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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單聲沒字第 18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8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儀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343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附著土壤玫瑰植株叁株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431號被告陳儀如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已於民國112年9月13日期滿。扣案之玫瑰植株(共3株,淨重1.24公斤),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34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112年9月13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帶土玫瑰植株(共3株,淨重1.24公斤),為被告擅自輸入我國境內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蒐證照片各1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碧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23-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