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審簡字第91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羽琦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153號、第16125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陳羽琦竊盜,共貳罪,均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且前有多次竊盜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最近者於民國111年、112年間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拘役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尚不知悔改,猶為本案竊盜犯行,所為顯不足取,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供稱控制不住想要偷、供自己使用及食用),手段,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文書,所竊取財物之價值(附件附表編號1所示財物價值為共計新臺幣【下同】1,308元,編號2所示財物價值為593元),被告業已賠償25,000元予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願意放棄對被告之刑事、民事告訴權等語(見偵查卷內之和解書影本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及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就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惟如前所述,被告業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本院認被告業已賠償,應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另諭知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歐蕙甄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志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4153號112年度偵字第16125號被 告 陳羽琦 女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羽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後僅結帳其他商品即逃逸。嗣附表所示之人發現附表所示之財物遭竊,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羽琦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附表所示之時、地,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之事實。 2 告訴代理人簡信慧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被告附表所示之時、地,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之事實。 3 監視器檔案光碟暨影像截圖、遭竊物品標籤、結帳明細暨載具申請資料。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陳羽琦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如附表所示之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之。至被告如附表所示竊得之財物,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倘於裁判前未能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 日
檢 察 官 歐蕙甄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告訴人 竊取財物 案件號碼 1 111年11月13日11時34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寶雅中和店內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高感立體聲藍芽耳機1個、驅塵氏廚房魔鏟潔淨布2包 112年度偵字第14153號 2 111年11月27日11時26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寶雅永和中正店內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蒂康艾綺拉彩色月拋2盒、大雷神巧克力餅乾1個、明治牛奶巧克力1盒、宏銘七珍話梅罐2罐、宏銘話梅片罐1罐、迷你黑雷神餅乾分享包1個 111年度偵字第161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