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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審交附民字第 3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1號原 告 高啟齡被 告 鄭振壽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上列原告因被告鄭振壽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漏載,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未記載「被告: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1;法定代理人李博文、住同上」,應補充裁定如本件當事人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載如主文所示之內容,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揭說明,應予補充裁定如主文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朱學瑛法 官 黎錦福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慈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