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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易字第 8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8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建堅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938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12年度簡字第28號),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張建堅原居住於新北市○○區○○街00號5樓頂樓加蓋屋內,其明知本案房屋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以109年度司執字第82044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進行拍賣,並由謝瑞慶拍定,本案房屋業已於民國111年3月2日點交予謝瑞慶,其未經謝瑞慶之同意,不得進入本案房屋內,仍於111年3月7日0時許至2時19分許期間內某時,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見本案房屋鐵門未經關閉,即自行進入該房屋內,而以此方式侵入本案房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08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不予追究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菁徽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2023-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