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智簡字第2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昱緯選任辯護人 陳湘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第331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李昱緯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9至12行所載「購入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後,在其經營之『knco_select』、『rcc678』商店陳列販售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予不特定人,共計販賣獲利約5,500元。」應予更正補充為「購入樣式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後,即意圖販賣而在其經營之蝦皮拍賣網站帳號『knco_select』、『rcc678』網路商店陳列前開仿冒商標商品,向不特定人兜售,於110年12月至111年3月23日期間內,售出部分仿冒商標商品得款5,50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9「註冊審定號」欄所載應予更正為「00000000」;起訴書附表編號23「註冊審定號」欄所載應予更正為「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附表編號36「註冊審定號」欄所載應予補充為「00000000、00000000」,以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昱緯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查被告李昱緯行為後,商標法第97條雖於111年5月4日公布修
正,然依同法第111條規定,尚待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迄本案判決時仍未施行,自毋庸為新舊法比較,本院仍以現行之商標法第97條論處,先予說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
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網路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嫌,然被告係透過蝦皮拍賣網站之網路方式,實行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犯行,自應論以同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公訴意旨就此部分尚有誤會,惟因起訴之犯罪事實已載明被告係透過上開網路平台為本案犯行,且適用之法律條文相同,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㈢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以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斷。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顯不相當之低價自中
國大陸地區購入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後,又於網路販賣,顯然欠缺尊重智慧財產權之觀念,侵蝕商標權人對於註冊商標之商標價值與市場利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更減損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形象,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並參以被告販賣之期間、數量、商品價值與取得之不法利益;再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並與部分商標權人達成和解、調解及賠償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暨其自陳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目前經營寵物用品店、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5萬元、未婚、有懷孕中之女友(見本院智易字卷第12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可知其素行並非不佳,而被告雖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惟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部分商標人達成和解且實際支付賠償,堪認具有悔意,本院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沒收: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商品,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見偵字第58035號卷第206至209頁、第212至219頁),並無證據顯示有侵害商標權之情形,亦乏與被告本案犯行有所關聯之事證,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宣告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亦為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明定。查被告本案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計得款5,500元,為被告自承在卷,是前開款項核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惟被告於查獲後,已與商標權人即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各以8萬元達成調解,與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以4萬元達成調解,與美商蘋果公司以美金1,500元達成調解,復與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達成和解,且除美商蘋果公司部分尚未屆履行期間外,被告均依調解、和解內容支付賠償等情,有前開商標權人之陳報狀、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在卷可考(見本院智易字卷第81、82頁、第83、84頁、第133、134頁),可知被告因本案犯行支付之賠償金已高於所獲利益甚多,若再予宣告沒收前開5,500元之犯罪所得,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附此說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秉林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啓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鍵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柔吟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調院偵字第331號被 告 李昱緯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1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陳湘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昱緯以蝦皮帳號「knco_select」、「rcc678」在蝦皮拍賣網站經營商店,並在新北市○○區○○路0段0號經營「楓生水起精品直播」商店,其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均係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在案,且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輸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竟基於違反商標法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2月之某時,向中國大陸淘寶網站賣家以每件新臺幣(下同)300元不等之價格,購入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後,在其經營之「knco_select」、「rcc678」商店陳列販售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予不特定人,共計販賣獲利約5,500元。嗣經警於111年3月23日,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楓生水起精品直播」店面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美商蘋果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昱緯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以蝦皮帳號「knco_select」、「rcc678」在蝦皮拍賣網站販售附表所示之商品之事實。 2 證人余湘溱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楓生水起精品直播」商店負責人為被告,及證人余湘溱將個人資料提供予證人許瓊云之事實。 3 證人許瓊云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將蝦皮帳號「rcc678」交給證人許瓊云,並指示證人許瓊云以證人余湘溱之個人資料創建蝦皮帳號「knco_select」等事實。 4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搜索現場照片8張 證明警方於上揭時間、地點,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5 被害人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商標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證明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之商品,係屬仿冒品之事實。 6 告訴人法商埃爾梅斯國際鑑定報告書、如附表編號9、編號10所示商標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證明扣案如附表編號9、編號10之商品,係屬仿冒品之事實。 7 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鑑定報告書、如附表編號11至編號18所示商標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證明扣案如附表編號11至編號18之商品,係屬仿冒品之事實。 8 被害人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鑑定報告書、如附表編號19至編號21所示商標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證明扣案如附表編號19至編號21之商品,係屬仿冒品之事實。 9 被害人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鑑定報告書、如附表編號22所示商標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證明扣案如附表編號22之商品,係屬仿冒品之事實。 10 被害人英商布拜里公司鑑定報告書、如附表編號23所示商標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證明扣案如附表編號23之商品,係屬仿冒品之事實。 11 被害人法商巴黎世家公司鑑定報告書、如附表編號24、編號25所示商標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證明扣案如附表編號24、編號25之商品,係屬仿冒品之事實。 12 被害人盧森堡商普瑞德有限公司鑑定書、如附表編號26、編號27所示商標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證明扣案如附表編號26、編號27之商品,係屬仿冒品之事實。 13 告訴人美商蘋果公司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如附表編號28、編號29所示商標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證明扣案如附表編號28、編號29之商品,係屬仿冒品之事實。 14 被害人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如附表編號30至編號33所示商標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證明扣案如附表編號30至編號33之商品,係屬仿冒品之事實。 15 被害人盧森堡商斐勒盧森堡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如附表編號34所示商標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證明扣案如附表編號34之商品,係屬仿冒品之事實。 16 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鑑定報告書、如附表編號35所示商標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證明扣案如附表編號35之商品,係屬仿冒品之事實。 17 告訴人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鑑定報告書、如附表編號36所示商標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證明扣案如附表編號36之商品,係屬仿冒品之事實。 18 被害人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產品鑑定書、如附表編號37所示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原服務標章註冊簿 證明扣案如附表編號37之商品,係屬仿冒品之事實。 19 蝦皮帳號「knco_select」、「rcc678」申登人資料、蝦皮購物商店網路列印資料、通聯 蝦皮帳號「knco_select」、「rcc678」係以證人許瓊云、余湘溱之個人資料申設之事實,以及上開2帳號在蝦皮拍賣網站陳列、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及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以同一販賣行為,侵害各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另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吳秉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順鑫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編號 商標 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仿冒商標商品 1 Dior等字樣及圖樣 00000000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毛毯49件 2 Dior等字樣及圖樣 00000000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紙盒6件 3 Dior等字樣及圖樣 00000000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紙袋3件 4 Dior等字樣及圖樣 00000000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紙袋12件 5 Dior等字樣及圖樣 00000000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紅包80件 6 Dior等字樣及圖樣 00000000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包包3件 7 Dior等字樣及圖樣 00000000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鞋子2雙 8 Dior等字樣及圖樣 00000000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手機殼2件 9 HERMES等字樣及圖樣 00000000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已提告) 紅包64件 10 HERMES等字樣及圖樣 00000000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已提告) 毛毯1件 11 LV等字樣及圖樣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已提告) 紙盒39件 12 LV等字樣及圖樣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已提告) 紅包282件 13 LV等字樣及圖樣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已提告) 紙袋16件 14 LV等字樣及圖樣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已提告) 鞋子2雙 15 LV等字樣及圖樣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已提告) 手提包1件 16 LV等字樣及圖樣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已提告) 皮夾3件 17 LV等字樣及圖樣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已提告) 手機殼1件 18 LV等字樣及圖樣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已提告) 毛毯10件 19 GUCCI等字樣及圖樣 00000000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未提告) 紅包104件 20 GUCCI等字樣及圖樣 00000000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未提告) 毛毯3件 21 GUCCI等字樣及圖樣 00000000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未提告) 鞋子2雙 22 YVESSAINTLAURENT等字樣及圖樣 00000000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未提告) 毛毯2件 23 TB等字樣及圖樣 00000000 英商布拜里公司(未提告) 帽子2件 24 BALENCIAGA等字樣及圖樣 00000000 法商巴黎世家公司(未提告) 衣服1件 25 BB等字樣及圖樣 00000000 法商巴黎世家公司(未提告) 毛毯13件 26 PRADA等字樣及圖樣 00000000 盧森堡商普瑞德有限公司(未提告) 紅包40件 27 PRADA等字樣及圖樣 00000000 盧森堡商普瑞德有限公司(未提告) 紅包2件 28 APPLE等字樣及圖樣 00000000 美商蘋果公司(已提告) 數據線80件 29 APPLE等字樣及圖樣 00000000 美商蘋果公司(已提告) 充電器28件 30 CHANEL等字樣及圖樣 00000000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紙盒4件 31 CHANEL等字樣及圖樣 00000000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紅包40件 32 CHANEL等字樣及圖樣 00000000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手機殼1件 33 CHANEL等字樣及圖樣 00000000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毛毯30件 34 FILA等字樣及圖樣 00000000 盧森堡商斐勒盧森堡有限公司(未提告) 衣服1件 35 ADDIDAS等字樣及圖樣 00000000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已提告) 衣服47件 36 PUMA等字樣及圖樣 00000000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已提告) 衣服3件 37 NIKE等字樣及圖樣 00000000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未提告) 衣服1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