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3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秉修選任辯護人 黃怡婷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577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11度簡字第4162號),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蔡秉修基於妨害得恩堂眼鏡股份有限公司名譽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9時59分至11月11日11時42分許,在Mobile01網站內,以所註冊之「coffeesteakxboxone」帳號,連續以如附表文章貼文内之內容等文章,供不特定人上網觀覽,足以生損害於得恩堂眼鏡股份有限公司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加重誹謗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菁徽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文章標題 發文時間 文章內容 1 美津濃眼鏡就像雷朋眼鏡,都是中國假貨賣給知名眼鏡行 110/11/10/9:59 「社會上並沒有大廠牌的眼鏡行就不賣假貨這回事! 只要高仿,客戶不懂得辨識原廠盒標和保證書ce的前後位置 其他小差異高仿眼鏡都能做到… 我前幾天到連鎖眼鏡行挑眼鏡 就是第二大廠牌的眼鏡行 他有品質不錯的雷朋和普通的雷朋我本來要買,但店經理看準我相中該付眼鏡就前後喊價價差上千元,亂喊價這副和別副讓我感覺講話沒信用!我就走了… 回家上網看!還好所有抓仿冒貨的抓法我都不是仿冒貨 原來隔壁得X堂賣的是仿冒貨 難怪同一品牌可以鏡加框賣那摸便宜 我家這個品牌的太陽眼鏡都沒那摸便宜了! 真假貨~真的要小心選! 除非…你不在意原廠貨買山寨貨也爽! 真人真事!絕無欺騙…」 2 被告針對網友對編號1文章載有「請問樓主如何得知這些消息的來源?如果非屬實趕快自刪文章吧得x堂那麼有名的眼鏡公司怎麼可能會賣假貨不要誤導消費者好嗎」等文字留言(參告證2頁3)之回覆。 (1)110/11/10/16:09 「你怕捨摸?他們廣告特價的正版框架,我去店報料號都推說沒貨,只有架上的假貨。要告趕快啊!」 (2) 110/11/10/16:10 「請問你是那家眼鏡行呢?都合格貨嘛?」 (3) 110/11/10/17:20 「那我call新市刑大,你留全名和手機給我,我們約這周去我說的那家得x堂集合!敢不敢?」 (4)110/11/10/17:20 「我就抓假名牌給你看!」 (5)110/11/10/18:07 「你要勇敢啊!有檢舉獎金耶,他敢誣告我,我提告他要坐7年牢飯。你怕捨摸呢?」 3 雷朋識別公司貨! 代理商貨、仿A貨 110/11/11/11:42 「…我要說的是得X堂,我講我上你家門市的經驗,我看到與你型錄不同的怪異雷朋眼鏡在推銷我,我很反感!你不去查一下誰進廉價框促銷。 怪我囉? 我看新聞講美津濃!剛好想到真假雷朋。 奉勸幾大連鎖眼鏡警察差查緝假貨,你是在怕什麼?給抬面上的進口書作捨麼,能證明文件閃過噢,看的是盒貨,書查驗。 想清楚啦。」 4 110/12/16 16:30 「公道自在人心,大家法院見!不要有人再遇到同樣問題了!這麼多年,要痛改前非的是上門上網的客人,都不用檢討自己,得恩堂你行! 網頁說雷朋光學眼鏡3980配到好!我才上門,上門店長說下面都2980,上面3980鏡片另算,加1000,超過度數700再加1000。能否議價。不能!改口鏡架全部3980,我指著一付腳架2980問他,你確定都3980?他說對!是我看錯了!鏡片都要加價,各加1000, 啊!死不道歉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