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5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志軒
洪培玲
秦銀澤
李孟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調偵字第3785號、108年度偵字第2042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CASIO」、「G-SHOCK」商標權之手錶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志軒、洪培玲、秦銀澤、李孟嫻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7年度調偵字第3785號、108年度偵字第204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CASIO」、「G-SHOCK」商標權之手錶1支,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參照司法院101 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第1 號研討結果、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5 號研討結果)。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4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7年度調偵字第3785號、108年度偵字第204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揭偵查卷宗無誤。而本案查扣之手錶1支,經鑑定結果係仿冒日商卡西歐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有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107年3月16日(107)林法字第0030號函及鑑定書、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存卷可考,堪認扣案之手錶1支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條文及說明,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檢察官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孟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