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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交附民字第 1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36號原 告 林金山訴訟代理人 黃育玫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 告 黃湙宸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原告民國112年10月17日民事聲請狀),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吳昱農

法 官 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家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