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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審交重附民字第 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7號原 告 周美珠原告兼上一人之特別代理人 吳凱榛原 告 周玉玲

吳宥慈上四人之共同訴 訟 代理人 彭成翔律師

陳宣妤律師被 告 陳世宏被 告 金城餐具有限公司法 定 代理人 邱甘妹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陳世宏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017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志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3-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