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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刑全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刑全字第1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黃秋燕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昊城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欣霓相 對 人 童瀚毅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撤銷假扣押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補充記載「法定代理人陳欣霓」及「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補充為「法定代理人陳欣霓」及「住同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家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4-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