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撤緩字第36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簡子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3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017、1046號(偵查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4號、109年度偵字第2502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小時之義務勞務,且不得非法持有或施用第一至四級毒品,並於民國110年2月18日確定(下稱前案)。義務勞務部分,受刑人於檢察官指定履行迄止日112年4月30日前未能完成義務勞務,期間經延長履行期限,給予充分時間履行,卻僅履行23小時義務勞務,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按誤繕為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
另保護管束期間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8018號緩起訴中。受刑人因有上揭事由,足認其不知悔悟自新,原宣告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將緩刑宣告撤銷。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四、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
第1017、10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小時之義務勞務,且不得非法持有或施用第一至四級毒品,並於110年2月18日確定,緩刑期間為110年2月18日至115年2月17日,有前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上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執護勞字第85號執行
,受刑人本應依檢察官指定之期間,於112年4月30日前完成義務勞務100小時(按義務勞務每次8小時),然受刑人自110年5月17日報到起,僅於110年8月31日履行4小時義務勞務,其後111年4及6月、112年1至4月均未依規定至指定機構履行義務勞務,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多次發函告誡受刑人(發函日期:111年7月13日、112年5月26日),而於檢察官指定履行迄止日112年4月30日前,僅履行16小時義務勞務、尚餘84小時未履行,後以「車禍受傷」為由,聲請展延履行期限,經新北地檢署同意予以延長(5月)至112年10月30日,此有112年4月24日之延長聲請書在卷可查。再查,受刑人112年5月、7至9月亦未至指定機構履行義務勞務,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多次發函告誡受刑人(發函日期:112年6月13日、10月18日),仍未改善,受刑人迄於上開期限屆至前之112年10月30日,僅履行23小時義務勞務、尚餘77小時未履行,有財團法人私立廣恩老人養護中心112年5月10日恩五字第1120000692號函暨勞務執行工作日誌、執行手冊在卷可憑。可知受刑人於原定之2年履行期間僅履行19小時,於延長之5月履行期間內僅履行4小時義務勞務,且履行義務勞務時間僅1至4小時,履行勞務狀況不佳,加以就未履行義務勞務之理由,受刑人辯稱:112年7月暫住朋友家,住的人越來越多,忙他們的事情忘了云云,足徵其態度消極、毫無履行義務勞務之意願。
㈢再者,受刑人前案緩刑之負擔另含受刑人不得非法持有或施
用第一至四級毒品,惟受刑人於前案判決110年2月18日確定後未久,即於110年4月30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018號為緩起訴處分,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足證受刑人除未按時履行前揭義務勞務外,亦未能遵守前案緩刑負擔中防止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仍未能遠離毒品誘害。
四、由上事證,本院審酌前案義務勞務履行期限早已屆滿,受刑人並未因前案附條件緩刑而知所惕勵,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已給予受刑人充分機會履行義務勞務,本院亦於112年12月27日傳訊受刑人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卻無故未到庭,顯然其恪遵法令、自我約制能力顯有不足,足認前案所受緩刑之宣告,已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