 同年月17日7時22分許 蝦皮跨境街口0000000000000 61 12 同年月18日11時40分許 蝦皮購物00000000000 189 13 同年月20日7時22分許 蝦皮購物00000000000 2,058 14 同日7時22分許 好賣+000000000 8,600 15 同年月23日7時23分許 蝦皮購物00000000000 258 16 同日7時34分許 蝦皮購物00000000000 146 17 同日7時34分許 蝦皮購物00000000000 180 18 同日8時46分許 蝦皮購物00000000000 450 19 同日8時46分許 蝦皮跨境街口0000000000000 504 20 同年3月2日7時44分許 蝦皮購物00000000000 1 21 同日7時44分許 蝦皮購物00000000000 399 22 同日7時44分許 蝦皮購物00000000000 248 23 同年月6日9時29分許 蝦皮跨境街口00000000000 372 24 同日9時29分許 蝦皮購物00000000000 155 25 同日9時29分許 蝦皮跨境街口0000000000000 154 26 同年月8日7時16分許 蝦皮購物00000000000 359 總計 20,432元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2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