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單聲沒字第 2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2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君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君如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6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667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下稱高檢署智財分署)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565號駁回再議,嗣因該案聲請人Golite Brands LLC提起交付審判,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判字第165號裁定聲請駁回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本院111年度聲判字第165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上揭偵查卷宗無誤。而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新北地檢署、高檢署智財分署及本院均認定係屬原商標所有權人Golite LLC於破產前委託該案共同被告毛雯琪及其所經營之嘉予製衣股份有限公司所製造之商品,故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合法委託授權製造,並非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聲請意旨所指與原不起訴認定之事實相互矛盾,聲請人顯有誤認。綜上,本院無從依前揭規定沒收,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宏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維倫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附表編號 扣案物 數量 1 Golite品牌短袖T–shirt(藍色) 1件 2 Golite品牌無袖T–shirt(深灰色) 2件

裁判日期:202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