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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14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422號聲 請 人 游婉茹被 告 李佳龍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訴訟資訊獲知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乙○○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裁定後發生之本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2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為本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2號被告甲○○公共危險等案件(下稱本案)之被害人林紀蓮(已歿)之直系血親,聲請獲知本案之刑事訴訟資訊等語。

二、按「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本注意事項第2點之說明,若非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需經法院審酌案件之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始能聲請。次按「被害人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七點之案件資訊。但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本注意事項第3點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涉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吸食毒品駕車致過失傷害及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後段之肇事致人於死而逃逸等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3775、3776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2號(下稱本案)審理中。而本案被害人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死亡,聲請人為被害人之女,為被害人之直系血親,有前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3775、3776號起訴書1份附卷可查,並為本院職務上所已知。又本院審酌本案係採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社會矚目性,被害人因被告所涉本案犯行造成死亡結果之被害權益重大性等因素,認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獲知本案訴訟資訊,經核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另依本注意事項第7點第1項規定「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此審判中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本注意事項第7點第2項),且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不包含核准前之資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翊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23-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