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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易字第 98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98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文星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6145號),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免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文星明知其檢測結果為第五類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下稱新冠肺炎)確診者,且此種肺炎之病毒傳染力極高,若不遵行衛生主管機關之指示,極有可能傳染於他人等情,應依規定於民國111年5月3日起至同年5月13日,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處所進行隔離,竟基於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犯意,於111年5月12日上午,逕行自上開隔離處所離去,致生傳染新冠肺炎予不特定人之風險。嗣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員警於同日上午11時25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前查獲陳文星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發布之竊盜案件通緝犯,被告陳文星主動供出上情,始為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之罹患新冠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本件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犯行,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曾於111年8月9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偵查起訴,嗣並經該院於112年3月24日以112年度審簡字第29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拘役20日,於112年8月17日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考,是被告本件被訴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犯行,同一案件既曾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在案,復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12年8月10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8月10日新北檢貞宿112偵6145字第1129097430號函上本院收狀戳可憑,是本案顯係就已判決確定之案件重行起訴,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菁徽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