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易字第 4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45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官進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十三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又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訂有明文。

二、被告官進國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前經本院以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嗣被告於115年1月15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是原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品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