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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單聲沒字第 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9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知青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伍元,」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伍元,」之記載,顯係贅載誤寫(聲請意旨、理由與據上論斷法條均與此無關),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予以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2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