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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單聲沒字第 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羿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668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新臺幣壹萬柒仟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羿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判決理由欄記載「扣案現金1萬7千元,為被告另案犯罪所得,業據被告供陳無訛(見本院卷第126頁),宜由檢察官另行查明處理」。惟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合法傳喚未到庭而發佈通緝,並業於民國112年1月12日死亡。扣案之新臺幣(下同)1萬7千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3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本件被告於112年1月12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1紙在卷可佐,而被告尚無繼承人聲請繼承,此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112年3月17日南區國稅臺東營所字第1121361800號函在卷可稽,是本案並無第三人參與沒收之問題,先予敘明。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衡以刑法第40條第3項之立法意旨:「依現行實務見解,如有犯罪行為人死亡、逃匿等情形,除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外,不得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院解字第2898號、第3403號、第3738號、第3834號解釋),惟沒收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且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均可單獨宣告沒收之,爰增訂第3項規定;另依逃犯失權法則,犯罪行為人逃避刑事訴追而遭通緝時,不論犯罪行為人在國內或國外,法院得不待其到庭逕為沒收與否之裁判,爰於第3項增訂上揭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得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足見上開所謂「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乃指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逃匿、死亡、欠缺責任能力、已判決確定等情形,無從接受司法機關之偵查、審判,或受不起訴處分、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而言。

四、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11年6月14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1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被告於該案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坦承扣案之現金1萬7千元為其查獲當日所涉另案販賣毒品之犯罪所得等語,故經本院於110年度訴字第1183號判決理由欄記載「扣案現金1萬7千元,為被告另案犯罪所得,業據被告供陳無訛(見本院卷第126頁),宜由檢察官另行查明處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查。惟嗣後被告經新北地檢署合法傳喚未到庭,而為該署發佈通緝,後又於112年1月12日死亡等情,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可參,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故被告既已死亡,事實上已無法再追訴其另案販賣毒品之犯罪行為。扣案之現金1萬7千元,為被告另案犯罪所得,故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筱芸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2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