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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621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621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 新(原名劉純如)

(在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80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侵訴字第20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侵上訴字第256號判決部分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7月(11罪),其餘上訴駁回,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再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237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8年11月3日執行完畢,並經新北市政府依修正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進行評估後,認有施以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必要,命其施以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詎甲○明知新北市政府業於112年1月3日以新北府社家字第1113449371號函,通知其應自112年2月4日起至指定處遇機構即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板橋院區)接受每月2次之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惟甲○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按時出席課程。嗣新北市政府於112年3月2日以新北府社家字第1123395781號函,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其仍未於期限內提出陳述書。新北市政府再於112年5月4日以新北府社家字第1123403179號函裁處甲○新臺幣1萬元罰鍰,並命其應於112年6月3日、同年6月17日、同年7月1日及同年7月15日至上開處遇構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課程,詎甲○無正當理由,於同年6月3日限期履行日屆仍未依規定出席課程,致未完成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偵訊時之自白。

㈡新北市政府112年1月3日新北府社家字第1113449371號函暨送達證書。

㈢新北市政府112年3月2日新北府社家字第1123395781號函暨送達證書。

㈣新北市政府112年5月4日新北府社家字第1123403179號函暨新北市政府公告。

㈤被告之出席暨聯繫紀錄。

三、應適用法條㈠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全文,除第13條

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外,其餘自同年月17日施行。本案為不作為犯,犯罪時間應以「應作為而不作為」認定,被告既經通知命其於112年6月3日起至指定地點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課程,然被告至該期日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履行,其不作為係在上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施行之後,自應直接適用新修正之規定,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罪。

四、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依通知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課程,復對主管機關科處罰鍰並命限期履行之處分,亦置若罔聞,影響性侵害犯罪之防治,所為造成主管機關管理困擾,且對於社會同生潛在危害,實屬不該。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另考量其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暨斟酌其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陳無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偵訊筆錄參照),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芷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1條第1項、第4項之加害人、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依第7條第1項準用第31條第1項及第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

二、未依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4項或第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

依第41條第5項準用同條第4項規定受查訪者,有前項第2款規定情形時,依前項規定處罰。

依前二項規定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受前三項處分者於執行完畢後,仍應依第31條、第32條、第41條及第42條規定辦理。

裁判日期:2024-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