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5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紀明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11年度調院偵字第1152號、111年度偵字第5532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紀明宏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智易字第9號判決確定在案,扣案之浴巾3條、墊子11件(詳如本院112年度智易字第9號判決附表四編號1、3)係侵害著作權商品(聲請書誤載為侵害商標權商品應予更正),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著作權法第98條就沒收僅規定「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至於犯其餘著作權法各條項之罪者,有關沒收部分仍應回歸適用刑法之相關規定。本件聲請人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嫌,非屬著作權法第98條所定應職權沒收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沒收仍應適用刑法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智易字第9號
判決判處拘役40日,緩刑2年,於民國112年6月7日確定在案,其中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部分,因告訴人童心服飾股份有限公司具狀撤回告訴,且因此部分與違反商標法犯行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經本院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院偵字第1152號、111年度偵字第55323號起訴書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
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品,業經被告供承在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小熊圖著作及商標鑑定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因有法律上原因致未能追訴,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3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秋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連思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附表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著作權圖樣 1 浴巾3件 2019天天都是幸運系列、0000000創作圖系列、2017熊PARTY系列 2 墊子11件 2021福虎生風系列、2016MINI百變恐龍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