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4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高正義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正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正義先前於(一)於民國104年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8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二)於105年間因施用及持有第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5年度簡字第223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三)於105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07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9月、7月(以上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及4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589號部分撤銷、部分駁回,再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11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四)105年間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106年度易字第86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其後上開(一)至(二)所示案件,再由本院105年度聲字第42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並與上開(三)、(四)所示案件接續執行(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於105年7月25日入監執行後,已由法務部於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54331號函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