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審附民字第 11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191號原 告 彭玉如訴訟代理人 彭瑞明律師被 告 許晏菘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606號家庭暴力之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等案件(112年度審訴字第606號),業經本院就被告被訴傷害部分為不受理及違反保護令部分判處有罪在案,有本院刑事判決書2份在卷可參,而原告就上開本院為不受理及有罪判決部分,均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併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與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19日,在本院已就部分損害賠償調解成立,移送範圍訴之聲明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縮減聲明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道欣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裁判日期:2023-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