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47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劉仲希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律師法等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3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檢察官係以非法側拍楊惠珠LINE對話紀錄後變造剪接,及謊稱林百勝有交付新臺幣(下同)3萬6000元等登載不實之方式,向本院詐得110年度聲搜字第1525號搜索票(下稱本件搜索票),故持該搜索票執行搜索而扣得之扣押物均應發還聲請人等語(至聲請意旨另聲請撤銷准予搜索之裁定部分,經本院另以112年度偵聲字第249號裁定駁回)。
二、經查:㈠聲請人因涉嫌違反律師法等案件,前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
調查處(下稱新北市調處)製作搜索票聲請書並經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本院聲請核發搜索票獲准,該處人員遂持本件搜索票,於被告住所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444號就聲請人涉嫌違反律師法等犯行偵查起訴,並由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以112年度易字第23號判處罪刑在案等情,有本件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10年10月29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上開判決存卷可查,並經本院調取110年度聲搜字第1525號卷全卷核閱屬實,合先敘明。
㈡就附表編號1、4、6所示之物,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1
號裁定准予發還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已無實益,應予駁回。㈢就附表編號2、3、5部分,聲請人雖稱本件搜索票係以登載不
實之方式騙取而得,然聲請人前對本件搜索票准予搜索之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764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有上開裁定存卷可憑。況經本院調取110年度聲搜字第1525號閱覽後,該卷內並無聲請人所稱楊惠珠之LINE對話紀錄,新北市調處搜索票聲請書亦未將該對話紀錄列為證據;至林百勝於調查局詢問時稱給付3萬6000元予聲請人等證詞,於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3號聲請人違反律師法等案件之判決內雖未採信為真,然林百勝於調查局詢問時既確曾為此證述,則新北市調處搜索票聲請書上記載林百勝曾為此部分證述,顯然亦非出於捏造虛構。是聲請人稱本件搜索票係以非法方式取得云云,並非實情,聲請人據此聲請發還扣押物,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宥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出處 1 郵局存摺 1本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10年10月29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2 國泰世華存摺 4本 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3 陳炳銘民事訴訟案件 1份 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 4 林燿星民事非訟案件 1份 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 5 iPhone12手機 1支 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 6 隨身碟(內含劉仲希電腦資料) 1支 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