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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撤緩字第 1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撤緩字第16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煒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妨害秩序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1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煒藝前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4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4年,並向檢察官指定之單位提供20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確定在案。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執緩字第77號案件執行,受刑人迄今僅完成27小時義務勞務,核其行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如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同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亦有明定。至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依該條增訂理由,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另緩刑宣告是否得撤銷,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之要件外,該條並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換言之,縱使受刑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之負擔,法官仍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違反上該負擔之情節是否重大,是否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等情,非謂受刑人一有違反負擔之行為,即應撤銷該緩刑之宣告。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411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4年,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0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110年12月22日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刑事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上開案件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執護勞字第31號執行,經該署檢察官指定受刑人應於111年3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0日前完成200小時之義務勞務,然受刑人自111年4月7日至111年5月25日止履行共計27小時之義務勞務等情,經本院調取111年度執護勞字第31號卷宗核閱屬實,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陳稱:我有意願履行,因為我是單親,

不僅要照顧家裡,又忙於工作,疏忽去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了,我當天直接去學校要履行義務勞務時,對方說我的資料已經被收走了,我才知道被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希望法院不要撤銷我的緩刑,若之後通知我履行義務勞務,我一定會遵期履行等語,並有在職證明書1紙在卷足憑(本院卷第29頁)。衡酌受刑人固尚餘173小時之義務勞務未履行,然其自111年4月7日至同年5月25日止,相當密集且遵期到指定機構履行義務勞務,堪認其確實有履行義務勞務之意願,經本院電話詢問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社股觀護人意見,其亦表示:受刑人之前的報到情形都蠻正常的,若法院沒有撤銷緩刑,執行科會再分案讓受刑人繼續去執行等語(本院卷第27頁);再者,受刑人經本院傳喚既仍願到庭應訊,並當庭表達履行義務勞務之意願及決心,且上開確定判決所定之緩刑期間(自110年12月22日起至114年12月21日止)尚未屆滿,所餘期間尚長,參以受刑人自陳已向目前任職公司主管請假,可以一週請2個上午去履行義務勞務等語(本院卷第24頁),則受刑人仍有於緩刑期間內履行完畢之高度可能性。是受刑人雖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負擔之情形,然依其情節尚難認已達到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節重大」之程度。㈢綜上,依聲請人所舉事證,受刑人確有違反緩刑宣告負擔之

情事,其未能按期履行固不足取,然尚難遽以認定其已因此違反緩刑宣告負擔而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等程度,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惟如受刑人嗣後確實無故未履行而違反緩刑宣告負擔情節重大,檢察官自得再聲請撤銷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瀚群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23-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