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簡字第51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程世帷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4179號),本院受理後(112年度審訴字第72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程世帷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床鋪,致生公共危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檢察官指定之捌小時法治教育課程。
扣案之打火機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
床鋪罪。被告與被害人丙○○為夫妻,渠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上開放火行為雖侵害社會公安法益,惟同時亦侵害私人之財產法益,核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規定之家庭暴力,並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之家庭暴力罪,然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自仍應依刑法規定論科,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與被害人丙○○為夫妻,因故發生衝突,竟不思以
理性方式處理、溝通,反以放火燒燬前開物品發洩情緒,無視可能延燒導致危害他人之人身及財產安全,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前無任何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尚佳,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放火行為致生公共危險之危害程度、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尚有父母及子女需扶養,為家庭主要經濟來源等生活狀況,再參酌被害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願意原諒被告,給予自新機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㈢另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
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因短於失慮,致罹刑典,所為固屬不當,惟其於犯後已知坦認犯行,深具悔意,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慎思而為,本院酌量上開各情,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從中深切記取教訓及為強化其法治觀念,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避免其再度犯罪,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依執行檢察官指定接受8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併按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收矯正被告及社會防衛之效。倘被告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附此敘明。
三、扣案之打火機1個,為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175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秉林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馬韻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4179號被 告 程世帷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程世帷與配偶丙○○原同住○○○市○○區○○街00號,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然迭因家務問題而生糾紛,丙○○遂搬至新北市中和區景新街之居處(地址詳卷)。
詎於民國112年4月23日22時許,程世帷前往丙○○上址居處欲再次討論離婚問題,然因故又起口角爭執,程世帷竟心生不滿,本可預見在床鋪上使用打火機點燃紙巾,紙巾若掉落在床鋪上將引起燃燒之結果,竟仍基於縱燒燬住宅以外之他人所有物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放火不確定故意,以上揭方法點燃紙巾,紙巾並掉落在床鋪上而引發火勢,使丙○○居處床鋪起火燃燒而燒燬(毀損部分未據告訴),致生公共危險。嗣經丙○○見狀及時撲滅並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程世帷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點火燒燬床鋪之事實。 2 證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佐證被告使用打火機點燃紙巾延燒床鋪之事實。 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現場勘察照片1份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嫌。扣案之打火機1個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吳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