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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單聲沒字第 1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9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EKA KRISNAWATI

住○○市○○區○○街000巷0號0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入出國移民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犯罪所用之物(112年度執聲沒字第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506號被告EKA KRISNAWATI違反入出國移民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2年9月11日期滿。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護照1本,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入出國移民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35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112年9月11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506號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犯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及未經許可入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印尼戶口名簿、出生證明、身分證、學歷證明、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境檔案資料、出境登記表在卷可稽,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護照1本可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沁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附表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印尼護照 1本 護照號碼MM000000,偽造姓名為NANA YULIANA,出生年月日西元1982年11月4日。(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12年白保字第2624號)

裁判日期:2024-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