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614號原 告 江若綺被 告 吳俊翰
囑託送達服役處所:宜蘭金六結○○0000 0○○○部隊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朱學瑛法 官 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慈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