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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交附民字第 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原 告 黃翊珍被 告 黃晉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惠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信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3-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