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刑全字第1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黃秋燕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昊城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相 對 人 童瀚毅上列當事人間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原假扣押裁定案號:107年度刑全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所為之107年度刑全字第8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又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權人黃秋燕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昊城建設有限公司、童瀚毅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07年度刑全字第8號裁定在案,現債權人對相對人童瀚毅提告詐欺等案件業已確定,債權人爰聲請撤銷本案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權人因相對人即債務人童瀚毅等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707號判決,判處相對人童瀚毅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2年,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85萬元,該判決於109年12月1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另本院民事庭於109年8月27日以109年度訴字第1189號判決被告等(即相對人等)應連帶給付原告(即聲請人)485萬元,並已確定等情,經本院調取109年度訴字第1189號卷宗核閱無誤。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既認假扣押原因已消滅,已無在對相對人為假扣押之必要,現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經核尚無不合,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家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